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不让见孩子,我该怎么办?
2023.09.21

前妻不让见孩子,我该怎么办?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3年8月18日第6版

案情介绍

2020年,张先生和王女士通过诉讼调解的方式离婚。调解书中约定,婚生子由王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1200元。张先生探视孩子的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

调解书生效后,张先生按月足额给付抚养费。一开始,他每周探望孩子一次,王女士尚且配合,但后来,王女士以孩子学业繁忙为由,拒绝张先生探视。张先生遂以探望权纠纷为由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有关事实后,判决张先生可每周探视孩子1次,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王女士应协助配合。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认为: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十八条规定:“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本案中,原告张先生虽然不直接抚养孩子,但血缘亲情不会因离婚而割裂,他对孩子的思念之情及作为父亲的责任意识,体现在依法行使对孩子的探望权上,而他行使探望权,也有助于更好地抚养、教育和保护孩子。同时,未成年子女对父母的感情也是无可替代的,张先生依法行使探望权,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当初,张先生和王女士离婚时,虽然未在调解书中约定探望的时间、方式,但是离婚后,张先生按照惯例每周探望孩子1次,想必孩子也早已习惯了这样的探望方式,如果无故改变,必然会对孩子的心理造成影响。对子女的教育问题,双方应当沟通,不应抵触。

法院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生活安定,方便其生活学习、保障其安全为前提,综合子女的具体学习、生活状况等,按照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判决张先生仍然按照原有的探望方式探望孩子,是正确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方拒不配合另一方探视,还要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实践中,有的父或者母以另一方未给付抚养费为由拒绝探视,这是缺乏依据的。未成年子女绝不能是,也绝不该是父母在离婚后继续博弈的牺牲品。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刚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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