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单方面变更提成制度违法 仲裁要求按原签劳动合同执行
【案情介绍】 天津工人报讯 王女士于2010年入职某房产咨询投资公司,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其职位为咨询销售员,主要的工作内容是销售房屋,工资组成为基本工资加业绩提成。入职以来,王女士的销售额都是不错的,也顺利升职到了销售主管的位置。然而,2017年年初,单位突然对业绩提成制度进行了更改,业绩提成降低了两个点,之后通过书面形式下发到每个销售人员的手中。王女士对此很不理解,便找到单位主管进行询问,主管表示这是单位股东因房地产行业的价格波动对员工提成进行的整体调整。王女士拒绝签字,并提出如单位不按之前的提成比例执行,就要离职。单位的态度也非常强硬,告知王女士如因此离职,单位不仅不会给付任何经济补偿,并且会依据单位的规章制度扣除她离职当月的全部提成。无奈之下,王女士只能申请劳动仲裁,希望能够要求单位按照原来的提成制度履行劳动合同。最后经劳动仲裁,王女士和单位继续按原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提成制度执行。【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刘丹律师认为,该案件的焦点是:第一,“业绩提成”是否属于劳动报酬?第二,单位能否单方面变更业绩提成制度?第三,单位可否依据规章制度扣除离职者当月提成款?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六条规定:“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很明显,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其中就包括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由此可以看出,提成款是计件工资制的主要方式之一。也就是说“业绩提成”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那么,案例中单位单方面变更提成制度,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答案是否定的。提成既然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已经与单位进行的提成制度约定属于劳动合同关于工资的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就是说,变更劳动合同中的内容,单位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单方面的变更显然违反法律规定。关于第三个法律问题,单位是否能够依据规章制度扣除离职者当月的提成款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不难看出,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符合三性:合法性、民主性、公示性,缺少以上任何一项均不能构成为约束劳动者的条款。《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可提前三十日向单位提出辞职,故,如本案王女士如未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提出辞职,单位不应扣除其应得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