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产房置换同户籍“随人不随房”
2022.02.21
本文章发表于2018年6月4日《每日新报》

 

【案情介绍】


每日新报讯 市民徐女士咨询:我购买了一套公产房,原房主丧偶而且他的户口并不登记在这套房屋,但他儿子的户口登记在这套房屋内。我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清房款,并且办理了房屋承租权置换手续,已经取得公产房租赁合同。谁知道原房主的儿子认为户口还在房屋内就强行入住,还起诉房屋买卖无效,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解答:首先,您与原房主就公产房签订置换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禁止性法律规定,属于真实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其次,您签订合同时审查了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并且到现场查看房屋结构等。简言之,购买房屋的交易习惯符合日常生活规律,那么您的主观方面就是善意的。


再次,您以合理的价格受让房屋,该价格不明显低于市场平均水平,且目前已经完成过户登记。可以说,您取得房屋符合法律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最后,原房主的儿子以户籍登记在公有住房内主张权利是没有依据的。根据有关规定,原房主置换公有住房承租权时,须征得配偶和同户籍近亲属同意。此处的“同户籍”地址不要求必须与公有住房一致,也就是“随人不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