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与我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怎么办?
2022.02.21
本文章发表于2018年4月16日《城市快报》第6版

 

【案情介绍】


城市快报讯  市民李女士咨询:我在一家超市从事理货工作,已与超市连续签订两次期限为三年的固定期劳动合同,现在我固定期劳动合同到期,超市虽然表示让我继续工作,但一直未与我续签合同,已有三周。我提出续签,但超市不予理睬。超市效益不好,我担心超市借机将我裁员。我想咨询一下,超市行为是否合法?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击水律师事务所徐禄律师、实习律师陈世超解答:关于用人单位不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您与超市已连续签订两次期限为三年的固定期劳动合同,除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此次超市应与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您可保留好与超市签订的固定期劳动合同、向超市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书面材料等证据,主张超市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至补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前一日止,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关于用人单位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劳动合同,应承担法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故若超市在与您固定期劳动合同到期后,终止劳动合同,可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标准,主张给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