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市民高先生咨询:我与卖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贷款方式购买。后银行说我征信记录存在瑕疵,消除瑕疵才能审批。卖方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合同,我与卖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其间我又买了另一处房屋,同样以贷款方式购买,而且已经完成过户。卖方认为我另购房屋就是对他的违约,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解答:首先,在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您具有付款资格或者具有付款能力,已经尽到买方的主要义务,那么卖方就不得以贷款审批曾经存在瑕疵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其次,您在诉讼期间成功地以贷款方式购买他处房屋,且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这一情节对您有利,您可以此主张您与卖方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
再次,虽然您另行购买其他房屋,但是这不意味着您对本案中的卖方构成违约,这毕竟不同于“一房二卖”。本案中的卖方认为您购买了其他房屋,就丧失对涉案房屋的购买能力,这是毫无根据的。
最后,在诉讼中,如果您要求卖方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就要证明您有付款能力;如果您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卖方赔偿,就要证明卖方存在违约情形。否则就要面临诉讼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