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限购新政出台后怎么签订买卖协议
2022.02.21
文章发表于2017年6月5日《每日新报》第五版

 

【案情介绍】


每日新报讯 市民李先生咨询:2017年1月我与卖方在中介公司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款。由于我需要筹集房款,所以约定4月份去房管局签订买卖协议。截止到3月底,我已付清大部分房款,仅剩余10万元。但是因为天津市实施新的房屋限购政策,双方未能在房管局签订买卖协议。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解答:2017年4月1日天津市实施限购政策后,部分人士不能购买二手房,但是您与卖方签订买卖合同是在2017年1月。在新政实施前,您已经履行了主要付款义务,并非新政实施后才购买房屋。新政策对您的购房行为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在天津市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签订买卖协议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必经程序。您也可以与卖方协商,由卖方与您信任的亲属等人签订买卖协议,这也是合法的。无论房屋权利人登记在何人名下,卖方只要收到全部房款即可。通常情况下,卖方是不会“非您不卖”的。

 

如果卖方拒绝签订买卖协议,您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您必须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签约、付房款都是在新政实施前完成的。诉讼期间,如果卖方同意履行合同,那么您可以与卖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出具调解书。您再凭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