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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热线

17720020309(河西总所) 13652065194(南开分所)

  • 律师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由败诉方承担?
    如公众所知,律师费是由委托人来承担的,即谁委托谁付费,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律师费并非由委托人,而是可以由败诉方来承担的。一、合同中明确约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因此在制作或者审查合同时,最好加上一句“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因合理维权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保函费、交通费等一切有关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二、商事仲裁案件中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根据《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暂行规则(2014版)》第64条之规定: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决责任方当事人补偿另一方当事人因仲裁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但提出申请的当事人也有责任的除外。三、存在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不当行为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第22条之规定:当事人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拖延承担诉讼义务等明显不当行为,造成诉讼对方或第三人直接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四、其他法律强制规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担保权纠纷案件;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侵权案件;网络侵权案件;人身侵权案件;人脸信息侵权案件;不正当竞争案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侵权案件;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滥用权利。需要注意的其他问题:❗❗律师费必须合理且实际的发生:如果《委托合同》约定了计算方式但尚未实际发生的,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需要提供要求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证据:委托合同;律师费转账凭证以及律所开具的发票。❗❗律师费要符合当地的收费指导标准。
    2024 07.24
  • 一文读懂“财产保全”
    现实中当事人拿到胜诉判决也可能执行不能,也就是我们说的“胜诉也未必能拿到钱”。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律师往往会在收案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询问当事人是否做财产保全,提前控制涉案财产降低执行不能的风险。一、财产保全的对象✅查封:主要针对不动产、难以移动的动产,常见于厂房、土地使用权等;✅扣押:主要针对移动的动产,常见于机动车、航空器、机器设备等;✅冻结:主要针对银行存款、股权、到期债权。二、财产保全的客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三、财产保全的方式✅查封、扣押动产: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财产,如果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的方式;✅查封不动产:法院张贴封条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关权属证照;✅查封、扣押、冻结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查封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建筑物: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该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人,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公告。四、财产保全的期限✅银行存款:不超过1年;✅动产:不超过2年;✅不动产、股权、专利权、商标权等财产权:不超过3年。⭕续封期限不得超过上述期限。⭕实务中,申请续封的次数没有限制。⭕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前7日申请续封,部分法院要求财产保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提交续封手续,所以需要特别关注查封时间节点,以防财产脱封。同时,如果没有时间当场提交续封申请,还可以询问法官是否可以邮寄的方式递交续封申请书。五、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形✅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债务已经清偿的;✅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2024 07.12
  • 补缴社保滞纳金能否高于本金?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4年7月5日第6版【案情介绍】A公司准备为职工补缴社保,经咨询人社部门了解到,需要按补缴金额的日万分之五缴纳滞纳金,如果补缴的年限较长,滞纳金甚至会超过补缴社保的本金。公司负责人向律师咨询:“补缴社保滞纳金能否高于补缴社保本金?”【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王志远律师解答:补缴社保滞纳金不应高于补缴社保本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由此可见,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该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那么,滞纳金能否高于本金呢?《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对于滞纳金的上限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金钱给付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该义务,将会受到加处滞纳金、罚款的惩罚。由此可知,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金钱给付义务本身具有强制性,而滞纳金是在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时,通过增加额外金钱负担的方式,迫使用人单位尽快履行义务,是一种对金钱给付义务强制执行的方式,属于执行罚,是一种间接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是特别法,制定此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滞纳金,无论是从设定目的还是从其性质来看都应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范和调整。本案中,在公司未按法律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下达的《单位征缴通知书》具有责令履行法定金钱给付义务的性质,而滞纳金则是迫使其及时履行该法定金钱给付义务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金钱给付义务(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律师提醒,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应依法依规订立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不要贪图一时的利益,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也避免给自己及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2024 07.05
  • “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认定标准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4年6月28日第6版【案情介绍】王某5岁时生父母离异,后王某由生母郭某抚养。同年,郭某与刘某再婚,王某随二人共同生活。王某成年后,郭某与刘某协议离婚,但由于刘某体弱多病,王某仍对其进行了无微不至的照顾直至其病故。刘某病故后留下遗产若干。王某向律师咨询:“我有权继承继父的遗产吗?”【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魏若荃律师介绍:王某有权以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继承刘某的遗产,并且分配遗产时可以依法多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继子王某能否继承继父刘某的遗产,关键在于双方之间是否形成了扶养关系。扶养关系既包括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抚养教育,也包括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扶助。因此,扶养关系的判定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考虑:(1)扶养时间的长期性。通常应结合被扶养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家庭情况等因素来确定是否符合扶养时间的长期性要求。(2)有经济上的支持和生活上的照顾。比如,负担扶养费、照顾生活等。(3)家庭身份的融合性。继父母与继子女能够共同生活,互相照料。本案中,郭某与刘某再婚时王某年仅5岁,故刘某与王某之间形成了继父子关系。在共同生活中,刘某承担了对王某的抚养教育义务。王某成年后对刘某的持续照料,亦可证明其事实上长期承担了对刘某的赡养义务。因此,基于双方共同生活的长期性、稳定性、经济与精神扶养的客观事实、家庭身份的融合性等因素综合判断,可以认定二人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故针对被继承人刘某的遗产,王某有权以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继承。而且,因为王某对刘某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依法可以多分。
    2024 07.05
  • 走路看手机,掉进下水道!谁担责?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4年6月21日第6版【案情介绍】李某走在人行道上,边走边看手机,因为太过专注,一脚踏空,掉进施工中的下水道,导致脚踝骨折。据了解,事发地段的下水道由某商业公司负责疏通,而该公司将这项工程发包给王某施工。事发时,王某正在疏通下水道,但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商业公司、王某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刘书铭律师介绍说:首先,本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中,李某因掉入下水道导致脚踝骨折,施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其次,事发路段的下水道日常由某商业公司负责疏通,该公司将疏通工作发包给王某施工,而王某在施工过程中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未对施工范围进行围挡等,应当对李某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某商业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督促承揽人王某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且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承揽人王某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而某商业公司将下水道疏通工作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王某施工,存在选任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被侵害人李某在行走过程中未注意脚下安全,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导致落入下水道受伤,李某应当对自身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最终,经法院判决,酌定被侵害人李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某商业公司承担60%的责任,承揽人王某承担20%的责任。律师提醒,在户外行走时应多留意脚下,同时,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行业规范操作,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2024 06.24
  • 同一违法行为,能既处行政罚款,又处刑事罚金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4年6月14日第6版【案情介绍】周某因自己的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他向律师咨询,他的同一违法行为还涉嫌刑事犯罪,那么,法院还会判处罚金吗?【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张小英律师认为:首先,周某的违法行为涉嫌的刑事罪名会判决单处或者并处罚金。周某因其行为同时违反了行政法和刑法的规定,应当同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如果周某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在判处刑罚时,可以与行政机关已经给予的罚款进行折抵。这也意味着,即使行政机关已经对周某进行了罚款的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仍然可以判处罚金,且已支付的罚款可以相应折抵刑法的罚金。这种做法体现了法律对于违法行为人的双重处罚机制,即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可以并行不悖,且在特定情况下,两者可以相互折抵,以达到法律制裁的目的。此外,这种处理方式也符合法律对于违法行为人的责任追究原则,即违法行为人因其行为同时违反了行政法和刑法规定时,应当同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种责任追究机制旨在通过双重处罚,更有效地惩戒违法行为人,同时也起到了警示社会、预防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发生的作用。
    2024 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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