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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可否算工伤?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1年2月3日第3版【案情介绍】刘女士的哥哥在上班途中出了交通事故,家里想找哥哥单位按工伤处理,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清事实仅出具了事故证明。刘女士想问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律师解答】 首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人社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重要依据。在本案中,因特殊情况交警无法查清事实并划分责任。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也就是说,在事故责任无法查明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不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但要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其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也就是说,如果刘女士的哥哥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众所周知,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据此人社局应当出示相关证据证明刘女士哥哥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在刘女士哥哥的案例中,交警无法查清事实并且无法出具事故认定书。人社局证明不了刘女士哥哥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所以应当认定刘女士哥哥的事故为工伤。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 陈珊 化良辉 供稿
    2022 02.21
  • 临时工没签劳动合同,工作中受伤算工伤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1年2月24日第3版【案情介绍】 黄先生经一个亲戚介绍,进了一家施工单位上班,但上班不到一个月,就发生了安全事故,黄先生在工作时被掉落的建材砸中小腿导致截肢,经医治定级6级伤残。该单位负责人在支付了一笔医疗费之后,就不想再继续赔偿了,理由是单位并没有与之签正式劳动合同,黄先生只是临时工,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后续费用要自行承担。黄先生很想知道他的这种情况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律师解答】 首先,该单位负责人的理由不能成立。法律上并没有“临时工”的说法,所以黄先生在工作期间内受到伤害也是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单位一旦用工,就已经和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该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七)社会保险”,由此可见,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这就是说,劳动者从工作之日起就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就算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形成了一种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应当享有和签署劳动合同员工同等的待遇,这其中就包括了享受工伤待遇。 在该案件中,由于黄先生没有从单位获得过报酬,缺乏工资报表等依据,也没有能证明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纸质依据,申请工伤鉴定可能比较麻烦,但毕竟与单位产生事实劳动关系,只需要有人证以及事故现场等依据,同样可以认定为工伤。 此外,工伤保险是劳动者依法享有的社会保障权益,为了使得这个权益能最大化地保护劳动者自己,及时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办理职工社会保险,才能更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用人单位更要积极地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会面临很多的法律风险。如若因为不签合同造成员工损失的,用人单位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 杨佳晨 供稿
    2022 02.21
  • 企业在医疗期内辞退职工违法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1年3月31日第3版【案情介绍】 家住天津市的小王在一家公司工作十二年,他勤奋努力,得到领导和同事的认可,但天有不测风云,小王不幸被查出了肝病,需要请一段时间病假,刚开始一两周领导还很关心小王,批准了小王一个月病假,可是到了后来,领导对小王不闻不问,工资也不按时发放了。小王询问怎么回事,领导却说经公司讨论,决定将小王辞退。请问,小王病好前公司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其病假期间工资该怎么发放呢?【律师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不难看出,医疗期内,企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结束,企业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医疗期怎么计算呢?医疗期的计算是根据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综合考量的。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干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据此规定可以看出,小王在单位工作年限十二年,总的年限超过十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为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那么他的医疗期有十二个月,在这期间公司是不可以辞退小王的,并且要支付小王相应的病假工资。 那么小王病假期间的工资要按什么样的标准发放呢?据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所以小王所就职的公司是不能在医疗期内辞退小王的,而且还应当批准小王病假并支付其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八十的病假工资。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 杨大巍供稿
    2022 02.21
  • 获赔误工费后还能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1年7月7日第3版【案情介绍】 郭某系天津某网络公司的职工,2020年7月8日郭某在下班的途中驾驶一辆摩托车与李某驾驶的捷达牌汽车发生碰撞,导致郭某受伤。经认定此次事故由李某承担全部责任,郭某无责任。同年8月7日,经人社局认定郭某本次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那么,针对郭某误工费的赔偿项目,在获得侵权人赔付后,还能再向用人单位主张停工留薪期吗?【律师解答】 郭某的误工费在获得侵权人李某赔付后,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由此可见,用人单位给予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待遇,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那么,针对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可以兼得问题,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解析: 1.规范层面来讲,法律法规并未规定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可兼得。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法〔2016〕399号)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换而言之,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属于医疗费用的范畴,故即使工伤职工已经获得第三人赔付的误工费,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 2.赔偿项目的性质来讲,误工费是民事侵权赔偿,停职留薪期工资是工伤保险待遇,两者性质不同,前者属于私法领域,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后者属于公法领域,基于社保法律关系发生,两者并非相互替代的关系。因此,在本案中,虽然郭某已在交通事故中得到误工费赔偿,但仍可主张网络公司向自己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误工费和停职留薪期的工资是否可以兼得的问题,在此之前,实务裁判中尚不统一,但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年发布的公报案例第6期中明确了裁判规则:“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用人单位以侵权人已向劳动者赔偿误工费为由,主张无需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职工因第三人侵权出现的工伤,对于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可以兼得的。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 赵督供稿
    2022 02.21
  • 工伤赔偿时限有何要求?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1年7月14日第3版在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我们遇到风险的概率会显著增加,这个时候就要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减少损失。而在维权的过程中,时间是我们要注意的第一要素。如果不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相应措施,很有可能无法获得工伤赔偿。今天就简单跟大家分享几个时限问题。 一、48小时,视同工伤的认定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二、15日,再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单位或个人)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请求作出最终结论。 三、30日,申请工伤认定期限(先单位后个人及近亲属或工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伤害发生之日或被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可在1年内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四、30日,申请工伤待遇赔偿(单位) 参加工伤保险赔偿的期限与工伤认定一样,即用人单位必须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用人单位在依法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因此,需提醒参保的用人单位切莫小视工伤认定30日的期限。 五、60日,初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单位或个人) 职工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六、60日,社保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间(社保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该鉴定一般是由相关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需要多方进行共同委托,不建议个人私下进行工伤鉴定。 七、12个月,停工留薪的时间 工伤职工需暂停工作接受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12个月。 八、1年,工伤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单位或个人)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因种种原因不能及时支付工伤待遇劳动争议而引起的纠纷,其申请仲裁的期限期间为一年,该仲裁期限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九、1年,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个人或直系亲属、单位及经办机构)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果,直接影响到工伤职工的待遇赔偿,所以用人单位和职工都必须把握好初鉴和复鉴的期限。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 王志远供稿
    2022 02.21
  • 公司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有风险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1年7月28日第3版【案情介绍】2020年5月1日,李某入职于某网络公司,月薪3500元。入职后,网络公司就委托某公司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3月7日,李某以网络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网络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网络公司称李某的社会保险由第三方已经代缴,自身不存在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因此,对于李某要求网络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认为是无理要求,网络公司予以拒绝。那么,网络公司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到底有风险吗?【律师解答】 实践中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公司为员工代缴社保的情况并不少见,但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应当保持一致,否则将引发法律风险,现结合本案,提示以下几点: 首先,劳动关系与社保关系不一致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此可见,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 其次,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的,劳动者可能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仅就工伤保险而言,在第三方代缴的情况下,如果发生工伤,由于社保缴纳主体和用人主体不一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如果单位伪造相关材料或向行政部门虚假陈述,则可能会构成骗保,严重的,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最后,结合本案,网络公司委托某公司代缴社保的行为本身是不合法的。针对李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实践中尚存在争议,但(2021)京03民终219号判决书即认为该情形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那么,劳动者就可以据此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赵督供稿
    2022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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