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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20020309(河西总所) 13652065194(南开分所)

  • 婚前工程款婚后才拿到手,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4年8月30日第6版【案情介绍】2015年,王先生经营的建筑工程公司承接了一项工程。该项目持续了两年,但迟迟没有结算工程款。2018年,王先生和李女士结婚。2022年,王先生成功要回被拖欠的工程款500万元。2023年,李女士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和王先生解除婚姻关系。王先生向律师咨询:“这500万元工程款是我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呢?”【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吴淼律师介绍说,涉案的工程款,虽是在婚后取得,但仍属于王先生的个人财产。王先生、李女士于2018年结婚。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日常生活中,除了婚姻存续期间的房产、车辆、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包括公积金、股权、知识产权等家庭收入。原则上,王先生和李女士在2018年结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这笔工程款虽然是在2022年取得的,但实际发生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也就是说,这笔工程款是王先生在婚前已经确定或存在的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该条款强调了财产的“婚前”属性,而不是说财产的取得时间必须在结婚之前。据此,只要王先生能够证明该工程款是他在婚前已经存在或者已经确定的权益,那么,无论是在婚前还是婚后实现,都属于他的个人财产。
    2024 08.30
  • 前公司拖欠工资打欠条,我能直接向法院起诉维权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4年8月15日第6版【案情介绍】2016年,王某在某餐饮公司从事厨师工作。在王某履行工作职责后,某餐饮公司仍欠王某工资款15万元未结清。2021年12月,某餐饮公司向王某出具了一张15万元的工资欠条,并由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盖章、签字。此后,王某数次向某餐饮公司催要工资,但该公司一直未支付。王某向律师咨询:“我可以不通过劳动仲裁,凭欠条直接向法院起诉维权吗?”【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刘书铭律师介绍说,本案中,王某要求某餐饮公司支付拖欠劳动报酬的诉求于法有据,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首先,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仲裁前置,而本案虽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根据该规定,法院有权依法受理此案,并经开庭审理依法做出裁判。其次,某餐饮公司依法与王某建立劳动关系,王某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后,餐饮公司仍欠付工资款15万元,某餐饮公司对此事实予以认可,法院也依法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中,王某要求某餐饮公司支付拖欠劳动报酬的诉求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实践中,劳动仲裁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前置程序,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劳动争议仲裁前置也存在例外,即劳动者持有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欠条、且诉讼请求不涉及其他劳动关系争议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除提起诉讼外,符合条件的劳动者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等款项。
    2024 08.19
  • 小时候受的伤,长大后还能索赔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4年8月9日第6版【案情介绍】2009年9月,初中生小韩在学校课间休息时被同学小周挥动旗杆撞掉半颗门牙。事故发生后,小韩及时就医,并由小周支付了治疗费用。可是,因为小韩当时年纪小,无法对断齿进行修复。2021年,小韩去医院做了牙齿修复。那么,时隔12年,小韩还能要求小周赔偿修复牙齿的费用吗?【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张小英律师认为:小周应该赔偿小韩修复牙齿的费用。首先,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周对小韩的牙齿损伤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其次,2021年小周已经成年,小韩若就2021年成年后的牙齿修复费用起诉,小周可以独立作为被告。再次,小韩向法院起诉后,可申请对其2021年所做治疗与2009年9月小周将其门牙撞断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以及所做治疗的必要性进行鉴定。若鉴定意见为小韩2021年所做的治疗与2009年小周意外将其门牙撞断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小韩2021年所做治疗存在必要性,则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小周应赔偿相关修复费用。
    2024 08.13
  • 受遗赠人如何表示接受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4年7月25日第6版【案情介绍】安某在妻子去世后购买了一处房产,独自居住。安某生前有两个儿子,但晚年只有长子和妹妹照顾。后来,安某住进了养老院,而次子搬入该房屋居住。在养老院生活期间,安某立下遗嘱,将该房产留给长子和妹妹共有,并将这份遗嘱交给妹妹保管。安某去世后3个月,他的两个儿子因房产继承产生纠纷。这时,安某的妹妹拿出遗嘱,主张该房产应由自己和安某的长子共有。由于次子拒绝腾房,长子和姑姑作为共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遗嘱效力并判决安某遗留的房产归其与姑姑共有。法院经审理认定,安某的妹妹由于在立遗嘱人去世后六十日内没有主张权利,故该房产归安某的长子所有。【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李洪源律师介绍说,被继承人去世后,他生前的合法财产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有三种处理方式,分别是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所谓遗赠,就是被继承人生前立下合法、有效遗嘱,将遗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该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根据该规定,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即在受遗赠人“知道受遗赠”的六十日内作出,这六十日在法律术语上叫做“除斥期间”,“除斥期间”在法律上不得中断、中止或者延长。到期没作任何表示的,推定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受遗赠权消灭,即使此后再提出要求,也属于无效。这六十日的起算时间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标准需达到两个条件,即受遗赠人知道存在遗赠且知道遗赠人死亡时开始计算。实践中,像安某的妹妹这样,手握遗嘱的受遗赠人由于错过关键的六十日而丧失受遗赠权的情况并不少见。那么,如何及时作出有效的“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呢?(一)向法院提起诉讼受遗赠人可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提起诉讼,该种情况适合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对遗赠效力不认可或占有受遗赠财产不向受遗赠人交付等情况。(二)向法定继承人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需要向全部继承人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但在司法实践中,向部分继承人作出意思表示即可。因为,现实中可能存在部分继承人避而不见,或者对口头意思表示装作不知情等情况,很难实现向全部继承人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三)通过实际占有、遗产管理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是实际占有或者管理房屋,一般情况下,受遗赠人实际占有或管理房屋的行为可以视为作出了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如缴纳水电费的收据、收取租金等。综上,受遗赠人要想避免丧失受遗赠权及减少维权成本,就要在有效时间内尽快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
    2024 08.01
  • 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主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4年7月31日第6版【案情介绍】杜某驾驶机动车与骑电动自行车的王某相撞,造成王某摔倒受伤。交管部门认定,杜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后得知,杜某驾驶的机动车是向李某借用的。王某向驾驶人杜某、车主李某索赔未果,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2万元。李某向律师咨询:“我不是驾驶人,与本次事故无关,也要赔偿王某的损失吗?”【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李可意律师介绍,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杜某作为机动车使用人,理应按照本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责任比例对王某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李某是否承担责任,关键在于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那么,如何认定李某对事故的发生是否有过错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本案中,李某并不存在上述过错行为,仅作为车辆所有人是不需要对杜某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律师提醒,出借车辆时,作为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要谨慎审查借用人是否具备相应的驾驶资格、是否存在饮酒后驾车等行为,避免出现因出借车辆不当发生事故需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2024 08.01
  • 婚内取得产权的房屋,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4年6月28日第6版【案情介绍】2001年3月,男女双方登记结婚。2005年1月,女方的祖父去世。祖母及父亲、叔叔、姑姑等亲属协商一致,同意由女方继续承租祖父生前承租的一套公产房,作为对她的单方赠与。2007年6月,他们到公证处办理了相关公证,女方又凭公证书办理了公产房变更承租人手续,成为了该房屋新的承租人。2012年1月,女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支付9000余元购买了该房屋的产权,将公产房变更为私产房。2023年8月,男女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进而诉讼离婚。那么,这套房屋是否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呢?【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介绍,公产房是某一段历史时期遗留的产物。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直至九十年代中期,公产房经常被作为单位福利分配给职工。在天津,公产房一般分为两类,一是直管公产房,出租人多为某房管站;二是单位自管产,出租人多为某公司。承租人原则上为自然人1人,有的也可以是某单位。双方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约定有关权利义务,出租人每月或者每年向承租人收取少量租金,并承担房屋修缮义务。公产房的承租权应为用益物权,又因为绝大部分公产房允许上市交易,所以,公产房的承租权可以兑换成货币,从而体现出相当的市场价值。也正因此,承租人对公产房享有的承租权明显区别于普通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有关权利。具体到本案,女方的祖母及父辈均同意女方成为新的承租权人,在法律上应如何理解呢?是只允许女方居住,还是将整套房屋的权利都让渡给女方?对于这个问题,2004年6月29日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的《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及其同户籍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申请过户。”本案中,女方依据该规定办理了过户手续,享有这套公产房承租权人的所有权利,也就是说,家族长辈对女方的“赠与”是有效的,只是鉴于前述公产房的特殊性,“赠与”的流程和手续有别于私产房,同时,也不能狭义理解为女方接受的“赠与”仅限于在该房屋内租住。那么,家族长辈的这项赠与,究竟是赠与女方一人,还是赠与夫妻双方呢?案例中非常明确:这是女方家族长辈对她的单方赠与。根据法律规定,该房屋的权利应属于女方一人,与男方无关。再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共同出资9000余元购买该房屋产权一事该如何定性呢?事实上,该笔费用并非购房款。根据2012年天津市房管部门公布的房屋交易市场价格,无论是新房还是二手房,成交均价最低都在10000元/平方米以上,所以,区区9000余元不可能买到一套房屋。该费用不是房屋价值的对价,而是变更产权性质的手续费。如果男方仅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支付了9000余元且该费用属于购房款,即“婚内花9000余元买了一套房”为由,主张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庭的支持。
    2024 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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