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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遗赠人必须在两个月内表示接受
    文章发表于2017年5月8日《每日新报》第04版 【案情介绍】 每日新报讯 方先生来电咨询:父亲先去世,母亲后去世。我兄弟二人各有一个儿子。其父母去世前就已经将房产分配完成,再无争议。父母留下若干存款,母亲去世半年多后,我和哥哥协商分配存款。哥哥拿出母亲书写的声明,将全部存款的10%留给我侄子。我对此不予认可,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解答:您陈述的所谓声明,符合《继承法》规定的“遗赠”的特征。您尽量辨认该份声明的笔迹是否确实属于母亲书写,如果日后涉及诉讼,您可以对此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 如果声明的确是您母亲亲笔书写,内容也不违背您母亲的真实意思,作为受遗赠人的侄子应当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在您母亲去世后两个月内必须做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否则视为拒绝接受遗赠。这种意思表示的做出具有及时性,绝对不能近期随便补写一份书面材料就证明当时有意思表示。 此外《继承法》还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也就是说,全部存款中有一半是您父亲所有,声明的内容只能涉及属于您母亲的一半份额。如果声明真实有效,且您的侄子在您母亲去世后两个月表态接受遗赠,那么全部存款份额的5%是侄子可以得到的。
    2022 02.21
  • 以自己名义购买的房屋离婚时怎么分割?
    文章发表于2017年2月27日《每日新报》第四版 【案情介绍】 每日新报讯:市民李先生咨询:2016年我与妻子结婚,后来感情不和分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我们以我的名义购买一套商品房并入住,但是因为其他原因至今没有得到产权证。目前妻子已经起诉我离婚,她同时要求分割这套房屋。请问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解答:根据《婚姻法》以及相关规定,在您妻子首次起诉离婚的情况下,如果您不同意离婚,那么法院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您同意离婚,法院对于孩子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一并审查。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另有约定。鉴于这套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人民法院有可能暂时不会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处理由哪一方居住,待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另一方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该另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法院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在您同意离婚的前提下,对于房屋分割问题,我们建议您根据当前二手房市场价格浮动的具体情况酌定,例如您可以考虑在本次诉讼时将房产作价补偿。
    2022 02.21
  • 名下无财产,离婚争得35万经济补偿
    文章发表于2017年7月3日《城市快报》第05版 【案情介绍】 城市快报讯 裸婚小两口,婚后男方父母出首付贷款买房,写在男方名下。几年后,二人闹离婚,女方名下没任何财产,争孩子抚养权尚不占优势,何谈财产分割?但是,在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婚姻法务部部长张向龙律师的帮助下,女方不但赢得了孩子的抚养权,还争得共计35万元的经济补偿。 “80后”的这一对是第二次诉讼离婚了。两次都是女方提出的,第一次起诉时,孩子在男方那,女方咨询了律师,离婚时,孩子在哪一方,一般情况下,法院就会判决孩子归哪一方共同生活,女方撤诉,之后把孩子接回来,再起诉离婚。 关于双方的共同财产,一套房子婚后贷款购买,首付是男方父母出的,存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还贷部分。男方律师称,男方父母出资部分是对男方个人的赠与,没有女方的份,因为房价上涨,首付款产生的增值也属男方个人财产,与女方无关。 【律师解答】张向龙律师提出,论理,共同还贷的增值部分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何况还有相关法律规定。此外,他们共同生活期间购有一个车位的使用权,这也是财产权,可变现,也应视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张向龙律师的意见影响了对方以及主审法官,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本案调解结案。婚生子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给1200元抚养费,每月探望四次,女方予以协助,男方名下的房产及车位使用权归男方,男方给付女方经济补偿款共计35万元。婚内购长安小轿车一辆归女方所有,男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官司全胜,女方感谢张向龙律师的努力。 律师点评: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向龙律师认为,关于婚后房产名字在一方的情况下,一方父母单方部分出资的定性问题,在我国法律的规定上,有一个发展过程。开始考虑是对自己子女一人的赠与。后来又规定,父母部分出资不行,除非全款出资,才考虑是对自己子女单方出资。后来又变了,光本金属于个人,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新规定是去年最高院一份相关民事指导意见,如果不是父母全款出资,且没有相应的书面赠与协议的情况下,视为对双方共同的赠与。本案最终也是参照这一意见调解成功的。
    2022 02.21
  • 婚前零财产,律师帮她争得六万帮助金
    文章发表于2017年3月20日《城市快报》第05版 【案情介绍】 外地来津女子小魏刚刚结束一段烦人婚姻,且在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婚姻法务部部长张向龙律师的帮助下,一无所有的她拿到6万元经济帮助金,这让她十分欣慰。 小魏来津时间不长,来津的主要目的是嫁人。前夫比她年长几岁,在他人介绍下与小魏相识,二人相处时间不长就结婚了。婚后共同生活在前夫婚前置办的房子里。生活习惯、性格等差异日益显现,二人越来越不能融合。前夫离开他们共同居住的房子,回到自己父母家居住。走时还带走了水电等交费卡,不多久,家中断水断电,小魏没有卡也没办法交费,一个人在屋子里住得很窝心。终于有一天,她接到法院的传票,前夫把她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财产归前夫所有。 小魏很清楚,她一个人从外地来津,男方是本市人,房产以及室内的家具家电等都是男方的婚前财产,一旦离婚,自然都是男方的,自己实际上是被净身出户了。“我没有工作,没有生活来源,家里不知道我的情况,就算知道,他们也帮不上我什么忙。”小魏慕名求助到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向婚姻法务部部长张向龙诉说自己的苦衷。 【律师解答】张向龙仔细听了小魏的介绍,支持小魏打经济帮助金。小魏是外地人,在本市没有任何财产,没有工作,这些都是事实。张向龙律师询问小魏的身体健康情况,小魏说自己有妇科病,此前看过医生,做过系统治疗,张向龙律师又指导小魏保留相应证据。 开庭时,张向龙律师积极发表了律师意见,继而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二人自愿离婚,原告婚前财产归原告,原告给付被告经济帮助金6万元。在张向龙律师和法官的工作下,男方当庭给付6万元,小魏露出笑容。律师提醒: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向龙律师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小魏是外地人,没有工作,没有财产,本人又患有疾病,符合获得经济帮助金的标准。提醒人们认真对待婚姻,一朝牵手就有责任。
    2022 02.21
  • 一场官司解决俩问题,律师费花得值
    文章发表于2017年3月6日《城市快报》第06版 【案情介绍】刘先生总算是离婚了。不仅离了想离的婚,还腾出来被占用的老娘的房,花了一笔律师费,解决了两个问题,刘先生赚了,他一再感谢自己的代理人,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婚姻法务部部长张向龙律师。而张律师说,最应该感谢的是负责任的法官。 这次是刘先生第二次起诉离婚了。这次之前,他还起诉过一次,因为女方不同意离婚,法院没有判离。那之后,刘先生不策略地采取了逃避的办法,不见人影,也不给孩子抚养费。女方一气之下,带着孩子住进刘先生母亲的房子,把老人挤出家门。当案子摆到张向龙面前时,问题就麻烦了许多。既有离婚的问题,也有孩子的抚养费问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还有腾房的问题,刘先生希望一并解决。而腾房与离婚不是一个法律关系,按理,离婚案的法官不负责解决。 【律师解答】张向龙律师在此做了很多工作。他先劝刘先生主动让一步,开庭时带上抚养费,必要时可一次性给付对方。同时,又与法官沟通,希望法官能够帮助解决。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本案一次性解决。双方离婚,名下财产各归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一笔共同债务,债权人是女方父母,在法庭主持下,女方父母表示放弃向男方追偿的权利,并当庭签字,为男方解除了后顾之忧。 腾房是此案最难解决的问题。当事双方谁都不首先让步,唯恐对方反悔。女方希望男方先给拖欠几年的抚养费,男方害怕抚养费给完女方还是不腾房。最终,在张向龙律师的参与下,拿出方案,男方先把钱交到法院,再由女方腾房,腾空之后,法院再把抚养费一次性打到女方账户。这样,这个腾房问题虽然没有写进离婚案的调解协议,但是在笔录上也有记载,所有一切,都在法律的框架下温和进行,当事几方全都满意。 律师提醒: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向龙律师提醒市民,婚姻诉讼中,还是以双方的协商沟通为最主要的解决办法,如果解决不了,还可以到法院诉讼,在调解程序中解决问题,避免过激行为。此案,双方曾诉讼过,在未达到目的的情况下,男方采取逃避不付抚养费等办法,迫使对方离婚,导致对方占用了自己母亲的房子,与婚姻诉讼产生背道而驰的状态,从而增加了离婚的难度。
    2022 02.21
  • 三次起诉离婚被驳回,啥原因
    文章发表于2017年2月20日《城市快报》第5版 【案情介绍】一对“80后”夫妻情路坎坷,恋爱两年后结婚。婚后两年,女方起诉离婚,此后每年一次,到去年,已第三次起诉离婚,不但要求留下房产,让男方净身出户,还要求男方给付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理由是男方曾手书的一纸悔过书,保证没有第三者,如果有,男方名下房产归女方,男方净身出户。男方求助到击水律师事务所,该所婚姻法务部部长张向龙担任其代理人。【律师解答】 本案是女方第三次起诉离婚了,一般情况下,无论男方是否同意,法院也该判离了。本案却没有,为什么?原来,在女方第二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驳后,第三次起诉前,双方又共同生活了,而且二人为了要孩子,数次共同到相关医院,检查各自身体状况,张向龙律师指导男方取得双方共同检查的医药费、挂号单、病历本、男方精子存活率报告以及女方B超报告等。张向龙律师认为,这些证据可证明二人感情未破裂。 关于悔过书,张向龙律师辩论中提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有待审理,如果没有,谈不上忠诚协议的适用。即使存在所谓的忠诚协议,在审判实践中,变数很大。本案中,房产仅一套,如果让男方净身出户,无家可归,显失公平。 女方起诉前,双方曾写过一个离婚协议书,这也令男方头疼。张向龙律师提出,这份协议不能认定为离婚协议书,因为具备法律效力的离婚协议书,是专指在民政局备过案的,否则男女双方都可以反悔。最终,法院采纳了张向龙律师的观点,判决认定双方感情没有破裂,驳回女方诉讼请求。律师提醒: 本案厘清了人们关于离婚案件的几点误区。人们通常认为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一般不会判离,第二次起诉,法院就会判决离婚了。这个观念是错误的。张向龙律师认为,不论第一次第二次还是第三次起诉离婚,只要具备法定离婚事由,法院不管被告同不同意,都会判决离婚。 双方的离婚协议书,未经民政局备案的,具备一定法律效力,但如果一边倒,明显对另一方不利,法院在确认有效性以及是否为判决依据时,还是慎重的。离婚协议书如果没有民政局备案,双方在诉讼时,关于财产分配,有权利反悔。忠诚协议也一样,可以签,但别太过分,过分了反而影响效力。
    2022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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