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探望子女,能起诉要求探望吗?
【案情介绍】林女士与柳先生结婚十年,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二人的独生子柳一一(化名)被判给母亲林女士抚养。离婚后,柳先生出于各种原因,一直没有探望过柳一一。柳一一为此到法院起诉,要求父亲每月探望自己两次。可是,法院以原告柳一一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探望权纠纷起诉的主体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尹敬静律师认为: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柳一一在父母离婚后,是否有权起诉要求父亲柳先生对其进行探望。探望权是一种维系亲情的法律形式。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会面、交流、联系及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从上述规定的文义理解,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探望子女,仅仅是一种权利,而非义务。在司法实践中,探望权的纠纷主要围绕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绝对方探望孩子,或设置种种障碍阻止对方行使探望权,而此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便有权起诉要求对方协助自己行使探望权。因此,探望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法定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预。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探望子女,同子女保持密切来往,增进父母子女间的沟通与交流,可以减轻家庭破碎给子女带来的伤害,使子女获得平时单亲抚养下所缺少的另一方的关爱,促进子女身心健康,同时也满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如此理解,只能是对阻扰探望的抚养权人进行强制执行,而不能对非抚养权人一方强制执行。也就是说,不能强求离婚后非抚养一方必须对子女进行探望。综上所述,依据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柳一一作为被探望的对象,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探望权纠纷起诉的主体,不能通过起诉的方式强制要求父亲探望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