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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路改造后,路边饭馆起诉侵权
    文章发表于2016年12月26日《城市快报》第五版【案情介绍】在一起城市道路改造施工过程中,某区道路管理所施工人员发现,一段燃气管道因老化漏气,构成严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更新。施工前,该所按规定取得交管部门的合法手续,并及时发出公告,暂时停止向周边供应燃气,待施工完成后恢复,由此为燃气用户带来的不便,希望得到谅解。未想,施工结束后,该道路管理所接到一纸诉状,一家饭馆提起行政诉讼,状告该所侵权,同时提出,因为被停燃气导致20万元的营业损失,而不仅仅是不方便的问题。被告道路管理所此前从未遇到过这样的麻烦。本以为是一次便民利民的正常施工,却被告上法庭,对方还提出20万元损失,这可不好办。该所找到击水律师事务所陈冰律师,其时,他正为该所上级部门担任法律顾问。道路管理所相关工作人员一再表示,希望律师能帮他们主持公道。【律师解答】陈冰律师第一时间详细了解了情况,并赴曾经的施工现场调查,最终确定了代理思路。本案的争议焦点及难点为道路所的道路改造行为以及在改造期间发现燃气管道因自然老化漏气而临时停止向酒楼供气的行为是否符合侵权责任法的构成要件,即道路管理所的上述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酒楼所主张的20万元营业损失与上述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陈冰律师准备了详细的代理词,在开庭时提出有力抗辩。庭下,陈冰律师又积极与承办人员及对方进行沟通,一再阐明自己的代理意见,令对方接受,最终酒楼主动撤诉,此案以最圆满的方式结案,委托人对陈冰律师的工作表示感谢和赞赏。律师意见:击水律师事务所陈冰律师认为,本案被诉市政工程道路改造行为是公益性建设政府行为,且有市交管部门报批手续及断交公告,该行为不构成侵权。原告询问庭中所提交的各项营业损失清单,不能证明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为其自身饭菜质量下降或饮食淡季也是导致其营业收入下降的原因。而且,对于因行政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而非本诉。
    2022 02.21
  • 造成你机械损坏?拿维修票据来!
    文章发表于2016年10月3日《城市快报》第三版 【案情介绍】城市快报讯:一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托人求助到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因其尚在狱中服刑,焦虑倍增。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成了他的代理人。了解得知,被告曾因纠纷爬上原告公司正在施工的打桩机,向相关方索要数十万元现金,后被告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刑四年。服刑期间,原告以被告造成其打桩机损坏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律师接受委托后,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败诉,赔偿原告40余万元。被告委托律师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发回重审,又代理重审,一直到重审宣判,驳回原告诉求。【律师解答】为了这份胜诉判决,律师可没少花费心力。她先是重新整理了一审、二审案卷材料,梳理一、二审中存在的问题。在一审判决中,主要依据是此前刑事判决中的“造成打桩机严重受损”以及被告方申请做的一份《评估报告》。律师向法庭指出,刑事判决中此项认定无事实依据,也无任何证据,因此应当在本民事案件中要求原告方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损害后果存在,既然此方主张财产损害赔偿,且主张损坏机械已进行维修,则只需提交相关费用票据即可,无需再评估受损价值,《评估报告》毫无意义,若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损失,则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而且原告方还有义务提交权属证明,以证明其对主张损坏机械的所有权。重审过程中,法院曾两次让原告方两次补充存在财产损害后果的证据和机械权属证据,但对方未向法院提交任何新证据。律师指出,本案侵权行为发生时,被告爬上打桩机前已告知原告工作人员关掉打桩机,对方照准,事后,原告打桩机仍然照常工作,未出现停工状况,也一直未曾出具任何损坏实物以及相关票据等。最后,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以原告方证据不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律师心得:本案自接受委托至胜诉结案,历经一年半时间,从一审到二审再到重审,无论是对委托人还是其家属,乃至律师都是一场漫长的煎熬。尤其委托人本人一直在监狱服刑,案件结果对其而言一直是心理的重担。值得欣慰的是,律师最终坚持了下来,不负所托争得了胜诉,既完成了委托人的委托,也未辜负自己的职业操守。
    2022 02.21
  • 小孩被藏獒咬伤获赔精神抚慰金
    文章发表于2016年6月27日《城市快报》第06版 【案情介绍】城市快报讯 一对夫妇是外来天津务工人员,他们有个十二岁大的儿子也在天津上六年级。父亲是某厂的职工,白天正常上班,晚上在门卫值夜班。母亲接儿子放学后,来找父亲。厂子养了一条大型藏獒,当天并未被拴牢,藏獒挣脱后将孩子扑倒在地并撕咬。经诊断,孩子全身多处被狗咬伤拌血管神经肌腱损伤、右尺挠骨骨折。孩子住院一个月,支付医疗费2万余元,厂子没有垫钱。出院后,孩子一直精神恍惚,为此耽误了学业。孩子的父母忧心忡忡,他们通过报纸知道了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接待了他们。父母对厂子冷漠的做法非常气愤,也怕律师不愿帮他们。安律师宽慰孩子的父母,“既然您出于无限信任找我们寻求救济,我们一定竭尽全力,委托人的事没有小事。”【律师解答】安律师帮他们搜集并整理了相关证据材料,并写好民事起诉状到事情发生地法院起诉,向厂子索赔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近四万元。开庭时,厂子的负责人提出,孩子虽然是被藏獒咬伤,但作为监护人的父母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厂子最多给付道义救助;而孩子的伤处并未构成伤残,不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安刚律师据理力争。最终,法院同意安刚律师的观点,在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赔偿项目数额上全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在赔偿数额上,也支持了大部分诉讼请求。目前,赔偿金额已经执行完毕,受伤男孩的父母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受伤的孩子也已经重新返回课堂。律师点评: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认为,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能过失相抵。本案造成伤害的系大型烈性犬,不要说自由活动的藏獒咬伤小孩,即使是缩在笼子里的藏獒冲着成年人吼叫,都会令成年人产生恐惧心理。藏獒造成的伤害对于一个12周岁的孩子,不仅是在肉体上,对其心灵精神的伤害也会很强烈,截至目前,孩子仍然心有余悸连出门上学都不敢,所以被告必须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2022 02.21
  • 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谁承担责任?
    文章发表于2017年12月4日《每日新报》第05版 【案情介绍】每日新报讯 李先生来电咨询:两个月前,我把名下的机动车转卖给张某,他把车款付给我后,便把车开走了。不想,就在过户前,他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由他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受损害方把我和张某一起作为被告起诉,请问我对该事故承担责任吗?【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田伟律师、杨丽实习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可知,如果李先生能够证明,发生交通事故前车辆已经合法出售,而且出售车辆符合定期年检、已缴纳交强险等条件,他就不应当承担责任,而应由受让人张某承担交通事故造成的赔偿责任。律师建议:出售二手机动车,在交付后应尽快过户,以防止出现机动车不过户,受让人发生交通事故逃逸等情况带来的问题。如果不过户,公安机关及受害者仅能通过登记找到原车主。整理 新报记者 张家民
    2022 02.21
  • 火灾事故中财产损害 找谁赔
    文章发表于2017年12月7日《天津日报》第9版 【案情介绍】天津日报讯 罗女士电话咨询:我是天津市武清区翡翠半岛小区一居民。2017年9月7日,小区内一幢居民楼发生火灾,系一楼楼道大量堆放杂物引发。在逃出过程中,我由于火灾及拥挤等因素造成衣物和手机损坏,同时部分皮肤烧伤。我该向谁主张损害赔偿?【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徐禄律师、李雪实习律师解答:楼房公共区域长时间堆放易燃杂物,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造成安全通道堵塞,疏散不畅。通常来讲,产生火源的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堆放杂物的人若堆放的杂物堵塞消防通道,造成消防隐患,导致发生火灾时人群疏散受阻,应承担赔偿责任;小区物业公司对公共区域堆放的杂物应当及时要求所有人排除危险,并采取相应的消防保障措施,若物业公司对堆放杂物未尽到监督责任,也从未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对本次事故应承担相应责任。以上均是火灾事故赔偿责任人的通常认定,具体火灾事故责任承担应根据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来追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罗女士应依据火灾事故认定书,向责任人主张损害赔偿。
    2022 02.21
  • 家装工人摔伤由谁承担责任
    文章发表于2017年12月18日《每日新报》第05版 【案情介绍】每日新报讯 李先生来电咨询:今年8月份,我与王某订立了一份房屋装修合同,约定由王某以包工包料的方式负责我的房屋装修。合同签订后,王某雇佣的小工张某在装修过程中从梯子上跌落、摔伤。张某要求我承担赔偿责任。请问,不是我找的人,我也需要赔偿吗?【律师解答】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田伟律师、杨丽实习律师解答:本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是,李先生将待装修房屋的装修工作交给王某后,由王某交付工作成果。李先生向王某支付报酬,李先生和王某之间形成承揽合同法律关系。二是,王某包工后雇请张某,张某按王某的指示提供劳务,并从王某处领取报酬,王某与张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根据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李先生与装修工人张某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因此李先生没有义务对张某进行赔偿。虽然张某无权向李先生主张赔偿,但是向王某主张是有法可循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若王某存在过错,张某可以向其主张赔偿责任。建议广大市民装修房屋时不要贪图便宜,尽量选择具有施工资质的装修企业,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纠纷。整理 新报记者 张家民
    2022 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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