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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儿媳有精神病 儿子能离婚吗
    文章发表于2018年1月11日《天津日报》第8版 【案情介绍】 天津日报讯 肖老太前来咨询:我儿子和我儿媳2009年结婚,儿媳有精神病,精神时好时坏,曾经在精神病院住院治疗,现二人感情不和,已分房睡两年半,我儿子想离婚,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陈冰、杨洁律师解答:依照您所述的情况,您的儿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所以您儿子和儿媳离婚,不能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只能通过法院诉讼离婚。您儿媳作为离婚案件的被告,如果其精神状态处于正常阶段,由其本人亲自参加诉讼;如果处于精神状态不正常阶段,则由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扶养关系的兄弟姐妹代为诉讼。同时,在您儿媳精神不正常的情况下,她的诉讼代理人不能对是否同意离婚作出意思表示,法律赋予公民以婚姻自主权,由公民自主决定婚姻问题,他人不能替代,是否离婚只能由法院根据婚姻状况及感情破裂程度,作出是否离婚的判决。您儿子和儿媳虽然分房睡已满两年,但因仍居住在一起,不能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感情破裂的情形。
    2022 02.21
  • 限制老公零花钱 算家暴吗
    文章发表于2018年1月18日《天津日报》第9版 【案情介绍】 天津日报讯 市民刘先生来电咨询:我与妻子结婚不久,婚后妻子提出为以后养孩子需要,要我上交工资卡,每月给1000元零花钱。这点零花钱不够我日常开销,再要钱总是被数落,嫌我不顾家。我想问,这样是否算家庭暴力。 【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孙增律师解答:每个家庭经济管理方式不同,如果只是单纯地规定零用钱,这种行为本身很难上升到家庭暴力的程度。但是,如果夫妻一方利用自身强势地位胁迫、限制另一方,对其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受害一方能够明显感觉到被控制,也伤害到了夫妻感情,那么根据我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之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的规定,这种行为可能会因为以“其他手段”给其他家庭成员的精神方面造成了损害后果,而被认定为家庭暴力。所以建议您与爱人多多沟通,取得谅解,避免因此而影响夫妻感情。
    2022 02.21
  • 父母离婚时约定房子有孩子份额算赠与吗?
    文章发表于2018年2月5日《每日新报》第4版 【案情介绍】 张女士来电咨询:我父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屋登记在我父亲名下,贷款很快就还清了。此后,父母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根据约定,这套房屋归我和母亲共有。我和母亲共同生活,并且在这套房屋内居住。但是父亲至今不配合我们办理过户手续,父亲说“赠与”没过户就可以撤销,我们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解答:您和母亲未能与父亲就房屋过户问题协商一致,只能通过诉讼解决,亲情不得不接受诉讼的挑战。首先,您和您母亲都可以要求您父亲履行协议内容,起诉是不受时效限制的,您父亲应当随时履行约定义务;其次,您父亲的抗辩并无法律依据,本案不属于因财产赠与引发的纠纷,而是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您父亲主张的赠与房产后任意撤销不适用本案;再次,您应该注意离婚协议约定的房屋地址与房管部门登记的房屋地址是否是同一地址。如果记载不同,需要有关单位出具地址同一的证明,以便在庭审时法院核实信息;最后,如果法院判决您父亲配合您和您母亲办理过户手续,在判决书生效后,您父亲仍不履行,您和您母亲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房管部门凭生效判决书,也能迳行完成过户。
    2022 02.21
  • 前夫借探视女儿骚扰前妻 应停止其探视吗?
    本文章发表于2018年4月16日《每日新报》第4版 【案情介绍】 每日新报讯张女士来电咨询:2013年我与前夫结婚。次年,我顺利生下一个女儿。然而,此后却因为各种原因与前夫不断出现摩擦,2015年便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当时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我抚养,前夫可随时探望。但离婚后至今,前夫总是以随时探望女儿为由,频繁对我进行骚扰。更有甚者,他还在女儿面前辱骂我。前夫的行为不仅影响到我的正常生活,而且已经严重影响到孩子的身心健康,我实在忍无可忍。请问律师,我能否停止他对女儿的探望行为? 【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田伟律师、杨丽实习律师解答:《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综上,律师认为,您要求停止前夫探望女儿是没有事实依据的,但您可通过劝说前夫以确定前夫探望女儿的时间、次数,同时您应主动对探望给予配合,使双方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出发,互相配合理解,协商解决探望事宜。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律师建议诉诸当地基层法院,由法院对此情况作出判决。
    2022 02.21
  • 失独老人隔代探望权
    本报发表于2018年4月23日《城市快报》第5版 【案情介绍】 城市快报讯 王老太电话咨询:我仅生育一个儿子,我儿子和儿媳婚后育有一子,即小孙子。后我的独子因病去世,儿媳因为遗产继承问题与我产生矛盾,多次争吵后,儿媳独自离开居住地,并将小孙子放在我这里五年不闻不问,也没给过任何抚养费。前几天,儿媳突然从外地回来,趁孙子放学之际,带走孙子,说孩子应该由母亲抚养,并拒绝我前去探望孙子,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徐禄律师、李雪实习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据此,原则上探望权的主体限定为父或母,但我国已经探索在特定情况下突破探望权主体的限制。根据《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条:“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司法保护。” 我国《婚姻法》虽将探望权主体规定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但在探望权主体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可否代替子女对孙子女或外孙子女进行探望未有明确规定。对此,应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法律规定之精神和中华民族文化传统的角度,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综合衡量并作出妥当安排。 另外,探望孙辈是失独老人获得精神慰藉的重要途径之一,应视为老年人应有之权益,且可与孙辈享有代位继承权利之法律原理相对应。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及正常交往,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终止而终止。成年近亲属的精神关怀与物质支持对未成年人的人格健全、身心发育成长有着积极意义,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原则。 根据本案的情况,您在独生儿子死亡后,对孙子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法庭在征求您孙子(年满10周岁)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支持您探望孙子的诉讼请求。这样的结果,既可以满足您与孙子双方的情感需要,又能维系亲属关系的和谐、稳定。
    2022 02.21
  • 恋爱时送出的财务,分手后还能要回来吗?
    本文章发表于2018年5月7日《天津政法报》第6版 【案情介绍】 天津政法报讯 读者周先生来电咨询:经人介绍其与女方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在双方几年的恋爱期间,男方为了取得女方的好感,购买了大量的财务给女方,包括衣服、化妆品、香水、生日礼物等,这些财物总价款将近三万元。现双方因故分手,男方觉得不合理,向女方提出返还,但女方不同意返还。问相关财物能否主张返还。【律师解答】 张向龙律师解答:婚前男方给付女方财物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基于习俗男方向女方给付欠款或物品作为订婚的标志,通常理解为彩礼;二是相互赠送小额礼品及衣物等,通常理解为双方的礼尚往来,即赠与。本案中,周先生向女方给付财物的行为,通常应该定性为赠与,虽然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但周先生向女方给付财物的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即赠与关系成立,又没有撤销赠与的情形,其提出返还相关财物的请求,不能通过法律手段强行索回。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2022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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