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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20020309(河西总所) 13652065194(南开分所)

  • 出租屋暖气不暖,租客该如何维权?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4年12月12日第6版【案情介绍】小李因工作需要,在本市租房居住,并和房东签订了为期两年的租赁合同。本市开始供暖后,小李发现出租屋内暖气不暖,严重影响租住体验。小李向律师咨询:“租赁房屋室内温度不达标,租客该如何维权?【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艾丽努尔·伊力夏提律师介绍说,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由此可见,在房屋租赁期间,出租方有保证房屋适租的义务。当承租人发现所租赁房屋在冬季供暖未达标时,应及时向出租方反映,与出租方共同协商解决,并查明暖气不暖的具体原因。若是自用部分暖气设备有故障,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方履行维修或者更换暖气设备的义务。若因热力不足或暖气设备业主共用部分存在故障,可以找物业或拨打供热公司服务电话求助,由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检查、维修、调试。其次,若出租方消极履行维修或协助义务,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出租方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本案中,小李作为承租人,应预先搜集房间暖气温度未达标的证据,如供热公司或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上门测量室温并出具书面测量记录,根据测温单可以清晰看出测温时间、地点、室内温度及供暖问题的详细情况,并第一时间向房东反映,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小李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4 12.13
  • 快递丢失只赔10倍运费!我该如何维权?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4年11月28日第6版【案情介绍】李先生花5000元购买了一块手表,因表盘有划痕,便通过某快递公司将手表邮寄至上海厂家更换。厂家签收快递时发现包裹内并无手表,在与快递公司核实后,确认手表系在邮寄过程中丢失。李先生要求某快递公司照价赔偿损失,但某快递公司称,李先生填写快递单时未选择保价,因此只能根据运单约定,按照实际支付快递费的10倍进行赔偿。李先生不同意,他向律师咨询:“我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刘书铭律师介绍说:首先,该案属于运输合同纠纷。李先生与某快递公司之间成立的运输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切实履行。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以及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知,承运人有将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义务,应对运输过程中非因不可抗力、合理损耗等原因造成的货物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李先生的手表在邮寄过程中丢失,某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未将物品安全运输至约定地点,对此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关于快递公司辩称的10倍快递费赔偿问题,律师认为,该条款以极小的字体印在快递单背面,系由某快递公司提供的、限制其责任的格式条款。李先生称,快递员揽件时,仅要求他填写地址、电话等信息,因此,他并未注意到这一合同条款,也没有签字确认。快递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曾采取合理方式提醒李先生注意或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本案中,因提供格式条款的快递公司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该条款对李先生不发生法律效力,快递公司不能据此要求减轻赔偿责任。最后,关于赔偿金额。据商家开具的发票及微信付款记录记载,李先生购买这块手表花费5000元,购买时间为2022年11月1日,邮寄回厂家时间为2022年11月6日。李先生以该证据证明丢失手表的实际损失并主张赔偿,符合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2024 11.29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该去哪个法院起诉?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4年11月21日 第6版【案情介绍】之前,何先生原住房拆迁,获得了两套回迁房。他将其中一套卖给了周先生,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双方自愿买卖,房屋价款为200万元人民币,房屋所有权归买方周先生所有。同时,合同还约定,卖方何先生要配合买方周先生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周先生按照约定向何先生支付了购房款,何先生亦将该房屋的《回购回迁房协议》以及其他资料的原件、房屋钥匙等交予周先生。周先生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居住至今。开发商发布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后,周先生立即告知何先生并要求其协助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但至今未办理。周先生准备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但双方签订的合同未约定管辖法院。何先生现居住在河西区、案涉房产位于西青区,周先生向律师咨询:“我应该去哪个法院起诉呢?”【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张小英律师认为:周先生可以向何先生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河西区人民法院或不动产所在地(合同履行地)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无论诉请出卖人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还是因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而诉请给付违约金或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其诉讼请求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均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出卖人负有向买受人转移房屋占有和办理不动产登记并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义务,因此,请求履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义务实质上系请求出卖人全面履行房屋交付义务,故买受人因出卖人未依约履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义务而提起的诉讼,其争议标的为交付不动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何先生和周先生签订的合同未约定管辖法院,故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何先生住所地位于河西区,案涉房产位于西青区,周先生诉请为要求何先生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何先生向周先生交付房屋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实质上均属于房屋交付义务范畴,属于“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情形。因此,周先生可向何先生住所地(被告住所地)河西区人民法院或不动产所在地(合同履行地)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4 11.21
  • 公司股东可以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4年11月8日第6版【案情介绍】甲公司是一家废品回收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该公司有两名自然人股东,分别是王某和曹某。乙公司是一家国有物资公司。2022年1月,乙公司需要处置一批废旧物资,按照乙公司规章制度,甲公司通过招标取得了该批废旧物资的购买权,物资总价72万元。可是,甲公司将该批废旧物资处置后迟迟未向乙公司付款。2024年7月,乙公司将甲公司诉至法院并要求甲公司股东王某和曹某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诉讼中调取证据显示,王某和曹某并未实缴出资并且甲公司没有其他资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根据公司法时间效力司法解释,依法适用新修订《公司法》第54条的规定。甲公司已符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法定情形,法院判决认定股东王某、曹某应适用加速到期规则履行提前缴纳出资的义务,债权人乙公司则有权根据债权人代位权规则,向王某、曹某主张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李洪源律师介绍,新《公司法》第54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新《公司法》明确规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情形下的加速到期规则后,公司在符合法定情形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认定股东不再享有期限利益,公司可以基于出资合意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债权人可以根据《民法典》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体系解释,直接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因《公司法》的效力较高,具有体系解释中的指导参考作用,存在争议的上述规则理解,“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和“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均应解释为包括新《公司法》第54条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情形下加速到期的股东。另外,《九民会议纪要》第6条的客观化标准仍具有重要的裁判参考价值。
    2024 11.14
  • 房屋租期已满,未续签但继续使用,原合同还有效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4年11月8日第6版【案情介绍】2018年5月1日,张先生与甲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先生将位于某大厦1601室出租给甲公司,租赁期限为1年,自2018年5月2日起至2019年5月1日止,租金为6万元。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签订新的书面合同,但甲公司仍然实际使用该房屋并按期交付租金,直至2021年6月30日。此后,甲公司再未向张先生支付该房屋的租金。现在,张先生向律师咨询,是否可以起诉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支付2021年7月1日至今的房屋租金?【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李可意律师认为:张先生可以起诉解除该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甲公司按照每年6万元的标准支付2021年7月1日至今的租金。首先,张先生与甲公司之间是否仍然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据此,当租赁期限届满后,双方未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甲公司依然继续使用案涉房屋至今,张先生没有提出异议的,应当视为原有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且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其次,张先生能否以甲公司拖欠租金为由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支付相应的租金呢?本案中,甲公司作为承租人,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是其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若一直拖欠租金,属于违约行为。现在,张先生与甲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转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故张先生与甲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案涉房屋租金应按照签订过的书面合同即每年6万元标准履行。
    2024 11.08
  • 如何确认夫妻共同债务?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4年11月6日第6版【案情介绍】张三借给李四数万元,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偿还。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张三要求李四及其配偶共同偿还本息。那么,张三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介绍说,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对该条第一款的解读,通俗说就是“共债共签”。简言之,夫妻共同确认的债务,必须共同偿还;如果一方否认,原则上就属于个人债务,由一方偿还。但是,实践中更为常见的是只有配偶一方署名的借条、欠条等,另一方事后不予追认,债权人也无法证明借钱是否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如果坚持要求相对方承担夫妻共同债务,该怎么办呢?生活中,有的夫妻将财产转入一方名下,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向债权人借款,有财产的一方不签字,签字的一方无财产。债权人起诉到法院后,有财产不签字的一方一问三不知。如果法院一概认为不签字就能不还钱,那么,即便最后判决签字的一方还款,日后执行也会困难重重。因此,在诉讼阶段确认夫妻共同债务至关重要。律师认为,不妨尝试以下思路破解这个难题:一、如果债权人通过银行卡、微信或者支付宝转账等方式交付借款,可以申请法庭调取收款方以上交易工具的具体明细,查明其接受借款后如何处理,假定其收款后转入配偶或者配偶关联人员的账户,或者为夫妻双方共同的家庭成员花销等,那么,显然这笔借款的用途就是家庭共同生活。这里应当明确一点,庭审中法庭应当要求被告提供账户明细,如果其拒不提供,原告可以申请法庭调取。二、根据天津市高院审判指导,在确定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时,一是考虑夫妻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习惯、家庭人口等情况进行判断;二是考虑借贷款项是否用于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等八类家庭消费支出;三是考虑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否超过上一年度天津居民人均消费支出三倍。以上内容同样涉及账户明细。日常生活中,原告仅凭自己的力量是无法从银行调取的,这时,法庭须为查明案件事实允许调证,否则就属于遗漏重要事实。三、如果夫妻一方借款后并未用于共同生活,而是用于经营,那么,可以查明夫妻一方负债是否用于个体工商户或农村承包经营户经营的,或者夫妻一方从事经营、投资,另一方虽未直接参与经营、投资但分享了经营、投资收益的。此外,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后购买股票证券、理财、保险等金融产品的,无论最终盈利还是亏损,即使另一方不知情,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024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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