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医疗期内辞退职工违法
2022.02.21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1年3月31日第3版


【案情介绍】

    

家住天津市的小王在一家公司工作十二年,他勤奋努力,得到领导和同事的认可,但天有不测风云,小王不幸被查出了肝病,需要请一段时间病假,刚开始一两周领导还很关心小王,批准了小王一个月病假,可是到了后来,领导对小王不闻不问,工资也不按时发放了。小王询问怎么回事,领导却说经公司讨论,决定将小王辞退。请问,小王病好前公司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其病假期间工资该怎么发放呢?


【律师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不难看出,医疗期内,企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结束,企业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那么医疗期怎么计算呢?医疗期的计算是根据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综合考量的。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干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据此规定可以看出,小王在单位工作年限十二年,总的年限超过十年,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为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那么他的医疗期有十二个月,在这期间公司是不可以辞退小王的,并且要支付小王相应的病假工资。

    

那么小王病假期间的工资要按什么样的标准发放呢?据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所以小王所就职的公司是不能在医疗期内辞退小王的,而且还应当批准小王病假并支付其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八十的病假工资。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 杨大巍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