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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孩子擅自充值游戏的钱能退回来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3年10月26日第6版【案情介绍】2023年9月,张女士发现13岁的儿子小李在偷偷用她的手机玩一款游戏,而且,小李知道她的手机支付密码,已经在游戏中充值1700元。张女士立即联系游戏官方客服,称小李是未成年人,其充值行为未经过家长同意,要求退还相关费用,但被对方以证据不足为由拒绝。张女士向律师咨询:“孩子背着我充值游戏的钱还能要回来吗?”【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化良辉律师介绍说,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小李年仅13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游戏中充值的行为与其智力、年龄并不相适应,且并非纯获利益行为。因此,在父母不同意以及事后拒绝追认这一行为时,充值的1700元可依法追回。但是,小李在登录游戏及充值时,使用的是张女士的账号,因此,此案在举证方面存在困难。张女士要及时和游戏官方及运营商协商,协商不成可起诉解决。起诉前,应尽量保留好交易记录、银行流水、家庭监控、游戏玩伴的证言等证据,证明充值行为是未成年人小李在未经家长同意的情况下实施的。针对此案,律师提醒家长,不要将自己的手机支付密码告诉孩子,也不要在交给孩子使用的手机上绑定大额银行卡;平时多陪伴、关注孩子,在孩子使用手机时履行好监护责任。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化良辉供稿
    2023 10.30
  • 受益人指定不明,保险金该如何处理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3年10月25日第3版【案情介绍】去年,白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年金保险。保险合同约定,如果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为白某。而保险公司出具的投保单显示,受益人为白某某,并备注白某某系被保险人白某之子。近日,白某因病去世,他的姐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经法院查明,白某生前未婚且未生育子女,投保单备注“白某某系被保险人白某之子”与事实不符,而且,“白某某”查无此人。那么,在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的情形下,保险金该如何处理?【律师解答】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投保人白某在保险公司购买的保险是否有明确的受益人。答案是否定的。《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据此规定,受益人应当由白某指定。本案中,据保险合同及保险公司出具的投保单显示,本案的保险金受益人系两个不同主体:保险合同中注明的受益人为白某本人,但投保单注明的受益人为“白某某”且备注其为“被保险人白某之子”。而经法院查明,白某生前未婚且未生育子女,故投保单中的备注与事实不符。因此,投保人白某与保险公司就本案保险金受益人的约定应当视为指定不明。在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的情形下,保险金该如何处理呢?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该部法律规定已于2021年1月1日失效,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据此规定,本案中,因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保险金应当作为被保险人白某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那么,谁能继承这笔保险金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白某生前未婚且未生育子女,其父母亦先于其死亡,唯一的继承人就是他的姐姐。因此,由于本案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该项保险金应由白某的姐姐一人继承。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密供稿
    2023 10.26
  • 违规转租公租房,产权单位可依法解除合同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3年10月20日第6版【案情介绍】2018年6月,杜某(承租人)与赵某(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赵某将一处房屋出租给杜某居住使用,租金为每月1500元,但是,赵某故意隐瞒了该房屋系公租房的事实。合同签订后,杜某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并向赵某交纳相应租金、保证金及服务费。两个月后,住房管理部门找到杜某,称公租房不允许转租,要求他立即搬离。杜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赵某补偿2000元。【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刘书铭律师介绍说,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公租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公共住房,杜某与赵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违反了国家对于公租房的管理秩序及城市管理秩序,产权单位可以依法与赵某解除公租房租赁合同。公租房是国家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政策性住房,其产权归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规〔2020〕5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违反租赁合同,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6个月以上的,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有权依法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住房;造成损失的,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有权要求承租家庭赔偿损失。同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有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租房的,应当退回。”本案中,赵某擅自转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致使杜某无法依照合同占有使用该房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规定了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时,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其中第三条为“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据此,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有权依法单方解除与赵某所签订的公租房合同并将该房屋收回。另外,《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承租人有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并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赵某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赚取差价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主管部门如果查证属实可以将其房屋收回或者对其进行相应的罚款。同时,赵某隐瞒该房屋性质将该房屋出租给杜某,给杜某造成损失,也应给予适当补偿。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书铭供稿
    2023 10.23
  • 受益人指定不明,保险金该如何处理?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3年10月13日第3版【案情介绍】去年,白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年金保险。保险合同约定,如果被保险人死亡,保险金受益人为白某。而保险公司出具的投保单显示,受益人为白某某,并备注白某某系被保险人白某之子。近日,白某因病去世,他的姐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经法院查明,白某生前未婚且未生育子女,投保单备注“白某某系被保险人白某之子”与事实不符,而且,“白某某”查无此人。那么,在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的情形下,保险金该如何处理?【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李密律师认为,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投保人白某在保险公司购买的保险是否有明确的受益人。答案是否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据此规定,受益人应当由白某指定。本案中,据保险合同及保险公司出具的投保单显示,本案的保险金受益人系两个不同主体:保险合同中注明的受益人为白某本人,但投保单注明的受益人为“白某某”且备注其为“被保险人白某之子”。而经法院查明,白某生前未婚且未生育子女,故投保单中的备注与事实不符。因此,投保人白某与保险公司就本案保险金受益人的约定应当视为指定不明。在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的情形下,保险金该如何处理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该部法律规定已于2021年1月1日失效,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据此规定,本案中,因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保险金应当作为被保险人白某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那么,谁能继承这笔保险金呢?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二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白某生前未婚且未生育子女,其父母亦先于其死亡,唯一的继承人就是他的姐姐。因此,由于本案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该项保险金应由白某的姐姐一人继承。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密供稿
    2023 10.16
  • 丈夫去世后,遗产怎么分?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3年9月28日第6版【案情介绍】2020年,王女士的丈夫马先生遭遇意外身亡。半年后,他的母亲也撒手人寰。2021年,马先生名下的一套房屋拆迁。马先生的弟弟和马母再婚配偶赵某闻讯,都联系王女士,要求分割拆迁款。原来,马母早年丧夫,2010年与赵某再婚。她生前曾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指定她所有的财产,包括现有的和将来可能取得的,全部由次子,即马先生的弟弟继承。至于这套房屋,是马先生结婚以后购得的,而马先生和王女士有一个女儿。王女士向律师咨询:“在这种情况下,小叔和赵某有权分割这套房产吗?”【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李春静律师认为:我国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据此,继承方式分为三种: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或遗赠、遗赠抚养协议。这三种继承方式是有优先顺序的,即遗赠抚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或遗赠,遗嘱继承或遗赠又优先于法定继承。本案中,马先生没有订立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那么,他的遗产继承就要进入到法定继承的范畴探讨。在法定继承中,针对遗产的继承是有顺序的。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另外,民法典第11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这是关于转继承的规定。本案中,马先生去世后,他的遗产应由其妻子王女士、女儿以及当时尚健在的马母继承,但当时未进行继承分割,马母也未曾表示过放弃继承。至分割时,马母已故,那么,马母从马先生处继承取得的遗产份额便转给了她的继承人。因马母订立有遗嘱,故遗嘱继承人马先生的弟弟便是马先生遗产继承中的转继承人。需要注意的是,虽然马母订立遗嘱指定其遗产全部由次子继承,但是,次子能够转继承的财产并非马母所继承的全部财产。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认为:“审判实践中,要注意转继承转移的是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如被转继承人有配偶存在,且无另外特别约定的情形下,被转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时,如没有特别约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53条规定,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割给配偶所有,其余的作为被转继承人的遗产由转继承人继承。”具体到本案,马母从马先生处继承的房产份额属于马母与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马先生的弟弟仅能继承马母从马先生处继承房产的一半。综上,马先生去世后,这套房屋并非全部归王女士母女所有,马先生的弟弟和马母的配偶赵某也能分得部分。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春静供稿
    2023 10.07
  • 劳务派遣员工发生工伤谁担责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3年9月27日第3版【案情介绍】孙先生于2020年7月19日由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公司负责公路养护工作。孙先生未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仅约定了月工资与工作时间。同年11月25日,孙先生在工作中受伤,被鉴定为伤残9级。因为劳务派遣公司与实际用工单位均拒绝对孙先生进行工伤认定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孙先生遂与劳务派遣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孙先生向律师咨询,他能否要求劳务派遣公司及实际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律师解答】首先,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监督下从事劳动的新型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劳动者的雇佣和使用相分离。第二,劳务派遣关系中存在三个主体:劳务派遣单位,劳动者,实际用工单位。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本案中,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承担依法为孙先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因为该公司未依法为孙先生缴纳工伤保险费,所以,孙先生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受伤,应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用工单位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践中,劳务派遣公司可以与用工单位协商约定补偿办法,但是,这种双方约定不能成为劳务派遣公司逃避法律责任的借口。劳务派遣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孙先生申请工伤认定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综上,孙先生可以要求劳务派遣公司进行工伤认定以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要求用工单位对其工伤认定予以必要的协助;劳务派遣单位在承担孙先生的工伤保险责任后,可以与用工单位协商约定补偿办法。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书铭供稿
    2023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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