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借款配偶同意偿还,该借款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2024.09.06

击水·文集 |夫妻一方借款配偶同意偿还,该借款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4年9月6日第6版





案情介绍


王某和李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2021年7月,王某向朋友张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2022年10月1日,王某向张某还款3万元。2023年10月5日,张某向王某和李某催要剩余款项,李某当场保证还款,并于当日向张某转账还款2万元,张某留存了录音、转账记录等证据。之后,王某重新向张某出具借条,载明剩余的5万元将于2024年1月1日前还清,但王某仍未按时还款。现在,张某欲以夫妻共同债务起诉王某和李某,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对此,李某辩称,她没有参与借贷,不应当承担责任。那么,本案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李可意律师介绍说,本案欠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王某和李某应共同偿还5万元本金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首先,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王某与张某形成的借贷关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因此,王某具有偿还全部借款的义务。

李某作为王某的配偶,是否应当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主要看涉案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该规定,认定夫妻共同债务,需存在事前共同签名、事后追认、共同经营、共同受益以及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借款等情形。事后追认的方式,并不限于书面合同形式,电话录音、短信、微信、邮件等能够承载相关内容的方式均可以作为参考依据。

本案中,虽然李某没有在借条上签名,但张某有录音、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李某向张某作出了愿意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并偿还了部分债务,应当认定李某有事后追认的意思表示,故本案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李某和王某应共同向张某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李可意律师供稿




相关文章
    未查询到相关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