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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调岗降工资违约劳动者仲裁胜诉
    【案情介绍】 天津工人报【案情回放】申请人孙某于2010年4月开始在被申请人某原料制品公司工作。2011年1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约定岗位为统计工作,执行标准工时制。2011年7月,被申请人做出人事调整,将申请人调入车间从事生产工作,工资明显低于合同约定。双方已于2011年9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随后,孙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支付:1、2010年4月至2011年8月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000元;2、2011年7月1日至31日延时加班及双休日加班工资370.79元;3、2011年7月岗位工资及绩效工资差额1800元;4、2011年8月工资3500元。 【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茜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1)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否合理合法;(2)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首先,本案用人单位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的行为属于属于对劳动合同的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在该案中用人单位变更劳动者孙某工作岗位既未与孙某协商,亦未与孙某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应当按照原合同补足劳动者孙某因岗位调动所产生的工资差额。其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该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则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另外,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依据该法第四十七条,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六个月的部分,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虽然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在2011年1月1日,但孙某已于2010年4月在该用人单位上班,应认定自2010年4月始双方已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一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综上所述,作为被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孙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和拖欠的加班费、工资差额等劳动报酬。
    2022 02.21
  • 违约金约定违反法律规定仲裁庭裁决职工获赔偿金
    【案情介绍】 天津工人报讯 王先生于2015年6月1日入职一家软件公司,入职当日便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王先生每月工资为6000元,合同期限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20年5月31日止,为期5年,其中试用期1年。如果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内单方解除合同,需支付2万元违约金。现在,王先生发现此公司不适合自己发展,便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不料,单位拿出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作为证据,要求王先生支付2万元违约金才能解除合同。王先生与单位交涉无果后,决定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于是向当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赔偿。最终通过仲裁庭仲裁,劳动合同约定“如果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内单方解除合同,需支付2万元违约金”条款违法无效,王先生顺利解除合同并获得赔偿金。【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田伟、实习律师杨丽认为,首先该公司约定的违约金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两种情况下约定劳动者给付违约金:第一种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也就是说,公司支付费用对员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同时约定员工在一定期限内为公司提供服务作为回报,如果员工在此期限内单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须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但是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例如,单位为王先生提供专项培训,花费6万元,并与其签订了3年服务期。如果王先生在服务期第二年末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他将向公司支付2万元违约金。第二种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也就是说,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能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工作,以防止损害原用人单位的利益,如果违反该约定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本案没有以上两种情形,仅仅因自己原因想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没有理由不同意。另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本案中,王先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期限为五年,试用期一年。最长试用期应该仅是六个月,多出六个月用人单位应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按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支付六个月赔偿金。劳动合同看似像普通民事合同一样,可以根据双方意思约定工资、福利待遇等问题,但是实际上受到国家的干预要强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尤其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用人单位不能随意约定违约金、试用期,超越法律规定的无效,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所以,在此提醒众多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涉及到自己切身利益,一定要多加小心,仔细检查劳动合同各项条款。
    2022 02.21
  • 工伤死亡家属怎样维权
    文章发表于2017年10月11日《天津工人报》第3版 【案情介绍】我儿子在一家建筑公司上班。今年年初,在工地工作时,其同事操作失误,导致他不幸坠楼,并不治身亡。由于单位没上工伤保险,所以只象征性地给了一笔钱就表示不再支付。我想问,我儿子工伤死亡应享受哪些待遇?家属应享有哪些权益?又该如何维权?【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王炳哲律师解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您的儿子在工作时间身亡应当被认定为工伤,作为其母亲,可以主张的费用有三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3616元*20=672320元;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5265元,则丧葬补助金为5265*6=3159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如果您儿子生前提供您的生活主要来源或您已经没有劳动能力,则您每月可以获得死者生前本人工资的30%,若您为孤寡老人,则在上述标准下再增加10%。以上几项费用都应当由社保担负,若单位未给您儿子上社保,则单位负有支付的义务,单位拒不支付的话,可以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2022 02.21
  • 获赔误工费后还能主张停工留薪期工资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1年7月7日第3版【案情介绍】郭某系天津某网络公司的职工,2020年7月8日郭某在下班的途中驾驶一辆摩托车与李某驾驶的捷达牌汽车发生碰撞,导致郭某受伤。经认定此次事故由李某承担全部责任,郭某无责任。同年8月7日,经人社局认定郭某本次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那么,针对郭某误工费的赔偿项目,在获得侵权人赔付后,还能再向用人单位主张停工留薪期吗?【律师解答】郭某的误工费在获得侵权人李某赔付后,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由此可见,用人单位给予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待遇,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那么,针对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可以兼得问题,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解析:1.规范层面来讲,法律法规并未规定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可兼得。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法〔2016〕399号)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换而言之,停工留薪期工资不属于医疗费用的范畴,故即使工伤职工已经获得第三人赔付的误工费,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赔偿项目的性质来讲,误工费是民事侵权赔偿,停职留薪期工资是工伤保险待遇,两者性质不同,前者属于私法领域,基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后者属于公法领域,基于社保法律关系发生,两者并非相互替代的关系。因此,在本案中,虽然郭某已在交通事故中得到误工费赔偿,但仍可主张网络公司向自己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误工费和停职留薪期的工资是否可以兼得的问题,在此之前,实务裁判中尚不统一,但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年发布的公报案例第6期中明确了裁判规则:“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用人单位以侵权人已向劳动者赔偿误工费为由,主张无需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职工因第三人侵权出现的工伤,对于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可以兼得的。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 赵督供稿
    2022 02.21
  • 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需谨慎
    文章发表于2017年11月29日《天津工人报》第3版 【案情介绍】天津工人报讯 【读者来信】:2014年张先生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后公司将他派遣至一家大型购物超市工作,职务是理货员,已经工作3年有余。今年5月份,张先生与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没有向他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请问这是为什么?【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胡博晨律师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36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结合本案的证据,张先生是自己向用人单位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而根据相关规定,只有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才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如果确实存在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张先生也应当向超市及劳务派遣单位同时主张自己的权利。 本报通讯员 赵辉
    2022 02.21
  • 解除劳动合同前未通知工会 法院判单位支付职工赔偿金
    文章发表于2017年12月6日《天津工人报》第3版 【案情介绍】李某2008年入职某销售公司。2013年12月17日,李某因在饭店吃饭时参与打架,犯聚众斗殴罪而被法院判决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缓刑考验期是自2013年12月17日至2014年6月16日止。2014年6月17日,销售公司做出解除与李某劳动关系的决定,并于同年7月17日向李某邮寄送达。李某收信后,认为自己打架斗殴与单位无关,该销售公司解除合同系违法解除。李某遂决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同年7月20日,李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同年8月16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决定驳回李某的仲裁申请。李某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庭审中查明,该销售公司已建立工会组织,该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前未通知工会。二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1.撤销一审判决;2.确认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田伟、实习律师杨丽认为,本案涉及两个法律问题。首先,就劳动者犯罪事实,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案中,李某因犯罪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此时用人单位在法律实体上是合法的。但是为什么二审法院会改判,依法支持劳动者李某主张经济赔偿金的诉求呢?这就涉及本案第二个法律问题——解除程序违法。因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通知工会。大家都知道,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其宗旨是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意味着双方劳动关系的结束,劳动者突然失业,直接影响劳动者的正常生活,更甚加深社会矛盾。这时为了充分发挥工会的宗旨,缓减矛盾,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工会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劳动法》第三十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均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未按照法律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可见,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为了限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适用,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仅规定了具体的实质性条件,而且在程序性方面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定程序。实践中,许多用人单位重实体,不重程序,认为只要劳动者存在过错,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即可不支付经济赔偿金。但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实体、程序都合法,才能算是合法解除。因此律师建议广大劳动者,当收到用人单位单方解除通知书后,先确认下单位的解除通知是否事先通知过工会,若未通知,即可确认用人单位解除程序违法,此时劳动者可通过劳动仲裁的途径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赔偿金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报通讯员 赵辉
    2022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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