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将被监护人的房产赠与自己,是否有效?
2024.10.11

击水·文集 |监护人将被监护人的房产赠与自己,是否有效?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4年10月11日第6版








案情介绍


胡某是一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智力残疾人。他一生未婚,父母去世后由哥哥和妹妹照顾。2019年,经胡某的妹妹胡甲申请,法院指定胡甲担任胡某的监护人。同年,胡甲将胡某送至养老院。2021年,胡某的侄子胡乙到养老院探望胡某,发现胡某已经去世。他向胡甲询问胡某的身后事,得知胡甲曾代胡某签订协议,将胡某名下的房产赠与胡甲自己。胡乙向律师咨询:“这份赠与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张小英律师认为,这份赠与合同无效。


首先,胡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本案中,胡某仅可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是说,胡某并不具备作出赠与价值较大房产的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我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依据该条规定,胡甲作为胡某的监护人,除了为维护被监护人胡某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胡某的财产。胡甲签订协议将胡某的房屋赠与自己,并非为了维护胡某的利益,所以该赠与合同无效。(文中人物系化名)







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 张小英律师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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