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1年7月28日第3版
【案情介绍】
2020年5月1日,李某入职于某网络公司,月薪3500元。入职后,网络公司就委托某公司为李某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3月7日,李某以网络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网络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网络公司称李某的社会保险由第三方已经代缴,自身不存在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因此,对于李某要求网络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认为是无理要求,网络公司予以拒绝。那么,网络公司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到底有风险吗?
【律师解答】
实践中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公司为员工代缴社保的情况并不少见,但劳动关系和社保关系应当保持一致,否则将引发法律风险,现结合本案,提示以下几点:
首先,劳动关系与社保关系不一致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此可见,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
其次,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的,劳动者可能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仅就工伤保险而言,在第三方代缴的情况下,如果发生工伤,由于社保缴纳主体和用人主体不一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如果单位伪造相关材料或向行政部门虚假陈述,则可能会构成骗保,严重的,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最后,结合本案,网络公司委托某公司代缴社保的行为本身是不合法的。针对李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实践中尚存在争议,但(2021)京03民终219号判决书即认为该情形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那么,劳动者就可以据此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赵督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