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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了遗嘱的房产被出售,遗嘱是否还有法律效力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3年11月15日第3版【案情介绍】李大娘名下有一套私产房,是她和老伴儿的共同财产。老两口书写了遗嘱,将这套房屋留给长子和次子,三子无权继承。老伴儿去世后,李大娘将该房屋出售给长子,并完成了过户,但未实际收取房款。李大娘去世后,长子将该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并取得房款。次子得知此事,以侵犯其财产权益为由起诉长子,要求给付相应份额房款。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次子起诉依据的法律关系有误,从而判决驳回了次子的诉讼请求。【律师解答】法院以次子起诉依据的法律关系有误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是正确的。首先,李大娘夫妇生前有权立遗嘱,他人无权干扰。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李大娘夫妇的共同愿望是将房屋留给长子和次子。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遗嘱是真实有效的,并且老人立遗嘱不需要征得子女同意。原则上,老两口都去世后,该房屋可由长子和次子平均继承,但如果三子是残障人士,应当为其保留适当份额。其次,母亲生前将房屋出售给长子,视为撤回自己所立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李大娘在老伴儿去世后,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出售给长子,可视为她以卖房的方式撤回了自己所立的遗嘱。那么,她之前的遗嘱内容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视为她未立遗嘱。她将房屋出售给长子,虽未实际收取房款,但交易主体是近亲属,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再有,李大娘的次子以侵犯财产权益为由起诉,属于法律关系有误。民事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争议的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予以解决的民事法律关系。原告在诉讼中确定诉讼请求依据的法律关系对其以后的法律适用以及围绕争议焦点举证尤为重要。本案中,长子通过房屋买卖合同将涉诉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后,他在法律上就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长子出售房屋后,得到相应款项。次子对此有异议,起诉长子,主张其侵害了自己对于房款份额的财产权益,这显然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法院不可能在目前情况下,直接适用财产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判决长子向次子给付房款份额。所以,法院判决驳回次子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次子应该通过正确的法律关系另行主张权利。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刚供稿
    2023 11.15
  • 遗嘱规定的房产被出售,遗嘱还有效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3年11月8日第6版【案情介绍】李大娘名下有一套私产房,是她和老伴儿的共同财产。老两口书写了遗嘱,将这套房屋留给长子和次子,三子无权继承。老伴儿去世后,李大娘将该房屋出售给长子,并完成了过户,但未实际收取房款。李大娘去世后,长子将该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并取得房款。次子得知此事,以侵犯其财产权益为由起诉长子,要求给付相应份额房款。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次子起诉依据的法律关系有误,从而判决驳回了次子的诉讼请求。【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介绍说,法院以次子起诉依据的法律关系有误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是正确的。首先,李大娘夫妇生前有权立遗嘱,他人无权干扰。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李大娘夫妇的共同愿望是将房屋留给长子和次子。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遗嘱是真实有效的,并且老人立遗嘱不需要征得子女同意。原则上,老两口都去世后,该房屋可由长子和次子平均继承,但如果三子是残障人士,应当为其保留适当份额。其次,母亲生前将房屋出售给长子,视为撤回自己所立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李大娘在老伴儿去世后,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屋出售给长子,可视为她以卖房的方式撤回了自己所立的遗嘱。那么,她之前的遗嘱内容就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视为她未立遗嘱。她将房屋出售给长子,虽未实际收取房款,但交易主体是近亲属,并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再有,李大娘的次子以侵犯财产权益为由起诉,属于法律关系有误。民事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争议的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予以解决的民事法律关系。原告在诉讼中确定诉讼请求依据的法律关系对其以后的法律适用以及围绕争议焦点举证尤为重要。本案中,长子通过房屋买卖合同将涉诉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后,他在法律上就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长子出售房屋后,得到相应款项。次子对此有异议,起诉长子,主张其侵害了自己对于房款份额的财产权益,这显然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法院不可能在目前情况下,直接适用财产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判决长子向次子给付房款份额。所以,法院判决驳回次子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次子应该通过正确的法律关系另行主张权利。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刚供稿
    2023 11.10
  • 遗产继承要注意三种方式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3年11月8日第3版【案情介绍】2020年,王女士的丈夫李先生遭遇意外身亡。半年后,他的母亲也撒手人寰。2021年,李先生名下的一套房屋拆迁。李先生的弟弟和李母再婚配偶赵某闻讯,都联系王女士,要求分割拆迁款。原来,李母早年丧夫,2010年与赵某再婚。她生前曾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指定她所有的财产,包括现有的和将来可能取得的,全部由次子,即李先生的弟弟继承。至于这套房屋,是李先生结婚以后购得的,而李先生和王女士有一个女儿。王女士向律师咨询:“在这种情况下,小叔和赵某有权分割这套房产吗?”【律师解答】《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据此,继承方式分为三种: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或遗赠、遗赠抚养协议。这三种继承方式是有优先顺序的,即遗赠抚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或遗赠,遗嘱继承或遗赠又优先于法定继承。本案中,李先生没有订立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那么,他的遗产继承就要进入到法定继承的范畴探讨。在法定继承中,针对遗产的继承是有顺序的。《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另外,《民法典》第11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这是关于转继承的规定。本案中,李先生去世后,他的遗产应由其妻子王女士、女儿以及当时尚健在的李母继承,但当时未进行继承分割,李母也未曾表示过放弃继承。至分割时,李母已故,那么,李母从李先生处继承取得的遗产份额便转给了她的继承人。因李母订立有遗嘱,故遗嘱继承人李先生的弟弟便是李先生遗产继承中的转继承人。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李母订立遗嘱指定其遗产全部由次子继承,但是,次子能够转继承的财产并非李母所继承的全部财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一书认为:“审判实践中,要注意转继承转移的是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如被转继承人有配偶存在,且无另外特别约定的情形下,被转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此时,如没有特别约定,应根据《民法典》第1153条规定,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分割给配偶所有,其余的作为被转继承人的遗产由转继承人继承。”具体到本案,李母从李先生处继承的房产份额属于李母与赵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的弟弟仅能继承李母从李先生处继承房产的一半。综上,李先生去世后,这套房屋并非全部归王女士母女所有,李先生的弟弟和李母的配偶赵某也能分得部分。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春静供稿
    2023 11.09
  • 饮酒者意外身亡,共饮者是否担责?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3年11月3日第6版【案情介绍】2023年10月,张某和好友王某共同饮酒。张某醉酒后,王某护送他回家。可是,王某为了节省时间,只将张某送到了小区门口。张某醉得找不到路,翻墙进入小区,并误将钥匙插入电箱,导致触电身亡。张某的妻子向律师咨询,王某是否要为张某的意外身亡承担责任,她能否向王某索要赔偿?【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李可意律师介绍说,张某的妻子可以向王某主张适当的经济赔偿。首先需要明确,共同饮酒是否会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饮酒者是否有义务保护同饮者的生命安全?共同饮酒属于情谊行为,本身并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共同饮酒这一先行行为若使对方处于醉酒的危险状态,则会随之产生注意义务。本案中,张某与王某共同饮酒,张某醉酒后,王某作为清醒者,具有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那么,张某身亡后,其妻能否向王某索赔呢?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案能否请求赔偿主要看王某是否有过错。司法实践中,需要同饮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有四种情形:1、强迫性饮酒;2、明知对方因身体状况等原因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3、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4、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的。本案中,张某醉酒,意识不清,缺乏正常的辨别能力。王某基于共同饮酒行为,应对张某进行必要的提醒和劝诫,并作为较清醒者,对其负有适当的照顾、保护、救助、妥善安置等义务,应将其安全护送到家。他将张某独自留在小区门口,即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于张某的死亡具有一定过错。而张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清楚地认识到自身状况和酒量,应当预见到过量饮酒的后果。综上,张某饮酒过量导致其在回家途中意外身亡,对此应承担主要过错。张某的妻子可按照不超过20%的过错比例向王某主张适当经济赔偿。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可意供稿
    2023 11.06
  • 出租人违规转租公租房,产权单位可依法解除合同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3年11月1日第3版【案情介绍】2018年6月,杜某(承租人)与赵某(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赵某将一处房屋出租给杜某居住使用,租金为每月1500元,但是,赵某故意隐瞒了该房屋系公租房的事实。合同签订后,杜某实际占有使用该房屋,并向赵某交纳相应租金、保证金及服务费。两个月后,住房管理部门找到杜某,称公租房不允许转租,要求他立即搬离。杜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赵某补偿2000元。【律师解答】《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公租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公共住房,杜某与赵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违反了国家对于公租房的管理秩序及城市管理秩序,产权单位可以依法与赵某解除公租房租赁合同。公租房是国家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政策性住房,其产权归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规〔2020〕5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违反租赁合同,将承租住房转借、转租,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6个月以上的,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有权依法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住房;造成损失的,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有权要求承租家庭赔偿损失。同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有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租房的,应当退回。”本案中,赵某擅自转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致使杜某无法依照合同占有使用该房屋。《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规定了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时,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其中第三条为“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据此,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有权依法单方解除与赵某所签订的公租房合同并将该房屋收回。另外,《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承租人有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并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赵某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赚取差价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主管部门如果查证属实可以将其房屋收回或者对其进行相应的罚款。同时,赵某隐瞒该房屋性质将该房屋出租给杜某,给杜某造成损失,也应给予适当补偿。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书铭供稿
    2023 11.02
  • 孩子擅自为游戏充值,费用能否退回来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3年11月1日第3版【案情介绍】2023年9月,张女士发现13岁的儿子小李在偷偷用她的手机玩一款游戏,而且小李知道她的手机支付密码,已经在游戏中充值1700元。张女士立即联系游戏官方客服,称小李是未成年人,其充值行为未经过家长同意,要求退还相关费用,但被对方以证据不足为由拒绝。张女士向律师咨询:“孩子背着我充值游戏的钱还能要回来吗?”【律师解答】《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小李年仅13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游戏中充值的行为与其智力、年龄并不相适应,且并非纯获利益行为。因此,在父母不同意以及事后拒绝追认这一行为时,充值的1700元可依法追回。但是,小李在登录游戏及充值时,使用的是张女士的账号,因此,此案在举证方面存在困难。张女士要及时和游戏官方及运营商协商,协商不成可起诉解决。起诉前,应尽量保留好交易记录、银行流水、家庭监控、游戏玩伴的证言等证据,证明充值行为是未成年人小李在未经家长同意的情况下实施的。针对此案,律师提醒家长,不要将自己的手机支付密码告诉孩子,也不要在交给孩子使用的手机上绑定大额银行卡;平时多陪伴、关注孩子,在孩子使用手机时履行好监护责任。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化良辉供稿
    2023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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