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2022.02.21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1年12月30日第3版


【案情介绍】

    

2018年10月20日,谢女士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2018年10月20日至2020年10月19日,工作岗位为财务会计,月工资标准为6000元,打卡发放。2019年6月14日之后,谢女士认为自己工作任务量大,要求公司涨工资,遭对方拒绝。随后公司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谢女士表示同意。但谢女士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遭到拒绝。

    

谢女士为维护合法权益,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依法裁决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6000元。2019年11月30日,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出具裁决书,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仲裁裁决作出后,被告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被告依法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6000元。


【律师解答】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谢女士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且双方协商一致,因此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谢女士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解除劳动合同是由公司提出的,且谢女士同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向谢女士支付经济补偿金。

    

再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谢女士自2018年10月20日至2019年6月14日在公司上班,工作时长已满六个月不满一年,因此谢女士有权请求公司按一个月的工资标准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如果本案中由谢女士提出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谢女士无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根据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354号文件《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解决相关问题时,要看是哪一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与职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是职工提出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 张友龙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