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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临近退休养老保险未缴满15年咋办?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1年7月7日第3版【案情介绍】 李某是天津某科技公司的员工,拥有天津本地户籍,于2021年8月份达到退休年龄,但他发现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可能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现如今,李某欲求法律援助,进而来补救现状,使自己能在够退休后,领取相应的养老保险金。那么,李某在这种情况下该怎么补救呢?【律师解答】 大家都知道,养老保险需要缴满15年才能享受养老保险金。但对于未缴满15年的人来说,到达退休年龄后该怎么办呢?其实,在天津至少有以下两种方式解决。 一、申请延长退休,续缴养老保险,直到满15年为止。 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2013年1月8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可按规定延长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2011年6月30日以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人员,延长缴费5年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趸缴费至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趸缴的缴费基数按照趸缴时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由此可见,在社保未缴满15年的情况下,应遵循以下两点:1.可以申请延长退休,按规定进行补缴。2.2011年6月30日以前参保人员,如果延长补缴5年后仍未满15年的,剩余部分可以一次性缴满。 本案中,李某是本市户籍,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可以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申请延长退休来补缴养老保险,进而来解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 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根据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2014年6月16日发布的《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七条:“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本市户籍人员,不继续延长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可申请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本人建立个人账户,将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缴费和计发相应待遇。”由此可见,在社保未缴满15年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但需要提醒的是由于两者养老体系的不同,相应的缴纳的费用也不同。因此,转变以后能拿到的养老金,相应地也变少了。 本案中,李某在养老保险未缴满15年的情况下,可以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虽然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会减少,但至少可以正常退休,进而享受退休后的闲暇时光。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 赵督供稿
    2022 02.21
  • 我的工龄如何计算
    文章发表于2017年4月18日《天津日报》第8版 【案情介绍】天津日报讯 市民于先生咨询:于先生于1985年至1993年在某国企单位工作,自1993年起离职,而后重新参加工作。现今该厂已经注销并且负责人已经去世,对于于先生在该厂工作的事实只有当年的同事能够证明。现在于先生对该段时期的工龄在其重新参加工作以后如何计算养老金的问题产生疑问。【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主任潘强律师、实习律师胡晨晨解答:根据《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参加工作的年限,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视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那么,对于先生该段工龄确定的意义便在于,确认其是否可以视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在于先生该段时间工作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根据《天津市劳动局关于确定工作有间断情况的职工参加工作时间的答复》(津劳险[1991]237号)规定:“对参加工作后,因辞职等个人原因造成工作间断,以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其参加工作时间,应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时计算。”综上所述,由于于先生是因为个人原因自动离职,所以于先生该段工龄在其重新参加工作以后不计入养老保险年限。
    2022 02.21
  • 劳动者“不辞而别”有风险
    文章发表于2017年2月28日《天津日报》第八版 【案情介绍】 天津日报讯:王女士咨询:因为自身原因,想尽快离职,等不到法定的30日期限,决定不辞而别,请问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解答】 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国辰律师认为:辞职、辞退都属于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叫辞职;单位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叫辞退。原则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与单位协商一致。劳动合同的解除要依法解除,否则有承担一定的违约赔偿责任的风险。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90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劳动者不辞而别的行为,实际上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有承担赔偿损失的风险。
    2022 02.21
  • 劳务派遣有这些优势!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1年9月29日第3版【案情介绍】 王某系某公司的负责人。该公司规模大,相应的工作岗位也多。公司为了解决用工难题,王某正考虑接受第三方劳务派遣。但王某对接受劳务派遣的优势不太了解,欲求法律咨询。 那么,公司接受劳务派遣有哪些优势?【律师解答】 劳务派遣作为《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是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将用人与用工一体的两方法律关系转化为用人单位、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三方法律关系。对于用工单位来说,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简化管理程序,减少劳动争议,分担风险和责任,降低成本费用,自主灵活用工,规范用工行为的优点。在实践中,劳务派遣的优势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呢? 1.提高用工效率,降低用人成本 由于劳务派遣的特殊用工方式,派遣单位是“招人不用人”,接受派遣单位是“用人不招人”,派遣单位负责前期的招聘等工作,直接向接受派遣单位派遣合适的劳动者,用工单位可以快速接收到合适的劳动者,直接上岗,而无需进行招聘等准备工作。由此可见,接受劳务派遣的公司可以节省用工单位的时间、提高用工效率。 2.降低用工单位的风险 劳务派遣方式实质系三方关系,劳动者与派遣单位之间形成劳动关系。换而言之,若出现劳动纠纷,则由派遣单位出面调解,派遣单位成为劳动者与接受派遣单位的屏障,这将大大降低接受派遣单位的用工风险,减轻企业的工作负担。 3.灵活用工,优化人力资源配置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方式,有利于分散用工企业的用工风险,降低用工成本,提高企业运营效率。根据市场需求,灵活配置就业人员,实现用工企业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用工企业能够实现价值最大化,劳动者也能够享受到更加自主的工作与生活。 值得注意的是,提醒广大企业,在选择接受劳务派遣时,既要确保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间存在劳动合同,并判断合同内容是否存在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预防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又要在劳务派遣合同中尽可能详尽地约定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间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风险的承担。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 赵督供稿
    2022 02.21
  • 职工因工受伤,住院护理费如何支付?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1年9月29日第3版【案情介绍】 小陈系某建筑公司职工,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3000元。该建筑公司为小陈缴纳社会保险费。2020年5月,小陈在工作期间,从5米高的器材上跌落,全身多处受伤。当日,小陈被送往当地医院住院救治,住院期间,因为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为小陈安排陪护。 那么,小陈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应当由谁来承担呢?【律师解答】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此可见,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中并不包括职工的护理费,那么护理费该由谁承担呢?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据此可见,其中第五项规定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生活不能自理的职工的生活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那么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之前的住院期间的护理费该谁来支付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本条规定中的“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由此可见,生活不能自理的员工在病情稳定之前,还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劳动能力时,在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费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在本案中,小陈系该建筑公司职工,在其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于是找人陪护,在小陈的停工留薪期内即小陈在医院接受治疗的期间,小陈的护理费用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承担,因此,该建筑公司应当支付小陈在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 张羽供稿
    2022 02.21
  • 患病员工医疗期满,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1年9月30日第6版【案情介绍】 我在天津某房地产公司就职,2020年10月因患脑梗塞住院治疗。在医疗期内,公司每月只发给我500元生活费,而法律规定的医疗期刚满,公司就书面通知我解除劳动合同,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我不肯在通知书上签字,公司就自行将经济补偿款和工资打入我的账户中,视为自行解除劳动合同。 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读者李先生【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吴淼律师认为,此案中,用人单位的做法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李先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方式依法维权。 首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这一条款,医疗期满不能成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除什人单位与劳动除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者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才能提前三十日或者在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否则将被视为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这意味着,李先生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支付其工资不得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可实际上,用人单位每月仅发给他500元生活费,违反法律规定。 那么,本案中,李先生作为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首先,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没有同李先生协商一致且未按照规定另行安排工作岗位,而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李先生可以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向用人单位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其次,李先生可以主张要求用人单位补齐医疗期内,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资的差额。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做法不满或者认为用人单位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要及时提出异议,拒绝在自己持有异议的书面材料上签字,保留并搜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据,避免在劳动仲裁中陷入被动局面。【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022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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