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发表于2017年6月12日《每日新报》第3版
【案情介绍】
每日新报讯 市民张女士咨询:2017年3月初,我与买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由我出售名下一套公有住房。根据合同的约定,双方应于5月底前办理过户手续。我按照中介的提示,办理了相关公证手续。我取得公证书是在6月份,而且立刻通知中介可以过户了。但买方认为我延误公证,逾期过户构成违约,要求我赔偿,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解答:首先,根据天津市关于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的有关规定,您出售房屋必须取得配偶和同户籍近亲属的书面同意,并且办理公证手续。您并未拒绝履行合同,而是做了充分准备,尽到相应义务。
其次,双方3月初签订合同,约定5月底前办理过户手续,实际是为双方预留了准备时间。对方主张您延误办理公证手续从而逾期过户构成违约,您需要就此合理阐述正当理由,否则可能构成相应的违约责任。
再次,鉴于您从未表示不再出售房屋,那么就不是根本性违约。即使您迟延过户,也仅构成一般性违约。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时形成的意见是,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但不足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原则上不支持另一方解除合同的诉求。
最后,建议您和对方通过中介的努力斡旋积极磋商,双方最好能在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妥善处理纠纷。如果买方提起诉讼,您是否构成违约,或者构成一般性违约还是根本性违约,由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