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职仅2小时猝死是否属于工伤?
2022.02.21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1年3月31日第3版


【案情介绍】

    

某防护用品公司因工期紧张,临时招聘了操作工马某。马某在工作仅2小时后,就猝死在操作台上。马某家属认为马某的死亡是工伤,并要求公司给予100万元的补偿。公司辩称,马某仅到岗工作2小时,系试用期,不属于工伤。公司只能从人道主义角度给予家属适当补偿。马某入职工作仅2小时猝死,是否属于工伤?


【律师解答】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在本案中,由于马某在防护用品公司已经实际从事劳动,虽然只有2小时,但劳动关系已从用工之日开始建立,死者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形成。

   

用人单位主张马某在试用期间,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是不能成立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据此可知该公司以“试用期”抗辩与马某不是劳动关系,是不符合法律依据的。

    

公司主张试用阶段马某猝死不属于工伤,是否成立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据此可知马某的猝死情形属于工伤。那么马某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呢?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该防护用品公司应在马某用工三十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而马某在工作两小时后猝死于工作中。笔者认为即使马某死亡,该单位也是有权利为马某办理社会保险。该单位只要为马某缴纳工伤保险费,马某因工死亡就能够适用工伤保险,其家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 李雪莲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