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自杀身亡,企业该担何责?
2024.09.27

击水·文集 |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自杀身亡,企业该担何责?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4年9月27日第6版







案情介绍


张某于2018年7月1日入职福州某公司。公司未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2018年12月13日中午12时,张某因与配偶吵架,服用了老鼠药(入院记录载明),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某育有二女一子,且父母健在。她去世后,家属向公司索赔张某工作期间的二倍工资、医疗费及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月救济费,共计384881.18元。那么,对于张某的去世,公司该承担什么责任呢?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李洪源律师介绍说,本案是因公司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引发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一规定的目的是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虽然现实中存在大量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律责任而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但也存在少数劳动者自己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如用人单位拒绝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即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虽然属于惩罚性赔偿,但却不是必然发生的费用。本案中,公司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也没有证据证明张某生前曾向公司主张过权利,则至其死亡时,其该项诉讼权利已经消灭,其亲属无权再代其提出另一倍工资的主张。

关于医疗费用问题,张某系自服老鼠药,故其最终因服药死亡产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虽于1964年开始实施,但现并未失效。该文件第68条已经明确,“凡属政治性自杀(指确有可靠材料)都不享受劳动保险待遇。如果是因家庭纠纷和其他生活问题而自杀者,可比照非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和遗属救济待遇标准的通知》(闽劳社(2000)477号)为现行有效的省级规范性文件,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在福建省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性,其第二条规定,非国有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和救济待遇,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和自身承受能力,参照第一条关于国有企业职工的相关标准执行。故公司应按闽劳社(2000)477号通知的规定支付相关费用。经核算,公司需支付丧葬补助费、一次性困难补助费、直系亲属救济费共计230010元。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李洪源律师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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