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天津政法报讯 市民黄先生来所咨询:父亲老黄生前系外地某公司员工,2017年一天,老黄在上班途中遇车祸不幸去世,后经交警部门调解,肇事方负主要责任,并因此向死者家属赔偿了丧葬费和死亡补助金等各项费用70余万元。
事后,老黄的死亡被认定为工伤。
2018年2月,当地社保部门对老黄的工亡待遇进行了核定,核定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等共计90余万元。然而,该社保局在通过老黄所在单位向其家属支付工亡待遇时,却扣除了家属已从肇事方获得的相关赔偿金70余万元,只支付了20余万元。
当地社保局给出的理由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因第三方责任造成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采取补足方式支付工伤保险相关待遇。也就是说:像老黄这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职工因第三方责任造成工伤的只能享受一方赔偿,而不能享受双赔。
黄先生问:社保局的这一做法有法律依据吗?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王金玉律师表示:
人身损害赔偿属于私法领域的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公法领域的福利待遇是不同的,二者是不同的救济途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由此可见:主张民事侵权赔偿是私法领域的救济权利,申请工伤赔偿补偿是公法领域的救济权利,二者在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目的上并不相悖。职工或者近亲属同时享有向第三人请求侵权赔偿和请求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权利。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八)项:“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及《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规定可知:黄先生的父亲因工死亡后,其近亲属,有从工伤保险基金依法获得丧葬补助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等费用的法定权利。
工伤保险属于广义的人身保险,而人身是无价,黄先生及其家人获得“双份赔偿”也是理所当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