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治疗期间律师帮助受害人获赔7.2万元医疗费
2014年12月,被告董某驾驶被告天津市银联的士有限公司所有的小型轿车与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董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董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医疗费72000元,另行主张其他请求。律师工作及亮点:王玉青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和当事人沟通,分析案情,了解到原告尚在住院治疗,截止到2015年4月,已经产生医疗费147545.72元。原告欠付医疗费72000元,且无力支付其医疗费用,遂起诉被告。律师与法官沟通,法官认为,治疗还未终结,因原告欠付医疗费,医院无法出具诊断证明与费用清单,根据证据规则,目前不能主张医疗费。律师积极与医院和法官沟通,向法官说明,原告已无力支付医疗费,医院是无法出具票据的,若等医院出具证明才能判决,将陷入履行不能的循环,而且尚未支付给医院的费用,损失已实际发生,应当认定为实际损失,法院应当支持。最终,在律师的不断努力下,法官认同了律师的观点,判决被告先赔偿原告医疗费72000元。这次案件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案件结果:法官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