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为已婚子女购房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1年4月28日第3版【案情介绍】一位母亲有一女儿,女儿已婚。母亲单独为女儿购买一套房产,此房产已全款支付,产权登记在女儿名下,但未明确房产是归女儿个人所有还是女儿与女婿共同所有。问:此房产是女儿的个人财产,还是女儿与女婿的夫妻共同财产?【律师解答】这个问题,我国的《婚姻法》《民法典》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但相关司法解释对此有明确规定,司法解释对这个问题的规定也有一个变化的过程。2004年4月1日施行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由此可知,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施行阶段,本案中的房产应当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后来随着此类案件的增加,于2011年8月13日开始施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其中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此可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其实是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否定。所以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施行期间,婚内买房所有权的确定需要看产权登记,登记在出资人自己的子女名下时,视为对自己子女单方的赠与。针对本案,此房属于女儿的个人财产。2021年1月1日,随着“社会的百科全书”——《民法典》正式施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正式出台,对于婚后买房所有权的界定问题又有了新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处理。”为更好地理解此条文,在此引述《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由此可见,父母为子女婚后买房,在房产所有权约定不明确时,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本案中的母亲在没有对房产的归属进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论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都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女儿和女婿共同共有。或许会有读者认为这样对房屋所有权的划分方式显失公平,明明是母亲出资为自己的女儿购置的房产,却被判定为女儿与女婿的共同财产。其实不然,此规定不论是从情理还是法理都是十分公平和严谨的,母亲完全可以通过明确约定的形式,来确定此房仅属女儿一人,但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此约定过程需要女婿的知晓。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 兰一新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