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发表于2017年11月29日《天津工人报》第3版
【案情介绍】
天津工人报讯 【读者来信】:2014年张先生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后公司将他派遣至一家大型购物超市工作,职务是理货员,已经工作3年有余。今年5月份,张先生与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没有向他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请问这是为什么?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胡博晨律师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结合本案的证据,张先生是自己向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而根据相关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才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如果确实存在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张先生也应当向超市及劳务派遣单位同时主张自己的权利。
本报通讯员 赵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