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发表于2016年3月28日《城市快报》第07版
【案情介绍】
城市快报讯 交了车位费后,爱车在自家小区出了事,找到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不管,理由是其收取的是车位使用费而非保管费,车辆出任何问题,由业主自行解决。市民宋女士就遇到这样的麻烦,最终在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的帮助下得以解决,经过是怎样的呢?
说起来,这件事一度让宋女士堵心得不行。春节期间,小区里燃放鞭炮时,她的车被引燃,待发现时,火苗已经烧得老高。邻居帮宋女士一起用车载灭火器灭火。可惜火烧得太大,消防人员赶到时,车已被焚毁严重。事后,宋女士找到物业公司索赔,被拒,得到的就是上面的那些理由。
宋女士向人打听得知,这是物业公司常用的一个理由,好像屡试屡爽。这算怎么回事,收费的时候积极,可车出事了,全是业主自己的事?宋女士不服气,找到击水律师事务所。
【律师解答】
安刚律师接手她的案子后,与宋女士一起到她所在小区现场察看多次。调查中,安刚律师用专业的视角敏锐地发现了问题。原来,小区物业公司根本没有配备灭火器,事发当时,只好用车载灭火器,而且小区车位施划混乱,不少车辆就停在消防通道上,小区的另一个消防通道的大门更是被物业公司堆放的杂物堵塞。消防车到达火灾现场时,根本不能接近起火点,致使延误救援。
安刚律师据此认为,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违反了国家规定和天津市地方规定,应该对业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庭上,安刚律师阐明了自己的观点并提交详细的法律规定。物业公司辩称,物业公司不配备灭火器不违反规定,其义务只在于报火警。显然,物业公司的辩解比较苍白,法院最终支持了安刚律师的观点,判决物业公司如数赔偿宋女士的损失。宋女士堵了许久的心总算是舒展了。
律师点评:
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消防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天津市消防条例》规定,“居民住宅的管理人应当配备消防器材并保证完好、有效。”可见,物业公司配备灭火器是公司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