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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人单位单方调岗,合法吗?
    【案情介绍】李某2008年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岗位为业务主管。2021年11月25日,公司总经理在事先未与李某沟通的情况下,以李某所负责部门严重亏损为由,将其调整为一线营销员,降薪降级。李某不认可公司给出的理由,要求公司出示证据,被拒绝。李某向律师咨询:“用人单位单方调岗合法吗?我不同意,该如何维权?”【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吴淼律师、刘书铭实习律师认为,该公司认为李某在工作中存在过错,未与其协商一致就擅自变更劳动合同,负有举证责任。若公司无法举证,李某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调岗调薪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范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一方发出变更的要约,一方发出承诺,双方合意,以书面形式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依据该法条,用人单位若单方变更劳动合同,须从劳动合同约定、规章制度、劳动者工作表现、岗位任职条件、岗位薪酬制度以及客观情况变化等方面充分证明调岗调薪具有充分合理性。本案中,李某与公司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在事先未与李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直接调岗并主张调岗是基于李某的过错,须出示足够的证据,否则属于未协商一致就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李某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
    2022 07.12
  • 消防栓破裂屋内进水,业主财产受损谁来赔?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2年6月8日第3版【案情介绍】近日,李女士所居住的小区内发生消防栓爆水。李女士回家后发现屋内进水,家中铺设的木地板及部分家具、电器泡水损坏无法使用。李女士找到物业公司进行交涉,认为应由物业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而物业公司则认为自己在知晓消防栓发生爆水的第一时间,便前往现场修理。因住户家内不能进入才未予处理,其措施已经尽到最大的义务,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李女士家中的损失。李女士前来咨询,消防栓漏水致业主财产受损,谁来赔?【律师解答】《消防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由此可见,对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系物业公司的法定职责。就本案消防栓而言,李女士小区的物业公司对本小区消防栓漏水应负有预防和消除义务,保证消防栓的正常运行。换言之,如果物业公司尽到对消防栓维护管理的义务,合规进行日常维护尤其是定期检查和维修、寒冷天气采取防冻养护措施等行为,便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同时,物业公司第一时间前往现场修理,只能说明其尽到消除义务,并非全部义务。即便物业公司进行了日常维护和检查、维修,仍不能证明其尽到了维护管理的义务。故而李女士小区的物业公司对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未尽义务,存在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未尽管理义务,存在主观过错;未充分履行维护管理之行为,系不作为的侵害行为;消防栓由此导致破裂漏水,造成房屋泡水,致使李女士遭受财产损失,存在损害后果,且损害后果与侵害行为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由此,已满足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故而,李女士的情况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物业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李女士的损失。《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故而,小区内的消防设施,系小区业主的共有物,广大业主也有义务爱护包括消防设施在内的各种公用设施,构建和谐社区,共建美好家园。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张舒供稿
    2022 06.14
  • 被盗机动车撞伤人,保险公司是否担责?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2年6月8日第3版【案情介绍】2018年2月10日晚,张先生步行经过一个路口时,和陈某驾驶的中型货车相撞。张先生在事故中受伤,陈某驾车逃逸。陈某归案后,张先生了解到,肇事车是陈某盗窃所得,事故发生时,陈某没有取得驾驶该类车型的驾驶证,且有逃逸情节,所以,该车虽然上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但保险公司只同意垫付医药费,拒绝其他赔偿。张先生打算直接向陈某索赔,又发现陈某没有收入来源,没有赔偿能力。于是,张先生将陈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张先生能如愿获得赔偿吗?【律师解答】对被盗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谁承担赔偿责任这一问题,我国司法实践已有相关审判依据。1999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指出:“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张先生应当向盗窃并驾驶该车肇事的陈某索赔。可是,陈某没有赔偿能力,张先生该怎么办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据此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张先生的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陈某追偿。该条例第二款规定:“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款仅能说明被盗抢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中,张先生遭受的并非财产损失,而是人身损害,不能据此免除保险公司对张先生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对此,保险公司答辩称,他们在和车主订立车辆保险合同时,已经将被盗抢车辆肇事列为免赔条款。那么,保险公司能依据合同约定拒赔吗?《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如果保险公司在与车主订立车辆保险合同时,已对投保人作出必要的提示,同时在投保单、保险单等文书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例如,在车辆被盗抢后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对受害人是否承担损害赔偿,都应当向投保人如实告知。否则,保险公司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应当在商业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吴淼供稿
    2022 06.14
  • 外甥女照顾舅舅终老,能获得遗产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2年6月10日第6版【案情介绍】张女士的舅舅刘某在上世纪90年代离婚,此后近三十年没有再婚,也没有和前妻、儿子联系,晚年全靠张女士照顾。前不久,刘某患病去世了,张女士又为他料理了后事。刘某去世后,他的儿子找到张女士,要求继承刘某的遗产。刘某留下了一套住房和若干存款,但生前未订立遗嘱。张女士向律师咨询:“表弟未曾赡养舅舅,是否有权继承舅舅的遗产?如果表弟私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取走存款,我该怎么办?”【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李春静律师认为,张女士虽然并非刘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她对刘某扶助供养较多,可依法分得适当遗产。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据此规定,分割遗产时,遗赠扶养协议优先,其次是遗嘱或遗赠,然后才是法定继承。本案中,刘某生前未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或遗嘱,所以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他的遗产。刘某去世时,父母已经去世,没有配偶,只有一个儿子。儿子虽然未曾赡养刘某,但也没有做过故意杀害、虐待刘某等丧失继承权的行为,所以,儿子有继承权,而且是刘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兄弟姐妹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且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张女士是被继承人刘某的外甥女,但在刘某有子女的情况下,不能以代位继承人的身份继承刘某的遗产。那么,张女士还能分得舅舅的遗产吗?可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明确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刘某生前由外甥女张女士照顾,因此,张女士是“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而且,划分遗产时,根据具体情况,张女士分得的遗产可以多于刘某的儿子。如果刘某的儿子在继承遗产时侵犯了张女士的权利,不给张女士分或者少分,张女士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 06.14
  • 职工未申请休年休假并不等于放弃权利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2年5月25日第3版【案情介绍】何某于2020年7月13日进入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公司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职工休年休假,应当事先提出申请,经公司批准后,可以享受年休假;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本年度年休假。年休假不跨年度计算。”2021年何某未休过年休假,也未申请休年休假。2022年3月10日,公司因经营不善,向何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何某能否要求公司支付其2021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律师解答】首先,何某作为该公司职工是否享有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本案中,何某于2020年7月13日入职,因此自2021年7月13日起有权享受5天年休假。其次,该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申请和放弃年休假的规定是否有效?《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由此可知,第一,用人单位享有单独决定劳动者何时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即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年休假时,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但并未要求协商一致,因此可以无须征得职工同意;第二,用人单位负有安排职工年休假的义务,不能将该义务转移给劳动者,即年休假不以职工提出申请为前提,应当由用人单位安排。因此,该公司规定需申请才可享受年休假以及未申请视为放弃年休假的规定无效。那么,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应当怎么办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可知,如果公司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应当经过职工同意,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同时,职工若是放弃年休假权利,应当采用书面方式提出,因此,用人单位不能将职工没有申请休假视为默示放弃。本案中,该公司有关年休假的规定,增加了劳动者的申请义务,且要求劳动者采用默示的方式放弃年休假,于法无据,该条款无效,对劳动者不发生约束力。因此,公司应当按照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何某2021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张羽供稿
    2022 06.14
  • 借名买车出事故,谁担责?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2年5月25日第6版【案情介绍】张某和李某是情侣。张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购买了一辆小轿车,登记在李某名下,并以李某的名义为该车购买了交强险。之后,该车一直由张某驾驶。李某明知张某无证驾驶,但未阻拦。2022年1月12日,张某驾驶该车撞伤了路人钟女士。交管部门认定,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为交强险的保险金不够赔付钟女士的损失,钟女士向律师咨询,能否要求张某、李某和保险公司连带赔偿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呢?【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律师认为,首先,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有关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该法条,即使张某无证驾驶,钟女士仍然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保险公司在赔偿后,可依法向张某追偿。其次,对于超出交强险赔付范围的部分,李某和张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有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上述法条,张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机动车登记在李某名下,而李某知道张某无证驾驶,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上,本案应当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钟女士进行赔偿,剩余部分由张某和李某连带赔偿。律师提醒:借名买车存在诸多隐患:对车辆登记所有人来说,实际出资购车人驾驶车辆出现交通违法或发生交通事故,登记所有人也要面临处罚风险或承担赔偿责任,而若车辆为贷款购买,在实际出资购车人不能按时还贷时,登记所有人的个人征信也会受到影响;对于实际出资购车人来说,则可能出现车辆被登记所有人办理抵押、出售或被视为登记所有人的财产遭强制执行等情形。
    2022 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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