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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个人隐私被网上曝光,如何维权?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3年8月10日第6版【案情介绍】去年1月,被告A公司在被告B公司运营的网络平台发布了一篇文章,其中透露了原告的真实姓名、出生年月、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该平台用户可以通过平台提供的页面搜索服务直接搜索到这篇文章。而A公司泄露的原告个人信息,都是被告张某提供的。原告认为,三被告侵犯了其个人隐私权,遂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对原告构成侵权,判决删除侵权文章,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介绍,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五条规定:“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有被告主张,原告的相关信息可以在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到,而裁判文书网上的信息是对全社会公开的,因此,被告公开原告的信息就不构成侵权。但是,原则上,法庭在将相关信息上传裁判文书网之前,会询问双方是否同意,而原告即便同意,也只是同意在裁判文书网公开其部分信息,并未同意其他单位、个人使用这些信息。事实上,裁判文书网也并非公开全部个人信息。本案中,被告张某向被告A公司透露了原告个人信息;A公司为谋取商业利益,向公众公开原告隐私,其获取信息的途径并非援引裁判文书网,未征得原告同意,且未做遮挡处理;被告B公司以网络上传内容量大无法审核为由抗辩,没有任何依据,事实也是为了博人眼球,谋取商业利益。因此,三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者恢复名誉等责任形式的,应当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侵权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网络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裁判文书等合理的方式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侵权人承担。”故原告要求三被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刚供稿
    2023 09.21
  • 丈夫生前的债务,妻子需要偿还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3年8月1日第6版【案情介绍】我丈夫付某生前长期承包鱼池,从事水产养殖业。2022年9月,丈夫因病去世,我接手鱼池继续经营。丈夫在世时曾为了经营鱼池向他人借款,现在丈夫去世了,我需要代他偿还吗? 【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程秀丽律师认为,妻子是否需要偿还丈夫生前的债务,要看丈夫生前的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况:(1)如果丈夫生前的借款被用于夫妻正常家庭生活支出,那么,这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妻子应当偿还。(2)如果丈夫生前的借款属于纯个人借款,没有用于夫妻正常家庭生活支出,那么,妻子没有法定的偿还义务。(3)丈夫去世后,如果妻子继承了丈夫的部分遗产,则需要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但是偿还的限度不会超过遗产的实际价值。具体到本案,丈夫付某生前经营鱼池,属于家庭经营,而非其个人行为,因此,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他因经营鱼池所欠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据此可知,付某生前因经营鱼池所欠的债务并不会清零,妻子张女士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程秀丽供稿
    2023 09.21
  •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3年7月26日第3版【案情介绍】李先生在2009年入职甲单位,在2021年10月乙单位将甲单位吸收合并,但是乙单位并未给李先生缴纳社会保险,因此李先生想与乙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遂来电咨询,李先生是否能请求乙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律师解答】首先,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请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那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是如何规定的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此可知,李先生属于第三种情形,即单位没有依法为李先生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李先生可以请求乙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经济补偿金又如何计算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由此可知,经济补偿的支付分为以下情况:1.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3.一年以上,每一年按一个月支付。接下来的问题是经济补偿金中提到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一个月工资的含义是什么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由此可见,工资标准有三种计算方法:1.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2.工作不满12个月,按照实际工作月数计算。3.其余情况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同时,工资指的是应得工资而不是实发工资。那么这里的月平均工资如何计算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由此可知,月工资指的是十二个月应得工资的平均数。综上,李先生可以向单位请求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需要结合李先生具体的工作年限以及李先生的平均工资计算。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潘强 见习人员许正珍供稿
    2023 09.21
  • 单位因重组裁员,职工如何维权?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3年7月27日第6版【案情介绍】李女士是某单位的普通职工。近日,该单位大批裁员,理由是单位需要进行重整,已提前与职工说明了情况并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报备。李女士也被列入裁员名单,目前单位正在与她协商经济补偿问题。李女士向律师咨询,这种裁员情况是否合法?经济补偿包括哪些内容?如何计算金额?【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张舒律师认为:首先,若单位给出的理由属实,则这种裁员情况合法。《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依据该法条,若单位是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整,在经过以下步骤后可以裁员:1、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2、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3、裁员方案已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其次,李女士若因单位重整被裁员,是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依据该法条,月工资指的是劳动者应得的工资,其中包含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因此,李女士可通过工资条、银行流水等形式,统计计算自己应得工资的依据。那么,经济补偿金应当如何计算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由此可见,经济补偿金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3、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月工资指的是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综上,李女士的单位因重整进行裁员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而李女士在与单位进行经济补偿协商时应注意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依据,并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进行支付。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舒供稿
    2023 09.21
  • 房产交易因限购落空,买卖双方谁担责?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3年7月13日第6版【案情介绍】2022年5月,我看中了某房产开发公司出售的一套商品房。我向售楼人员咨询,我妻子名下已有一套房屋,我再购房是否会被限购,对方的答复是“不会”。于是,我同该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还签署了一份《认购书》,声明:“本人确认具有购房资格。”此后,我陆续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023年准备交房时,我被告知因妻子名下有房,我不具备购房资格,无法完成房屋权属登记。随后,房产开发公司向我退还了全部购房款。请问,房产开发公司是否还应当向我赔偿这笔购房款在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呢?【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吴淼律师认为,本案中,买卖双方均有过错,应当按照各自过错比例承担责任。本案属于合同法律关系当中的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所承担的义务,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合同缔约阶段,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交易双方都应当以必要的注意维护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利益。我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在限购区域购房,哪一方负有审查购房资格义务,哪一方应当对此承担责任,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如果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有约定,从其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不宜将审查义务强加合同当事人一方,而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承担各自的过错责任。本案中,张先生在购房时曾向售楼人员咨询限购问题,这足以表明,他当时并不确定自己具有购房资格,但他并没有到相关部门咨询,而是仅以售楼人员的答复作为缔约依据,存在一定过错。同时,房产开发公司在得知张先生的妻子名下有房的情况后,没有对这一情况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进行核实,即没有严格履行房管部门要求的核实义务,而且在近一年的时间里没有及时推进合同备案手续,造成损失扩大。因此,房产开发公司同样存在一定过错。律师认为,普通购房者可以了解到相关限购政策,但是相对不具备专业知识。房产开发公司作为房屋开发销售的专业机构,相较于普通购房者具有信息优势,应当承担更重的责任。因此,本案中,张先生可以获得赔偿,但应当按照买卖双方各自过错比例承担责任。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淼供稿
    2023 09.20
  • 饭店门前积水,顾客摔伤由谁赔付?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3年7月20日第6版【案情介绍】张大爷是某单位退休职工。前不久,他和好友到某饭店聚餐,不巧当天下起大雨,饭店门前积水,但店方没有采取任何防滑措施,也未摆设“小心地滑”提示牌。张大爷从饭店门前经过时不慎滑倒,造成髋骨骨折,做手术换了胯骨轴,产生医疗费用12万元。事后,张大爷被认定为九级伤残。张大爷向律师咨询,在饭店门口因积水摔倒受伤,他应该找谁索要赔偿?另外,他退休前单位为他缴纳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那么,他能否要求保险机构报销因此次意外伤害产生的损失呢?【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羽、实习律师刘书铭认为,饭店对张大爷这次受伤负有责任,应当先由饭店进行赔付,再由保险公司报销剩余个人承担部分的费用。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饭店作为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必须承担保障顾客安全的义务,如果因疏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造成顾客损害,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饭店因未及时清理门前积水,也没有采取防滑措施,导致张大爷摔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部分责任,赔偿张大爷的损失。那么,饭店应当赔偿张大爷哪些损失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据此,张大爷可以要求饭店赔偿他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另外,张大爷退休前参加了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待遇,那么,他这次意外受伤,可以依照《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规定》,到保险机构理赔。《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标准给付。”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经有关部门认定由第三人承担部分责任的,应由参保人个人承担部分的医疗费用由意外伤害附加险资金按规定给付……”据此,张大爷可以在饭店进行赔付之后,找保险公司报销剩余的个人承担部分的医疗费用。那么,报销的流程及赔付标准是多少呢?根据《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规范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附加保险经办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88号)规定,参保人员应持有效证件以及票据原件、费用清单、病历、检查化验报告、放射报告、手术记录、民事判决书等材料,到受理网点办理申报理赔手续。参保人员发生的6000元(含)以下的医疗费用(含门急诊),报销比例为70%;6000元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最高支付限额为35万元。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羽 实习律师刘书铭供稿
    2023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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