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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20020309(河西总所) 13652065194(南开分所)

  • 员工被迫离职,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4年5月29日第6版【案情介绍】2020年,张某同天津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张某在该公司从事销售工作,每周休息一天,法定节假日也要上班。而且,该公司一直没有向张某支付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也没有安排倒休。2022年6月,公司领导私下签署公司规定,将应当归属销售人员提成的20%分配给公司管理层,销售人员只能获得原有提成的80%。张某对这一规定非常不满,多次向公司领导及财务人员提出个人意见,而公司不但不予答复,还开始在工作中找张某的麻烦。张某无奈决定离职。他向律师咨询:“在这种情况下,我该如何维权?”【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吴淼律师、徐玮婕实习律师认为:本案中,天津某公司未向张某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扣发提成工资都属于未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情形,张某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选择被迫离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因此,在员工被迫离职的情况下,单位应当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最后,律师提醒读者,员工被迫离职的,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同时,员工需要在被迫离职前履行告知义务,将被迫离职的具体理由告知用人单位,这样才能产生被迫离职的法律效果。
    2024 06.07
  • “爆改”的风吹到了消火栓?别学,违法!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4年5月21日第6版【案情介绍】近日,一些社交平台刮起了“爆改消火栓”风潮。在已发布的图文中,改造者为了追求美观、增加储物空间,有将消火栓改色的,有在消火栓箱门板前安装百叶帘、洞洞板的,还有在消火栓前放置收纳柜的,而其中大部分改装未设置明显标识。那么,这样的“改装”合法吗?【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介绍说,消火栓之所以被设计成红色,是因为红色是一种醒目且具有警示作用的颜色。在充满烟雾、灰尘的环境中,红色的消火栓更容易被发现,方便救援。如果私自改变消火栓的颜色,甚至进行涂鸦,导致救援人员赶到现场后无法及时找到消火栓,后果不堪设想。那么,如果不改变消火栓的颜色,只是对其进行遮挡,可以吗?不可以!根据《消防法》有关规定,消火栓必须裸露在外,并且必须涂有清晰的“消火栓”提示字样,因此,遮挡消火栓同样是违法的。要知道,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都必须遵循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换句话说,楼道内消火栓的所有设计参数,包括外观,都是有明确要求的。一旦建筑物起火,消防设施醒目、完好,有利于及时扑灭火情,而如果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无法及时找到消火栓,或者消火栓因为被“爆改”导致无法正常使用,必然会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所以,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都不能随意改装消火栓。如果发生火灾,经追责系改装消火栓导致损害后果,那么,行为人必须对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就算没有发生损害后果,按照《消防法》有关规定,单位、个人擅自改装消火栓,也要受到警告或者罚款的处罚。另外,有些居民为了充分利用空间,擅自在电梯厅消火栓位置安装收纳柜,此举不但存在消防隐患,还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因为,电梯厅消火栓前的通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不能被某位或者某些业主私自圈占。根据《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有关规定,在楼道内堆放物品、圈占公共区域,会被责令清除并罚款。如果拒不清除,被主管部门强制清除,费用由行为人承担;如果业主坚决不拆除,邻居也有权起诉相邻权纠纷,要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如果业主在圈占公共区域时将消火栓也圈入其中,那么,当发生火灾而消防员尚未抵达现场时,物业或邻居为了使用消火栓而“破门而入”,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这属于为避免火情扩大而采取的紧急措施,更何况该业主的圈占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再有,我国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也规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侵占通道的行为,有权要求行为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如果因为业主个人原因导致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可以由物业公司排除隐患,费用由造成隐患的业主承担。
    2024 06.07
  • 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该到哪个法院起诉?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4年5月10日第6版【案情介绍】2019年1月,李女士和石家庄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地点位于天津市。2022年,李女士对公司某些规定感到不满,多次向公司提出个人意见。2022年10月,公司以李女士消极怠工、不听从领导安排为由,与她解除了劳动合同。2022年11月,李女士在天津申请劳动仲裁。最终,劳动仲裁裁决认定,石家庄某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须向李女士支付经济补偿4万元。对于这一裁决,李女士表示满意,但石家庄某公司不服,向石家庄某基层法院提起诉讼。李女士认为,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只能到劳动仲裁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她向律师咨询:“石家庄某基层法院是否拥有该案的管辖权?”【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吴淼律师解答: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属于仲裁前置案件。也就是说,发生劳动争议时,必须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裁决不服的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案件由哪一个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在《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中有相关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但优先适用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到基层法院所在地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那么,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是否只能到仲裁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提起诉讼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知,法院系统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也有相关规定,即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都具有管辖权。因此,本案中,石家庄某公司是可以到石家庄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2024 05.15
  • 直播带货“翻车”,主播是否担责?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4年4月26日第6版【案情介绍】张某为某互联网平台主播,与甲公司签订了《带货协议》。消费者李某在张某的直播间下单,购买了甲公司生产的一款冰箱。收货后,李某发现冰箱外观有刮痕,而且通电后不久便无法正常工作,导致其存放在冰箱里的食物腐烂变质。后经售后人员检查,这台冰箱的主控板发生了故障。事发后,李某通过直播平台联系主播张某索要赔偿,而张某认为该产品为甲公司生产和销售,自己只负责推销,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向律师咨询:“在直播间买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主播是否需要担责?我该向谁索赔?”【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李可意律师认为,本案系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的经营活动,因此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又根据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赔偿后向平台内经营者的追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中,李某为消费者,甲公司为平台内经营者(销售者),李某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带货主播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三条规定:“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通过网络直播方式开展自营业务销售商品,消费者主张其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综上所述,带货主播是否承担责任的前提是需要认定其是否为经营者。本案中,张某与甲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带货协议》,由此可知,张某并非甲公司员工,系甲公司为推销产品而聘请的,目的是为甲公司进行广告宣传。因此,张某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重点应当考察张某是否违反了广告法中关于“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有关规定。如果张某在广告中有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其在直播过程中并没有对商品进行夸大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购买的言语,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有些网店会安排正式工作人员、直接聘请的专属主播甚至老板本人进行直播带货。遇到这种情况时,消费者可以直接要求带货主播进行赔偿,因为该主播就是网店的一员,即平台内经营者。值得一提的是,不管带货主播是否为经营者,消费者在直播间购买的商品出现问题后,都可以直接要求平台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平台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平台内经营者(销售者)追偿。
    2024 05.15
  • “婚外情特殊微信红包”与“恋爱期间特殊微信红包”的法律后果的区别
    (1)“因婚外情的赠与特殊微信红包”因婚外情,赠与第三者财产,特别是“520”“1314”等特殊含义的转款,显然不属于夫妻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亦不是夫妻协商一致行为,故不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之规定。 “婚外情”的转款与收款,目的是维系婚外情,婚外情及转账行为均侵犯了配偶的合法权利,“婚外情”双方主观上均非善意。综合上述分析,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为无效。《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明确规定,基于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侵犯配偶一方财产权益,第三者应返还全部赠与财产,既保护了夫妻关系中无过错方及婚内子女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2)“正常恋爱期间特殊微信红包”的法律后果通常情况下“正常恋爱期间特殊微信红包”属于赠与。恋爱期间男女之间在进行一些爱意的表达,比如一些特殊的转账金额,例如520、1314,这种表达爱意的一些转账,往往也会认定为赠与。双方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而互相赠送礼物或者支出金钱属于自愿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系赠与,结合赠与人的收入水平,赠与款项并未远超其经济承受能力,赠与有效,通常不支持返还。 ※※注:部分内容摘录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二批)》的通知
    2024 04.22
  • 夫妻一方因婚外情,对外赠与行为是部分有效,还是全部无效问题?
    (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婚外情,对外赠与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应是返还全部财产;《民法典》第八条 【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二)该行为系违反善良风俗的赠与行为,损害了夫妻中非过错一方的财产权益,与诚信、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针对该实务问题,其典型意义在于:1、对于夫妻一方赠与行为应结合婚姻法关于财产平等处分权的规定、行为人主观心态及公序良俗内涵等,综合分析判定行为效力。目前我国立法对夫妻一方赠与第三者财产的行为效力无明确规定,理论界与实务中亦存在争议,其中原因之一为对“公序良俗”判定差异。《民法典》实施后,对“公序良俗”的认定亦采取概括式规定,部分条款存在较大的弹性解释空间,表现为难以准确区分法律行为的不同因素违反公序良俗时,会对法律行为的效力产生何种影响,司法实践中也因此产生了赠与行为有效、赠与行为部分有效和赠与行为无效这三种判决。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纠纷不宜简单定性,应根据具体案情分析,除了考虑“公序良俗”,还应综合考察赠与人和受赠人的主观心态,受赠人对赠与人有合法婚姻是否知情,受赠人是否为赠与人生育子女(支付抚养费)等等情况。2、应当准确把握民法典立法精神,引导树立良好家德家风。为更好地弘扬家庭美德,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在《婚姻法》关于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基础上增加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要深刻领会《民法典》立法目的及精神,注重倡导良好家德家风建设。基于“婚外情”接受赠与财产,若支持部分赠与款项有效,将会为夫妻一方通过赠与第三者财物方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开辟合法路径,与夫妻忠诚的价值取向相悖,有损婚姻关系及婚姻财产秩序之维护。应对第三者插足婚姻并从中牟利行为给予否定评判,引导社会形成正确的婚姻观、金钱观、家庭观,促进社会养成良好家德家风。※※注:部分内容摘录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二批)》的通知
    2024 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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