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发表于2017年6月26日《城市快报》第05版
【案情介绍】
城市快报讯 一对“80后”的婚姻走到了尽头。他们通过网络相识,半年后结婚,之后生下女儿。婚姻在孩子很小的时候触礁,由于了解不够产生的矛盾一触即发。女方一气之下回娘家居住,男方扣住孩子不让女方见。转眼,二人分居两年了,男方也是第二次起诉离婚。女方十分焦虑,找到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请该所婚姻法务部部长张向龙做代理人应诉。
男方不但不让她看孩子,还要她支付分居期间孩子的抚养费。接手此案后,张向龙律师了解到男女双方没有房子,也没有太多共同财产,只有一些简单的家用电器。女方也没有什么收入。从保护弱者的角度,张向龙律师认为此案不能被男方牵着鼻子走,要替女方打赔偿。
【律师解答】
张向龙律师为女方制订了三个索赔项目,其一为经济帮助款,女方的经济能力低,离婚后没了稳定的生活来源,会陷入困境;其二是离婚损害赔偿,双方曾有过争执,其间男方动手打过女方;其三为精神损害赔偿金,对方不让女方看孩子,虽然此节不属于法定离婚损害赔偿事由,但孩子是双方的,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解释,不让自己的亲生母亲看孩子,间接造成了对母亲的精神损害,故而要求对方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在张向龙律师的据理力争及说理说法下,男方同意调解解决。法院主持调解过程中,张向龙律师一并把双方分居期间孩子抚养费的事解决了,最终,男方同意放弃主张这部分抚养费的要求,孩子归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探视一次,探望次数和时间都经由调解书的形式固定下来,男方必须给予协助。家用电器归男方所有,男方给付女方家电折价款及经济帮助款共计4万元。
律师点评:
夫妻感情亮起红灯分居的时候,一方扣住孩子不让对方看,是有法律风险的。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向龙律师介绍,离婚时损害赔偿的法定事由包括重婚,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同居及虐待等。本案中,男方在分居期间扣住孩子不让女方探视,不属于上述法定赔偿事由,但是,此种情况伤害了女方的人格权,可以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要求男方给予相应的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