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受伤,保险公司否认构成伤残,经律师代理鉴定为三级并获赔
本案系一起保险合同纠纷,律师代理原告解某。原告解某于2017年5月4日与被告签订了名为“国寿相伴卡”的人身意外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期限为1年,保险金额中包含所争议的意外伤害身故或伤残100000元。2017年5月20日,原告骑电动车至自家葡萄园的途中,因意外摔倒导致多处骨折,受伤严重。被告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告知原告,意外伤害伤残赔付需要待180日后经医疗鉴定后方可赔付。原告亲属在出险满180日后再次向被告申请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时,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并最终拒绝赔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被告的此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律师工作及亮点:本案立案法院为国家互联网立案试点法院,律师为了更快的为委托人开展工作,于是打算采取网上立案的方式。委托人对这一新型立案模式倍感陌生,律师耐心解答委托人的疑问,并且顺利完成网上立案的相关操作。另外,根据保险行业的一般惯例,保险公司不负有为受害者进行伤残鉴定的义务,本案也不例外,不仅如此,委托人在当地多家鉴定机构咨询后,鉴定机构均同意保险公司的意见,认为本案原告的伤情不构成伤残,这样一来,原告根本得不到因伤残英赔付的保险金。然而,律师努力为本案原告安排了伤残鉴定,并且使其鉴定为三级伤残,让原告伤残鉴定的权利得以维护。也正是因为这一伤残鉴定结论,使得法院在了解相关案件事实后认可律师的观点,作出了民事调解的决定。本案中,律师兢兢业业,进行了大量的前期工作,多方了解情况并进行调解,展现出作为一名合格律师的专业素养。 案件结果: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经调解达成协议,被告保险公司赔付原告解某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