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过户给子女,仍可享有居住权
2022.02.21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1年1月28日第6版


【案情介绍】


市民李先生:老伴儿去世后,我一直独自生活。近年来,我的身体越来越差,离不开人照顾。因此,我想把名下的房屋过户到子女名下,让他们可以放心地为我养老送终。可是,我担心子女不孝顺,拿到房屋产权后对我不闻不问,甚至将房屋变卖,让我老无所居。请问,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我可以采取哪些措施保障自己的权益?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尹敬静律师答复:按照民法典新规,李先生可以通过为该房屋设立居住权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而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至三百七十一条对居住权的设立做出了进一步规定。


根据上述法条,李先生可以与子女签订一份《居住权合同》,注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信息。李先生的子女须依据合同内容在房屋过户后及时为李先生办理居住权设立登记。这样,李先生便可以通过行使居住权的物权保护属性,排除子女对于其正常占有、使用房屋居住权的妨害,更可以最大限度防止和对抗子女将该房屋出售后,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向其主张腾房的权利。


律师提醒:


居住权的设立一般是无偿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或者遗嘱的形式设立居住权,居住权的存续期间以明确约定的期间或者居住权人的生存期限为限,且居住权人的此种权利不得予以转让、继承。居住权的增设虽有利于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体现了社会的文明进步,但居住权一旦设立,将对房屋的交易、租赁、抵押等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居住权虽好,设立须谨慎。


尹敬静律师提醒:设立居住权除了需要房屋产权人和居住权人签订书面协议外,双方还务必到房管部门办理居住权的设立登记, 这样,居住权才能获得法律保护,真正帮助居住权人实现住有所居的愿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