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楼坠酒瓶伤人,伤者如何维权?
2022.02.21

高楼坠酒瓶伤人,伤者如何维权?

(文章发表于《天津工人报》2021年3月10日第3版)



【案情回放】

    年近八旬的老人于某从菜市场买菜回家,路过自家楼下时,空中掉下一瓶啤酒,砸在老人头上,导致头部流血不止,当场昏迷倒地。经路人报警和拨打120急救电话后,老人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抢救,老人才苏醒。面对突如其来的这起事故,伤者于某如何维权?


【律师解析】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伤者于某可以报警,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这是《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一大亮点。此外,本案是一起高空抛物的案件,而且事发突然,伤者于某无法得知具体侵权人,只能通过公安机关的调查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发生高空抛物伤人事件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据此规定,《民法典》强调了高空抛物事件发生后,公安等机关应当及时着手调查,查清案件的具体侵权人,以明确责任主体。公安机关在接到报警后,应当迅速展开调查,确定具体侵权人,以维护伤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如果公安机关经调查确定了具体侵权人的,由具体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据此规定,高空抛物事件难以迅速处理的主要原因是难以确定具体侵权行为人,需经公安机关走访调查、查看监控等途径,查清具体侵权人。所以,伤者于某可以在公安机关查清具体侵权人后,向具体侵权人索赔。

    再次,如果公安机关经调查,仍无法查清具体侵权人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除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由此可见,在公安机关调查后仍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只能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伤者于某进行补偿,这是民法公平原则的体现。

    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第五条第二款规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据此规定,如果高空抛物造成伤者重伤的,公安机关经调查查清具体行为人的,行为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应当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承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刑事责任。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 潘强 李密供稿

相关文章
    未查询到相关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