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将雾霾天气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的约定是否有效?
本文章发表于2019年7月15日《每日新报》第4版 【案情介绍】每日新报讯 某建设公司经理方先生咨询:我公司承包了一施工项目,发包方要求与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工期不因雾霾天气而延长。但是通常情况下,若发生雾霾天气,相关部门会发布停工文件,禁止土石方作业,如此我公司便无法施工,工期必然需要延长。请问上述将霾天气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的约定是否有效?【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南开)律师事务所律师田伟:不可抗力是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中确立的免责事由。雾霾天气是独立于施工方之外的客观自然事件,已被我国纳入自然灾情。当发生严重雾霾天气时,相关行政机关会临时发布进行禁止土石方作业的行政命令,必然会造成相应施工的中断。施工方对于雾霾天气的发生以及施工中断的发生是不能避免和克服的,雾霾天气应当属于施工中的不可抗力事件。雾霾天气造成建设工程工期的延误,因具有不可归责于施工方的事由而应免除施工方的责任,应将延误的时间计算到工程应该延误的时间中去。因此,即使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期不因雾霾天气而延长,亦应将不可抗力延误的时间计算到工程的合理延期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