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单位不缴纳社保提出辞职,员工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1年6月9日第3版【案情介绍】 王某系公司的员工,公司曾多次用书面告知王某与其一起办理社会保险,但王某每次都拒绝办理,并承诺离职后不会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但王某离职后,就将公司诉至法院,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王某的诉请能得到支持吗?【律师解答】根据2012年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由此可见,用人单位若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而解除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本案情况除外: 一、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再自行主张补偿,有违诚信,用人单位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王某曾书面申请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若未提供证据证实公司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行为时,应当认定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应对其签字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虽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在王某自愿不予办理的情况下,其再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尽管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因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里也明确指出,在处理无效合同的后果时,要根据诚实守信原则的要求,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不能使不诚信的当事人因合同无效而获益。本案的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签署的行为负责。若仍支持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故,王某要求公司为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二、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公司不能免责。 根据2018年修订的《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由此可见,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依法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是职工的权利。本案中,王某虽多次以书面的形式拒绝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的协议是无效的。依据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因此,若发生公司不为职工依法缴纳社保,人社局会对其做出相应的处罚。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 赵督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