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替儿子卖房,合同有效吗?
2022.02.21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1年8月5日第6版


【案情介绍】


2021年2月,小李和老张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老张名下的一套二手房。老张及其儿子小张都在合同上签了字,并由小张收取了房款。同年3月,小李和老张商定,不再购买老张名下的房屋,转而购买小张名下的一套房屋,为此再次和老张签订购房合同,补了10万元差价。小李搬入该房屋居住后,要求小张配合办理过户手续,遭到拒绝。小张称,他不知道该房屋被老张出售,不认可小李和老张签订的购房合同。小李到法院起诉,要求小张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老张出售小张的房屋,小张不可能毫不知情,认定小李和老张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小张应配合小李办理过户手续。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其特殊之处在于:房屋所有权人是小张,而房屋买卖合同上的卖方是其父亲老张;诉讼涉及两套房屋,前套房屋的房款已全部转入后套房屋。诉讼争议的焦点是:对于后套房屋被出售一事,小张是否毫不知情,或者说,小李是否有理由相信,老张出售后套房屋的行为,得到了房屋所有权人小张的授权。


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庭审中,小张、老张父子均认可小李付清房款并入住涉诉房屋的事实。房屋属于重要生活资料,房屋的取得、转让等属于最重要的日常家事。小张为拒绝履行合同,一概否认买卖关系,推说毫不知情,无事实依据,而前述两套房屋交易具有牵连性,这是不争的事实。小张知道小李没有购买前套房屋,却没有退还房款,而他知道小李入住了后套房屋,也没有提出异议,严重违背生活常理。另外,父母子女关系作为特殊社会关系,在其中一方处置另一方所有且如此巨大的财产时,另一方完全不知情,不符合日常经验法则。本案中,原告小李履行了全部付款义务,被告小张也已将涉诉房屋交付小李,这意味着,小张其实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可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综上,法院作出“被告小张应配合小李办理涉诉房屋过户手续”的判决是正确的。


律师提醒:在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务必审核房屋所有权人和签约人是否为同一人,如非同一人,尽量要求代办人提供委托手续。此外,还应审查该房屋是否登记居住权人,避免取得所有权后无法正常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