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发表于2018年2月12日《每日新报》
【案情介绍】
方先生来电咨询:我在儿子婚后出资全款为儿子购置了一套婚房,登记在儿子名下。但是儿子在婚后不久经常与儿媳争吵。我现在后悔当初没有把自己的名字写在房产证上,万一以后他们离婚,自己花费毕生积蓄为儿子购置的房子岂不是“竹篮打水一场空”?于是,我考虑把房产证变更到我名下,请问有必要吗?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田伟律师、李媛解答: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该规定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客观化,有利于均衡保护结婚双方当事人及其父母的权益。
本案中,方先生在儿子婚后为儿子出全资购房,且房产证登记在儿子名下,虽然是在儿子结婚以后才买的房,但根据上述规定,该房屋应属于儿子的个人财产,即使儿子与其妻子日后因为感情不和离婚,也不会影响到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律师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在现在房价过高的情况下,购房款的来源也越来越多样化,必要时一定要签订相关协议或者合同,以免日后对房产的归属问题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