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谁冒名贷款留下不良信用记录
2022.02.21

文章发表于2016年5月2日《城市快报》第04版

 

【案情介绍】


城市快报讯 这是一起侵犯名誉权案。原告张先生是转业军人,他在办贷款时发现自己有逾期贷款未还,从而留有不良信用记录导致无法贷款。这让他一头雾水,查询得知,贷款发生在12年前,当时他还在部队,不可能也没必要在地方办贷款。张先生认为银行在本人未到场的情况下放贷存在过错,找到击水律师事务所,希望维护合法权益。


【律师解答】


聂京祥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考虑了案件的几个关键点,查阅了大量案例,发现银行在本人未到场的情况下,用过期身份证发放贷款,且没有本人签字,存在重大过错,应以银行为被告,要求其消除不良信用记录。


庭审前,聂京祥律师多次与银行沟通,使银行方面认识到自身过错及可能产生的后果,最终银行表示愿意和解,并为张先生消除不良记录。双方在法官主持下达成和解,由银行先消除不良记录,再由张先生撤诉。


在执行期间,银行方面又多次表示,消除记录需要很多手续,并不容易做到。聂京祥律师出于对委托人负责的态度,几次与银行方面进行交涉,督促其尽快为张先生消除不良信用记录,最终,银行将此不良信用记录消除,张先生撤诉。至于赔偿,张先生见银行的过错责任人家庭实在困难,表示得饶人处且饶人,放弃了。


本案亮点在于,律师通过与各方的沟通,运用手中仅有的证据,尽量说服对方,使得对方认识到自身存在的过错及判决会产生的后果,并最终主动要求与原告和解,完全消除了原告的不良信用记录,实现了原告的诉讼目的。


律师说法:


击水律师事务所聂京祥律师认为,原告在被告主张的贷款时间正在服兵役,不可能在被告处办理贷款,在被告处办贷款的人并非原告。被告银行凭原告的第一代身份证发放贷款时,这张身份证已过期。办理贷款的手续材料及贷款合同上的签字并非原告所签,且贷款时本人并未到场。


原告在近期欲买房贷款时才被告知其在银行中有逾期未还贷款,而此前其一直不知他在被告处存在该笔逾期贷款。原告对此不知情,更不可能到场,被告在此种情况下发放贷款行为存在严重过错,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消除不良信用记录并赔偿损失的责任。