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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丈夫打赏主播30万,妻子无权利要回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2年8月3日第3版【案情介绍】2019年10月,严先生注册成为某直播平台用户,先后充值50万元左右购买“金币”并向多名主播赠送礼物,其中给女主播陈女士打赏超30万元。随着存款的减少,2022年5月,严先生的妻子隋女士发现丈夫的行为。隋女士咨询:丈夫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能要求陈某返还吗?【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打赏主播后能否要求返还款项,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一个正常的成年人打赏是不可以再要回的。因此,用户作为消费者应保持理性。一、关于打赏行为的界定直播平台为用户提供平台服务,通过用户购买、使用虚拟货币收取服务费,双方之间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具体到本案,陈女士在直播平台为用户提供直播等服务,严先生在接受服务后,将“金币”打赏给主播陈女士,双方之间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并已即时履行。《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严先生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打赏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因此双方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合法有效。二、是否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双方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即便网络打赏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但充值金额呈现小额、多次、长期的特征,并未显著影响家庭正常生活,法院一般会认定打赏行为系日常生活所需,并未超出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范围。除此以外,陈女士在接受打赏时没有义务去探究款项是否系严先生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且陈女士获得“金币”打赏款项是基于双方有效的网络服务合同。因此价值30万元的“金币”打赏适用善意取得的相关规定,隋女士不得以严先生未经其同意进行对抗。三、违背公序良俗的打赏行为无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典》立法目的与宗旨之一。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互联网非法外之地,违反公序良俗,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在互联网上亦是无效的。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杨大巍、程秀丽供稿
    2022 09.13
  • 每周工作42小时可以要求加班费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2年7月27日第3版【案情介绍】2016年6月3日,刘某入职某家教公司从事家教老师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刘某每周工作40小时,但实际上刘某自入职以来至离职时止,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7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为42小时。2021年12月4日,刘某申请离职后,向律师咨询,能否请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加班工资?【律师解答】刘某的咨询,包含以下三个问题:首先,我国标准工时制到底是实行每周40小时还是44小时呢?《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明确答复:“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是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标准工时制度方面进一步作出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但不超过44小时,且不作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劳动行政机关有权要求其改正。”由此可见,我国标准工时制实行每周40小时,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的工作时间,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加班费。因此本案中刘某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加班费。其次,刘某属于延时加班还是休息日加班呢?根据《复函》的规定,应当认定刘某每周超出40小时外的2小时为加班时间。笔者认为刘某应属于休息日加班,因为其每天工作7小时,没有超过法定的8小时,不属于延长工作时间,同时本案也不涉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因此应属于休息日加班。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刘某每周加班的两小时,可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双倍工资。最后,刘某是否已过仲裁时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刘某于2021年12月4日申请离职,诉讼时效应当自实际离职之日起计算一年仲裁时效,因此本案尚未过诉讼时效。
    2022 09.13
  • 折用已故配偶职级待遇购买的“房改房”,产权如何认定?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2年7月29日第6版【案情介绍】黄先生的父亲是军队离休干部,于1990年去世;母亲是家属,无工作单位,于2021年去世。二老在世时,部队分配给他们一套军产房居住使用。2001年房改时,母亲折用父亲的职级和工龄购买了该军产房的产权,并取得房产证,登记在母亲一人名下。2002年,母亲订立公证遗嘱,指定该房屋由黄先生的兄长继承。2021年母亲去世后,兄长主张按照母亲的遗嘱继承该房屋。黄先生不同意,向律师咨询:“母亲的遗嘱是否有效?兄长的主张是否合法?”【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李春静律师认为,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本案中,黄先生母亲的遗嘱是否全部有效,取决于案涉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则遗嘱中处分黄先生父亲财产的部分无效。那么,案涉房屋是否属于黄先生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呢?案涉房屋为“房改房”。“房改房”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是国家对职工工资中没有包含住房消费资金的一种补偿,销售对象特定。购买公产房时在考虑共有住房标准价或成本价的基础上,还有工龄、职务或职称等方面的优惠,且该优惠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因此,购买“房改房”享有的工龄优惠具有人身属性,也具有财产性质,不能无视已故配偶的财产权益而归于健在一方。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出过《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2000】法民字第4号),但该复函已被废止,废止理由为“与现行房改政策不一致”,说明应按房改政策认定“房改房”的权属。住建部《关于唐民悦房改房产权认定问题的复函》(建住房市函【1999】005)号)规定,“按照目前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以城镇职工家庭(夫妇双方)为购房主体,且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我司认为,该住房应视为唐民悦与其配偶共有财产。”具体到本案,虽然案涉房屋在黄先生父亲去世之后购买且登记在黄先生母亲一人名下,但因系依房改政策购买,享受了黄先生父亲的职级待遇,并在购买时折用了黄先生父亲的工龄,购房款亦使用黄先生父亲的住房补贴进行抵扣,购买价格非市场商品房价格,故应为黄先生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这意味着,黄先生母亲的遗嘱部分无效,无效部分应按法定继承,黄先生有权要求分割。
    2022 09.13
  • 寄存的包丢了,能向商家索赔吗?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2年7月20日第6版【案情介绍】读者崔先生:2021年10月,我到天津某球馆打球,将随身携带的运动包(内有品牌手表1块,价值5万元)存入了球馆更衣室的存包柜里。打球回来,我发现存包柜的柜门敞开着,里面的运动包不见了。请问,如果这个包找不回来,我能向球馆索赔吗?【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杨大巍律师认为,我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由此可知,崔先生到球馆打球存包,即与球馆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崔先生虽然没有直接支付存包费用,但球馆为他提供存包服务,是以他到该球馆打球消费为前提,也就是说,保管费用包含在打球费用中,双方构成了有偿保管合同关系。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只要崔先生能够证明自己存包入柜,球馆作为有偿保管人,就应当赔偿崔先生的运动包。至于包内价值5万元的品牌手表,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八条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崔先生存包时并未向球馆声明自己存入了贵重物品,因此,即使他能举证证明自己丢失的手表价值5万元,球馆也可以依据该条款赔偿他一块普通手表。律师提醒,民法典合同编关于保管合同的约定可以保障财物寄存人的利益,但对于贵重物品,还是要自己保管好或者提前向保管人声明,并且由保管人验收、封存,避免因为贵重物品毁损、灭失造成损失。
    2022 07.21
  • 行人被报废车辆撞伤如何索赔?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2年7月13日第3版【案情介绍】2022年1月1日,张某驾驶小轿车将行人李某撞伤,后张某驾车逃逸。交警认定,张某驾车逃逸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据查,涉案车辆原车主为于某,该车的检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1日。2020年9月1日,于某将连续三年未年检的涉案车辆卖给郭某,后郭某又将涉案车辆转卖给张某。那么,在此情形下,行人李某如何索赔?【律师解答】首先,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规定:“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据此规定,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三年未年检合格的,应当强制报废。结合本案,肇事车辆在2018年12月1日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三年未年检,也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故该车属于依法应当强制报废的机动车。其次,依法应当报废的机动车本身就是不允许上路行驶的,而且对机动车实行年检制度,报废车也不可能通过年检,只能进行强制报废。所以,报废车根本无法公开合法转让,更无法办理转移登记,故转让人和受让人对其交易的机动车属于违法的报废车这一事实显然是明知的。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四条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该解释强调了,报废车辆被多次转让的,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结合本案,原车主于某将达到报废标准的涉案车辆卖给郭某,郭某又将报废车辆转卖给张某,于某、郭某、张某三人为该解释中规定的“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故伤者李某也可以要求于某、郭某、张某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后,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换言之,连带责任人中,任何一人对违反法律义务的后果都必须负全部责任。结合本案,于某、郭某、张某三人中的任意一人都应当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具体而言,于某、郭某或者张某中的任意一人都应当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但是,如果三人都无法独自承担全部责任,李某则可以要求前述三人各自分别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李密供稿
    2022 07.21
  • 房屋租赁期满,能否优先承租?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2年7月15日第6版【案情介绍】2019年6月,张女士向王先生租了一间门面房做生意。《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月租金1.5万元,按季度支付,租赁期为三年。2022年5月,合同到期,张女士提出续租,被王先生拒绝。王先生称,已经把这间门面房租给了一个朋友,对方出价每月1.7万元,并已经与其签订了新的《房屋租赁合同》。张女士表示,她也可以接受1.7万元的月租,有优先承租权,但王先生认为双方并未书面约定“优先承租权”,张女士不享有该权利。王女士向律师咨询:“我该怎么办?”【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李中美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本案中,张女士与王先生虽未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张女士享有优先承租权及相关的违约责任,但张女士在王先生将房屋出租给第三人的情况下,有权依据该条款主张优先承租权。如果王先生坚决不同意将该房屋继续出租给张女士,她有权要求王先生承担相应责任。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而是租赁双方达成合意后,在租赁合同上进行相关约定;民法典出台后确立了优先承租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21条:“民法典施行前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租赁期限在民法典施行后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此,对于2021年1月1日之后租赁期届满的,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享受优先承租权,需符合四个要件:一,优先承租权产生的时间节点是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届满后;二,出租人有继续对外出租的意思表示;三,承租人有继续承租的意思表示;四,同等条件,如相同的租期、租金、付款方式等。结合本案,张女士虽未与王先生书面约定优先承租事宜,但其依法享有优先承租门面的权利。优先承租权是民法典赋予承租人的权利,为法定债权,出租人拒绝以同等条件续租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可以考虑以下因素:同类房屋租金的差价导致的损失、停业损失;同类房屋寻找难度造成的损失等。总之,优先承租权的规定赋予了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第三人使用房屋的权利,给予承租人稳定的生存条件,以保障承租人的最基本权利。律师提醒,实践中,承租人还需注意出租人在与第三人签订租赁合同时,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用虚拟高额价格、严苛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规避承租人优先承租权行使的情形。
    2022 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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