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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旅途中发生侵权纠纷如何维权?
    国庆中秋长假已经结束了。对于很多人来说,在假期来一场说走就走的旅行十分惬意。可是,在旅途中发生合同纠纷或遭受侵权伤害该如何维权呢?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尹敬静律师结合长假期间发生的一些侵权纠纷案例为您支招。【客运纠纷】国庆黄金周期间,李女士带着女儿乘坐长途汽车回老家。途中,因司机紧急刹车,女儿在车厢内摔倒,手臂、小腿均有擦伤。李女士联系客运公司协商解决此事,不想对方拒绝承担责任。李女士无奈,一纸诉状将客运公司告上法庭。【律师解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事故,乘客应保留好车票、就医治疗的病历和缴费凭据。依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乘客购票上车,即与承运人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承运方有将乘客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的义务。发生客运纠纷后,乘客既可以起诉车辆的实际所有者,也可以起诉车辆所挂靠的单位,以获得相应的民事赔偿。【旅游纠纷】一对老年夫妇与某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随团前往三亚旅游,期间发现旅行社安排的行程、食宿标准均与合同约定不符。两位老人深感上当,向律师咨询如何维权。【律师解答】游客若选择随团出行,应尽可能选择正规旅行社,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双方就旅游景点、时间安排、交通工具、住宿标准等进行细化约定。若旅行社的安排违反了合同约定,游客在与旅行社进行交涉的同时,一定要保留好旅游合同、交通及食宿票据等书面材料。若条件允许,可用手机拍摄记录旅行社违约证据,并找到尽可能多的证人,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食品安全纠纷】杨女士一家三口在某饭店就餐时,发现菜中有异物。对此,饭店负责人态度恶劣,拒绝道歉,更拒绝赔偿。杨女士非常气愤,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律师解答】若因食品安全问题发生纠纷,当事人要尽可能地保存好剩余食品。在与商家交涉的同时,及时通知卫生执法部门对商家出售的问题食品进行鉴定。若发生争执,及时拨打110报警。若商家确实存在侵权行为,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当事人可获得相应的民事赔偿。在此,律师也要提醒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2022 02.21
  • 饭店餐品被“碰瓷”怎么办?《指导意见》为您撑腰
    【案情介绍】前不久,一伙人到某知名火锅店聚餐,结账时声称从汤锅里吃出了蟑螂,拒绝支付2000元餐费,并向店家索赔5000元。店家查看监控视频发现,汤锅里的蟑螂是该桌食客自己放入的!后来得知,这伙人经常到各个饭店聚餐,在结账时用各种手段“碰瓷”,拒绝支付餐费并索要赔偿,累计获得“赔偿金”3万余元。【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尹敬静律师介绍说,近年来,“碰瓷”现象时有发生。所谓“碰瓷”,是指行为人通过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0月14日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惩治“碰瓷”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适用,公检法部门间的分工配合,以及定罪量刑等问题。本案中,食客往火锅店汤锅里放蟑螂这一“碰瓷”行为,依法应当受到怎样的处罚呢?根据《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碰瓷’,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赔偿,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这伙食客谎称从汤锅里吃出蟑螂,隐瞒自备蟑螂栽赃嫁祸该火锅店的事实,旨在诱骗该火锅店免去2000元餐费,并支付5000元赔偿。案发时,他们已实施类似不法行为多起,非法获利超过3万元,符合诈骗罪的定罪标准。饭店遇到这样的“碰瓷”,应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首先,饭店经营者要重视餐品品质,严格把控卫生管理,这样,在应对此类投诉时才能有“底气”。其次,在饭店内安装监控系统,在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查看监控录像,还原真相。若能确定投诉者是在“碰瓷”,立即报警,向警方提供证据,依法维权。
    2022 02.21
  • 邻居噪声扰民屡劝不止,我该如何维权?
    【案情介绍】市民张先生:我家住在老旧小区,房屋隔音不是很好。邻居是个年轻人,每天早出晚归,有时候午夜才回家。他到家后,要么放音乐,要么打电话,发出各种噪声。我和老伴儿年纪大了,睡眠很浅,被吵醒后很难再次入眠,时间久了,双双出现精神衰弱症状。我曾多次找对方沟通,提醒他不要影响他人休息,但他态度蛮横,认为放音乐、打电话等都是私事,与他人无关,所以无需考虑他人的感受。请问,这种情况下,我该如何维权。【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谢欣律师认为:张先生在和邻居沟通无效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报警或起诉的方式维权。我国《城市区域噪声标准》明确规定,一般商业与居民混合区,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而实践中,无论白天还是黑夜,只要产生了与该区域环境不相适应的噪声,且有居民被干扰,即可认定为“噪声扰民”。本案中,张先生的邻居夜间在住宅内打电话、放音乐,严重干扰了邻居休息,无疑属于噪声扰民行为。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由此可知,张先生的邻居噪声扰民,不仅是不文明行为,更是违法行为!根据该法第五十八条有关规定,经公安机关核实后可以处以警告或罚款处罚。据此,若张先生的邻居拒不停止噪音扰民行为,张先生可以拨打110报警,同时以录音、录像等形式留存证据,让违法者受到法律处罚。不仅如此,张先生邻居的噪声扰民行为还侵犯了张先生的相邻权。我国《物权法》第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据此,张先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邻居停止噪声扰民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2022 02.21
  • 楼上漏水楼下遭殃,这事儿咋解决?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1年3月1日第6版【案情介绍】张先生和崔先生是楼上楼下的邻居。今年初,张先生家卫生间的自来水管因为年久失修破裂漏水,导致楼下崔先生家的卫生间、客厅、卧室的屋顶装饰装修以及新购置的衣柜、床铺等家具毁损。事发后,崔先生多次通过社区居委会和小区物业联系张先生,协商维修及赔偿事宜,但均遭到拒绝。崔先生无奈,只好先自行出钱维修,然后将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因水管漏水导致的财产损失。法院认定,崔先生家房屋遭受的损失由张先生造成,张先生应承担赔偿责任。【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尹敬静律师认为,本案中,被告张先生家的自来水管漏水导致原告崔先生遭受损失,所以,张先生是本次漏水事故的责任人。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九十条有关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另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上述规定,张先生理应赔偿对崔先生房屋造成的财产损失。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楼上楼下的住户应该如何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呢?尹敬静律师建议,邻里间应互帮互助,和谐相处。楼上住户应当积极查找自家漏水的原因并及时维修,避免扩大自家及楼下住户的损失;同时,就漏水导致的损失,积极与楼下住户协商维修及后续赔偿事宜。作为楼下住户,要及时采取拍照、录像录音等方式固定证据,找楼上住户协商,或者请社区居委会、社区物业等第三方机构介入,帮助固定证据,进行调解;若调解失败,可以到法院诉讼维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楼下住户可以先请有资质的单位对自家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待相关手续完备之后再到法院起诉,或者保留好维修房屋时签订的合同,购买所需物品时开具的发票、收据等,就实际产生的损失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由法院委托价格评估公司就楼上漏水给楼下造成的房屋及物品损失进行鉴定。如此一来,楼下住户作为受害方,可以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获得赔偿。
    2022 02.21
  • 网上发照片辱骂他人,造成精神损害要担责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1年4月8日第6版【案情介绍】张某曾受雇为田某工作,但田某没有按时支付其劳务费。张某多次催讨无果,遂将田某本人的照片配以侮辱性文字,通过某短视频平台以及微信群散播,造成了田某本人名誉受损的事实。田某与张某协商赔偿事宜无果,提起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实符合民法典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王强律师认为,本案是一起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的典型案例。网络非法外之地,不管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还是自媒体传播信息,都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包括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在内的合法权益。今年生效的民法典,对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有着严格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由此可见,民法典对公民个人名誉、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保护以及对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均作出了明确、详细规定。结合本案,短视频系自媒体,面对不特定的社会大众,同时带有关联微信朋友圈功能。张某将田某的照片配以侮辱性文字,在短视频平台及微信群中散播,具有明显的针对性和侮辱性,降低了田某的社会评价,损害了田某的名誉,造成了田某的精神损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应承担赔偿责任。
    2022 02.21
  • 遭遇借钱不还,债主如何维权?
    文章发表于《天津政法报》2021年5月14日第6版【案情介绍】读者林先生:2018年底,王某向我借款5万元,当时约定三个月后归还,可如今两年半过去了,他一直没有还钱。我曾联系他催讨,但他说既没有房产也没有存款,无力偿还,然后就不接我的电话了。请问,这种情况下,我这5万元还能要回来吗?【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尹敬静律师解答:林先生可以依法维权,但必须尽快维权。首先,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为3年,即法律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请求权为3年。林先生当初借出钱款时和王某约定了还款期限,那么,不管林先生手中持有的是借条还是欠条,诉讼时效期都是从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3年,如果还款期限届满3年后林先生再提起诉讼,王某就可以“诉讼时效过期”作为抗辩理由。这时,就算王某有能力还款,这钱也很难追回了。其次,王某自称没有还款能力,未必是实话,林先生可以通过诉讼,提供基本的借款事实,比如借条、借款凭证、付款流水或电话录音等,在取得胜诉判决或调解书后,向执行法官提供对方的基本财产线索,比如,当初借款时给对方转账的银行账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根据案件需要应当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调查的,同时采取其他调查方式。如此一来,对方的真实财产状况就水落石出了。如果对方名下有财产,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能力,就可以执行到位了;而林先生如果不及时诉讼,则很有可能被对方误导甚至欺骗,错过维权的时机。再次,如果债务人名下没有房产、没有车辆、没有存款,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还可以扣划债务人,也就是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支付宝、养老保险金、银行理财账户等。最后,通过依法维权,可以对债务人施加还款压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等规定,通过诉讼可以将债务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多种限制措施对债务人施加还债压力。律师提醒林先生,维权不仅要依法,还要趁早,若错过诉讼时效,追悔莫及。
    2022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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