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市民赵先生:我租了一套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约定租期为五年,今年是第二年。可是,今年1月底至5月,我的店铺受疫情影响暂停营业,期间没有任何收入,无力支付房租。如今,房东到法院起诉,要求我支付拖欠的租金。请问,像我这样受疫情影响暂停营业的情况,法律有可以减免租金的规定吗?若房东因为我没有支付租金而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我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曹晓冉律师解答:新冠肺炎疫情属于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系不可抗力。因为疫情防控导致赵先生没有营业收入,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显失公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参照有关租金减免的政策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由此可知,赵先生可以请求减免租金,同时法院会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
若房屋出租人因为赵先生未付租金而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法院一般不支持赵先生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五条规定:“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出租人以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虽为个案,但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很多经营者面临和赵先生同样的困境。人民法院为了保障合同继续履行,维护产业链稳定,一般情况下支持变更合同而不支持解除合同的请求,同时也根据公平原则,结合当事人及其营业情况的具体事实,酌情调整租金或者调整交付租金的期限。再有,遵守疫情防控规定是承租人的义务,也是房屋出租人的责任,因疫情停业造成的损失,望双方协商共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