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章发表于2018年4月16日《每日新报》第4版
【案情介绍】
每日新报讯张女士来电咨询:2013年我与前夫结婚。次年,我顺利生下一个女儿。然而,此后却因为各种原因与前夫不断出现摩擦,2015年便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当时离婚协议约定女儿由我抚养,前夫可随时探望。但离婚后至今,前夫总是以随时探望女儿为由,频繁对我进行骚扰。更有甚者,他还在女儿面前辱骂我。前夫的行为不仅影响到我的正常生活,而且已经严重影响到孩子的身心健康,我实在忍无可忍。请问律师,我能否停止他对女儿的探望行为?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田伟律师、杨丽实习律师解答:《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综上,律师认为,您要求停止前夫探望女儿是没有事实依据的,但您可通过劝说前夫以确定前夫探望女儿的时间、次数,同时您应主动对探望给予配合,使双方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出发,互相配合理解,协商解决探望事宜。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律师建议诉诸当地基层法院,由法院对此情况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