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梁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遇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着私自改装加长的重型仓栏式半挂车。梁某超速行驶的过程中,在超越重型半挂牵引车时,与重型仓栏式半挂车尾部相撞,造成大型普通客车上乘客张某死亡,多人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交管部门认定,梁某负主要责任,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主为次要责任,张某无责任。张某的家属作为委托人委托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王玉青律师起诉,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律师工作及亮点:
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沟通并分析案情,告知委托人此案打赢没有问题,关键是在于对方是否有相应的赔偿能力。因此案涉及刑事犯罪,案卷到检察院后,律师第一时间复印案卷,了解案情,发现此案当事人关系非常复杂。肇事司机梁某所开车辆是天津某客运公司所有,后转包给一客运公司,后又再次转包。
律师多次取证,与法官沟通,认为所有车辆的客运公司存在管理过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最后使用客车的客运公司,作为车辆的使用和管理人员,也应对此事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最终认同律师的说法,将公司作为案件当事人,为原告后期执行财产提供了保障。
案件结果:
法院支持了律师的诉讼请求,并将公司列为本案被告。受害者获得了相应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