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前未通知工会 法院判单位支付职工赔偿金
2022.02.21

文章发表于2017年12月6日《天津工人报》第3版

 

【案情介绍】


李某2008年入职某销售公司。2013年12月17日,李某因在饭店吃饭时参与打架,犯聚众斗殴罪而被法院判决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缓刑考验期是自2013年12月17日至2014年6月16日止。2014年6月17日,销售公司做出解除与李某劳动关系的决定,并于同年7月17日向李某邮寄送达。李某收信后,认为自己打架斗殴与单位无关,该销售公司解除合同系违法解除。李某遂决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同年7月20日,李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同年8月16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决定驳回李某的仲裁申请。李某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庭审中查明,该销售公司已建立工会组织,该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前未通知工会。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1.撤销一审判决;2.确认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田伟、实习律师杨丽认为,本案涉及两个法律问题。


首先,就劳动者犯罪事实,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案中,李某因犯罪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在法律实体上是合法的。但是为什么二审法院会改判,依法支持劳动者李某主张经济赔偿金的诉求呢?这就涉及本案第二个法律问题——解除程序违法。因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通知工会。


大家都知道,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其宗旨是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意味着双方劳动关系的结束,劳动者突然失业,直接影响劳动者的正常生活,更甚加深社会矛盾。这时为了充分发挥工会的宗旨,缓减矛盾,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工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劳动法》第三十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均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未按照法律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可见,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为了限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仅规定了具体的实质性条件,而且在程序性方面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定程序。


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重实体,不重程序,认为只要劳动者存在过错,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即可不支付经济赔偿金。但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实体、程序都合法,才能算是合法解除。因此律师建议广大劳动者,当收到用人单位单方解除通知书后,先确认下单位的解除通知是否事先通知过工会,若未通知,即可确认用人单位解除程序违法,此时劳动者可通过劳动仲裁的途径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赔偿金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报通讯员 赵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