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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甥女不同意房屋过户该怎么办?
    本文章发表于2018年11月19日《每日新报》第4版 【案情介绍】 市民周女士咨询:坐落在南开区的私产房登记在父亲名下,父亲已经去世,母亲健在。我们原有姐妹四人,大姐早年去世,大姐有丈夫和女儿。父亲生前书写一份遗嘱,将房屋交由包括我在内的三个女儿继承。我们姐妹三人现欲将房屋的整体登记在我们名下,母亲也同意,但是外甥女不同意。我们该怎么办?【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解答:首先,您父亲去世后遗留的私产房属于您父母共有,父亲留下的遗嘱效力仅及于属于父亲的一半份额。所以在法律上,这套房屋属于你们姐妹三人与母亲的共有状态。其中母亲占有1/2份额,你们姐妹三人每人占有1/6份额。其次,如果您母亲的意愿是将自己占有的1/2份额仅交给你们姐妹三人,方式有两种。一是母亲留下书面遗嘱,二是母亲与你们签订书面赠与合同。假如以后发生纠纷,这些书面材料都可以作为对你们有利的证据。最后,你们可以与外甥女一方协商解决,如果其书面同意放弃对这套房屋的所有权利,日后就不会因此产生任何争议。你们同样可以实现房屋归三姐妹共同所有的目的。
    2022 02.21
  • 赠给儿子的房子能要回来吗?
    本文章发表于2018年12月3日《每日新报》 【案情介绍】 每日新报讯 市民李先生咨询:坐落在河西区的私产房一套,原来登记在前妻名下。前妻去世后,我通过公证方式声明放弃继承,并将自己的份额也都赠与儿子,赠与也办理了公证手续。于是这套房屋的权利人完全登记在儿子名下。我现在和儿子、儿媳、孙子共同居住生活。近来儿子、儿媳对我态度冷漠,我想把属于我的房屋份额要回来,我该怎么办?【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解答:首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您通过公证方式声明放弃继承,且该房屋已经过户到您儿子的名下,这就意味着此房已经处理完毕。现在您反悔想要回当初放弃继承的部分,难度较大;其次,就您将属于自己的房屋份额赠与儿子一节,法律规定通过公证方式办理的赠与,原则上不得撤销。除非您儿子未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未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或者您将房屋份额赠与儿子后,您的生活极其困难;最后,法律规定子女对老人的赡养一般包括生活上的照顾、经济上的供给和精神上的慰藉。如果您认为儿子未尽赡养义务,您可以尝试以此为由起诉撤销赠与,在诉讼中您还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022 02.21
  • 退休返聘受伤还算工伤吗?
    本文章发表于2018年9月17日《每日新报》第6版 【案情介绍】每日新报讯 王女士来所咨询:我丈夫在去年退休后,接着就被单位返聘回去继续工作。上个月的时候,我丈夫在单位工作时不幸手部骨折,花费医疗费巨大。请问律师,在单位返聘的情况下,我丈夫还能像没退休时那样来申报工伤吗?【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田伟律师、杨丽实习律师解答:一般情况下,在单位上班引发工伤,是可以通过申报工伤来获得相应补助的,但是存在例外情况。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人民(三)》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聘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已经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争议,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规定,在退休后开始享受社保待遇或已经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就不再具有劳动法调整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其与单位订立的是劳务协议,属于劳务关系,不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的调整范围内,因此不能依照《工伤保险条例》来认定工伤。本案中,您丈夫已经在单位退休,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在退休时已自动终止。虽然不能申报工伤,但其与单位已经构成劳务关系。在该种情形下,您丈夫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找用人单位主张赔偿。
    2022 02.21
  • 延长3天春节假期,工资怎么算
    本文章发表于2020年2月28日《天津政法报》第6版【案情介绍】2020年的春节假期延长到了2月2日,但公司仍安排我在1月31日、2月1日这两天到岗上班。请问:在疫情防控期间,单位是否应当支付我300%的工资?延期复工是否属于法定节假日?【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律师、助理李中美解答:为应对疫情防控工作, 2020年1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通知》指出,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首先,延迟复工是国务院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做出的休假安排,属于休息日,但不属于法定节假日。根据2014年1月1日国务院发布并施行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因此,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将 2020 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实际上增加了1月31日、2月1日两个休息日,而不是增加法定节假日,应按照休息日处理。其次,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综上,相关企业的劳动者在2020年1月31日、2月 1日加班又不能补休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律师建议:疫情期间,若非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可以与职工协商工作方式,但不能因此不发工资。
    2022 02.21
  • 防疫期被隔离工资发不发?会被解除劳动关系吗?
    【读者来信】我是天津市某公司的一名职工。今年春节前返回家乡武汉。因疫情防控需要,武汉关闭了离开本地区的交通要道,导致我无法按期返岗,而公司也没有发我当月工资。我担心公司会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请问,疫情防控期间,公司不发工资合法吗?有权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吗? 读者:王先生【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律师、助理黄紫萸解答: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隔离期间,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可见,王先生被隔离期间所在公司不得停发工资。另外,许多职工没有被隔离,但因为疫情原因也没有上班,这种情形下,工资要不要发?怎么发呢?对此,《天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处理指南》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因疫情防控需要,导致部分职工无法按期返岗,在此期间职工工资暂时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即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由此可知,只要是因疫情防控需要没有上班的,企业也应当发工资。关于王先生担心的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上述六项规定王先生都不符合,所以用人单位不能单方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
    2022 02.21
  • 入职第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 法庭调解企业支付两倍工资
    文章发表于2017年5月17日《天津工人报》第3版【案情介绍】 天津工人报讯 刘先生于2013年4月1日入职一家私人企业担任技术类工作,双方当时未签劳动合同,但月工资、奖金每月按约定照发,社会保险也均足额缴纳。直到2014年4月份,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就从事岗位、工资、绩效奖金等进行了约定。2015年4月份,原合同期满,双方又续签了第二份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由于刘先生从事的是技术类工作,该企业规定员工隔周六要上班,而且自2014年以来变更为每周六都要上班。因此在刘先生离职之时存在大量加班的事实,但该企业未曾支付过刘先生任何加班费,也未安排其补休。2016年4月份,企业以经营不善为由,不再与刘先生续签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记载刘先生在本企业工作年限为2年,且该企业对合同补偿款也只字未提。刘先生与企业交涉,企业辩称:只以书面劳动合同签定为准计算用工时间,同时认为到期解除合同不应有补偿金。无奈之下,刘先生决定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最终通过法庭调解,认定刘先生在企业工龄为3年,该企业支付给他一年两倍工资,同时也对其他经济补偿进行了给付。【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田伟律师、王富涛律师认为,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对于此部分未签定劳动合同却工作的事实的证明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结合本案,刘先生在该企业工作一年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应由用工单位证明与刘先生签定了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认定刘先生的相应主张。同时对该未签定劳动合同的事实,应当由用工单位支付该未签定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其次,对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二)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和第四十六条之(五)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结合本案,该劳动合同期满后用工单位不再续签,应给予刘先生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最后,关于双休日加班费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之(二)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结合本案,刘先生在公司工作期间,存在每隔一周多上一天(周六),后经第二次签定合同后,变更为每周六都要上班,因此在客观上存在大量加班却未得到相应报酬的事实。鉴于该劳动合同已经终止,律师建议刘先生主张相应的加班费补偿。最终刘先生在律师的帮助下,大量收集相应的证明材料,通过法庭调解成功维护了自身权益。在此,律师也提醒广大劳动工作者,在日常工作中,一定要保存与工作相关的材料,如劳动合同、打卡记录、考勤记录、工资签收单等。因为只有全面的证据才能为成功维权之路奠定基础。
    2022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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