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每日新报讯 刘先生来电咨询:2014年8月,我开始到一家物业公司工作,工作期间一直很认真。但是今年7月公司突然向我出具了一份《解除合同通知书》,说我违反了公司2015年出台的规章制度、可是我在公司工作已经近四年了,从来不知道有这项规定。请问律师,公司有权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吗?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田伟律师、杨丽实习律师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据此,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时,应当公示或告知劳动者。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未经法定程序公示,是不可以作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的。
本案中,如果公司无法证明其规章制度已公示或告知刘先生,则公司无权单方解除合同。如已解除,公司应依法向刘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