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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夫不给孩子抚养费 该怎么办?
    文章发表于2019年1月14日《每日新报》第6版 【案情介绍】 李女士来所咨询:我与前夫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上约定孩子由我抚养,前夫每个月按时支付给孩子2000元抚养费。现在离婚一年了,前夫却只支付过一个月的费用,我多次催促要求他支付孩子抚养费,他都不予理睬,请问我该怎么维权? 【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田伟律师、杨丽实习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义务支付孩子抚养费。如果李女士前夫拒绝支付抚养费,李女士可以以孩子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前夫按时支付抚养费。就抚养费数额的问题,李女士既可以按照离婚时双方约定的每月2000元抚养费进行主张,也可以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酌情增加或减少。如果经过法院裁判,前夫仍然拒不支付抚养费,李女士可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律师提醒大家注意一点,离婚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因此当事人是不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只有经过法院依法审理确认协议有效后,才可申请强制执行。
    2022 02.21
  • 孩子的压岁钱到底归谁?
    文章发表于2019年2月12日《每日新报》第7版 【案情介绍】 春节上班第一天,李女士来所咨询:身为父母,我们是否有权使用孩子的压岁钱?每逢春节,出于礼尚往来,孩子收到压岁钱,父母也会给亲戚或朋友的孩子等额或是更多的压岁钱,这是不是不能视为孩子自己的财产呢? 【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向龙、实习律师尹敬静:可以肯定,压岁钱是属于您孩子自己的财产。首先,孩子的压岁钱往往是亲戚或朋友给予的,这属于孩子所获得的“赠与”,孩子获赠的财产应该属于孩子自己所有,而不能将其视为孩子父母的财产。 其次,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行为。而赠与合同是一种实践性合同,一经交付即不得反悔。您孩子所获得的压岁钱完全符合赠与的条件,赠与人是孩子的亲戚或朋友,而您的孩子是受赠人,赠与人给您孩子的压岁钱都是出于自愿且无偿的,而孩子作为受赠人也是自愿接受的。 再次,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同时,该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最后,如果您认为压岁钱是家长间的财产交换,可以自行挪用,这不符合法律逻辑,因为在家长间互相给予对方孩子压岁钱时,本质上受赠人就是孩子,即使是家长间的相互接受行为,也只是作为监护人代替孩子接受而已,家长并非赠与合同的真实主体。因此,您孩子的压岁钱归您孩子所有,您不能随意使用。
    2022 02.21
  • 老人去世必须为残疾子女保留继承份额
    文章发表于2019年3月18日《每日新报》第5版 【案情介绍】 市民王先生咨询:本市的一套平房原来是姥姥、姥爷名下,二老都去世了,二老有两个子女,分别是我母亲和我舅舅,母亲是精神残疾人士。据我所知,这套房屋一直都没过户,现在房屋所在地段正在拆迁。最近,我听说舅舅自己办理了拆迁手续,取得200多万元。我们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解答:首先,根据您讲,您母亲是精神残疾人士,这就需要明确您母亲的监护人。残疾证记载的监护人一般都是其近亲属。如果您母亲的残疾证不在您处,您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查阅究竟您母亲的监护人是何人,以及如何成为监护人。 其次,再根据您讲,舅舅独自办理拆迁手续,但是实践中如果老人去世后,其房屋被列入拆迁规划,拆迁人需要各继承人提供有关公证手续,否则任何一个子女无法单独办理拆迁手续,这就存在你舅舅是你母亲监护人的可能性。 再次,假设你舅舅是你母亲的法定监护人,如果其实施了侵害您母亲合法权益的行为,该行为是无效的,你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你成为你母亲监护人。同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老人去世后,继承人中有残疾人的必须为其保留必要份额。也就是说,该200余万元中你母亲原本应得一半。 最后,您陈述的事实中已知条件尚不充分,请您进一步提供线索,以维护母亲的合法权益。
    2022 02.21
  •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什么?
    本文章发表于2019年4月15日《每日新报》 【案情介绍】 每日新报讯 市民刘先生咨询:刘先生夫妻闹离婚,对于家中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两人意见相左。为此,刘先生致电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咨询: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什么? 【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向龙律师解答:夫妻共同财产制,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平等的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制度。夫妻共同财产制有如下特征:1.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2.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一般只限于婚后所得的财产。3.并非所有的婚后所得财产均是夫妻共同财产。若婚后所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或者夫妻约定归一方个人所有的,为一方个人财产。4.夫妻共同财产是一种共同共有关系,夫妻双方作为共有人对全部夫妻共同财产不区分份额平等的享有所有权。 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的夫妻之间共同财产的划分。 在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时应注意: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一般只限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后所得的财产。所谓婚后所得的财产,一般是指财产权的取得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婚姻关系发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
    2022 02.21
  • ​恋爱期间合伙买房 分手后怎么要回钱?
    本文章发表于2019年7月22日《每日新报》第5版 【案情介绍】每日新报讯 市民张先生咨询:我与某女士原来是恋人关系,恋爱期间我向该女士的银行账户内转账100万元,这位女士自己另出资100万元,一次性付款共200万元购买某私产房一套,登记在该女士自己的名下。后来我们终止恋爱关系,我向这位女士要回转账的100万元无果,另外这位女士是精神残疾人士。我应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解答:任何单位之间、个人之间以及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纠纷的,如果协商不成,只能起诉至法院。一切诉讼案件的结果,都是法院作出判决,当事人事先应当做足思想准备。 我们认为本案中,如果咨询者选择起诉,首先应解决该女士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如果真如咨询者所称,该女士系精神残疾人士,那么监护人可以代理诉讼。实践中,有的法院可能还会启动确认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监护人的诉讼。 在解决被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后,原告仅凭转账记录主张该100万元系借款,如果被告否认借贷关系,例如被告主张该笔100万元系恋爱期间原告对被告的赠与,那么被告可以举证证明其主张。法庭会根据双方各自提交的证据作出判决,任何一方对一审判决不服均有权上诉。
    2022 02.21
  • 股权分红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本文章发表于2020年7月28日《天津政法报》第6版【案情介绍】郝女士和赵先生在上世纪80年代经人介绍相识,很快结婚。婚后,赵先生下海经商,收入颇丰。如今,郝女士和赵先生年过半百,感情走到了尽头。在经过数年分居之后,郝女士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决定到法院起诉离婚。此时,赵先生作为某公司股东,拥有该公司的股权红利分配权500余万元。同时,夫妻俩还背负着50万元的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如何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呢?郝女士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法院立案前聘请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向龙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法庭上,原告和被告围绕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应当如何分割各抒己见。张向龙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进行了有理有据的代理发言,得到了法官的肯定,也成功说服了被告。最后,此案经法院调解顺利结案。500余万元的股权红利分配权,郝女士分得260万元,赵先生比她多分了10万元,而夫妻共同债务50万元由赵先生独自承担。【律师解答】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矛盾重重,至诉讼前已分居多年,足以证明两人感情破裂,再无和好的可能。因此,本案其实是一起双方都同意离婚的诉讼案件,被告一开始不同意离婚,并非其真实意思表达,而是意图获取经济利益的手段。所以,法院应准许双方离婚。《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由此可知,赵先生名下的某公司500余万元股权红利分配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依法分配。另外,《婚姻法》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据此,为照顾女方权益,赵女士可多分得财产。
    2022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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