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小陈系天津某公司员工,入职后公司单方面通知其社会保险由公司委托深圳的一个劳务公司为其缴纳深圳的社会保险,但小陈实际在天津工作从未去过深圳,小陈所提供的劳动也与深圳的劳务公司无任何联系。小陈认为,公司未经其同意而在异地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导致自己无法在天津享有社会保险福利。因此小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单方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用人单位则认为,公司已经足额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因此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拒绝了小陈的请求。于是小陈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问小陈的仲裁请求能否得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律师解答】
小陈的仲裁请求能得到支持,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小陈经济补偿金。首先,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本案中,用人单位委托深圳的劳务公司为小陈缴纳社会保险,但小陈实际在本单位工作,也从未去过深圳且小陈所提供的劳动也与深圳的劳务公司无任何联系。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七条的规定:“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因此,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公司为小陈缴纳社会保险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其次,用人单位委托深圳的劳务公司在深圳给小陈缴纳社保未经过小陈同意,仅通知过小陈。该公司的行为导致小陈既无法享受到天津的社会保险待遇,又无法享受到深圳市的社会保险待遇,导致其权利受到严重损害。
鉴于此,用人单位的行为构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所指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小陈依据该条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他的仲裁请求能够得到支持,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小张经济补偿金。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 郭煜文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