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发表于2018年3月12日《城市快报》第6版
【案情介绍】
城市快报讯 近日某用人单位HR来所咨询:其所属企业为生产型企业,在每年年初用工之际,需要招收大量操作工人,以满足日常生产需要,但HR在招工中常常遇到的情况是劳动者要求主动放弃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或用人单位在为其办理缴纳社会保险手续时,发现由于其个人原因根本无法缴纳。由于此种情况在实际操作中实有发生,因此用人单位咨询律师,若企业聘用上述劳动者,在日后可能出现的劳动争议中,是否存在风险。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陈冰、王福涛律师解答,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及《劳动法》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非用人单位的单方义务,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共同义务。针对第一种情况,虽然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约定系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该约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劳动者依然可以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之规定,主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进而要求经济补偿金。在此种情形下企业的用人风险必然增加,因此建议企业拒绝劳动者的该项要求。
针对劳动者个人原因,企业无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由于此种情形并不属于我国法律中规定的企业可以主动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情形。因此建议企业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如,在企业规章制度中规定“劳动者不配合缴纳社会保险,即视为扰乱了用人单位的正常管理秩序,属于严重违纪行为”,用人单位便可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之规定,以劳动者该行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总之,用人单位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是其责任分担机制的一部分,如果未参加社会保险,此后用人单位自身必将承担劳动者全部或大部分经济责任,其用工成本及风险也将提升。另一方面,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制度,是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因此,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均有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