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隐私被网上曝光,如何维权?
2023.09.21

个人隐私被网上曝光,如何维权?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3年8月10日第6版

案情介绍

去年1月,被告A公司在被告B公司运营的网络平台发布了一篇文章,其中透露了原告的真实姓名、出生年月、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该平台用户可以通过平台提供的页面搜索服务直接搜索到这篇文章。而A公司泄露的原告个人信息,都是被告张某提供的。

原告认为,三被告侵犯了其个人隐私权,遂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对原告构成侵权,判决删除侵权文章,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介绍,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五条规定:“雇佣、组织、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发布、转发网络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被侵权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有被告主张,原告的相关信息可以在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到,而裁判文书网上的信息是对全社会公开的,因此,被告公开原告的信息就不构成侵权。但是,原则上,法庭在将相关信息上传裁判文书网之前,会询问双方是否同意,而原告即便同意,也只是同意在裁判文书网公开其部分信息,并未同意其他单位、个人使用这些信息。事实上,裁判文书网也并非公开全部个人信息。

本案中,被告张某向被告A公司透露了原告个人信息;A公司为谋取商业利益,向公众公开原告隐私,其获取信息的途径并非援引裁判文书网,未征得原告同意,且未做遮挡处理;被告B公司以网络上传内容量大无法审核为由抗辩,没有任何依据,事实也是为了博人眼球,谋取商业利益。因此,三被告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或者恢复名誉等责任形式的,应当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侵权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网络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裁判文书等合理的方式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侵权人承担。”故原告要求三被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刚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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