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赔伤残赔偿金,律师代理获赔11万
本案系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委托人是本案原告即受害人。2016年12月13日,被告驾驶车牌号为津牌的小型客车,在张兴庄大道某洗车店门前开车门下车时,其所驾驶车辆左侧驾驶室车门与原告,骑自行车发生接触,致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管局认定被告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受伤严重,在交警队指定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五四医院进行了治疗,经诊断发现伤情严重,然原告与被告进行沟通之时,被告态度恶劣,不愿进行赔偿,无奈之下,原告的丈夫找到我所委托律师,并提起民事诉讼。 律师工作及亮点: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了律师工作,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并未进行住院治疗,且年龄已经将近60岁,被告保险公司以此为由,不愿进行除医疗费外的其他费用的赔偿,且委托人起诉时正值定残规定的新旧标准适用之际,受害人的伤情根据新旧标准不同的适用,其结果也会截然不同。在律师与委托人进行沟通说明相应的诉讼风险后,委托人决定申请伤残鉴定,律师为其伤情能否定上伤残询问多家鉴定机构,并多次与法院所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有效沟通,最终在律师的努力下,原告的伤情定上伤残十级。因为年龄原因,误工费被判不予支持的可能性也有,律师在庭上发表代理意见时向法庭释明受害人在发生事故时未满60岁,且在年满60岁前进行了起诉,故而应当对该损失予以支持。本案最大亮点在于通过律师的努力最终使原告的伤情定上伤残。最终使原告的残疾赔偿金得到支持。 案件结果:本案最终调解结案,调解结果为被告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的损失116664.04元,调解数额与起诉数额基本一致。律师尽自己最大的努力维护了委托人的利益,委托人为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多次为案件进展所做的沟通和努力表示感激和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